?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条例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民进浙江省委会联谊会员工作通则
民进浙江省委会部分会员联谊会名单


民进浙江省委会会员联谊会通则

20071115日民进浙江省八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民进浙江省委员会设立会员联谊会(简称联谊会)。

二、联谊会是省委会常委会和主委会议领导下联络、团结各界会员的联谊机构。联谊会的设立、撤消、调整由常委会决定。

三、联谊会的主要职能是:贯彻省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团结、依靠相应界别会员,组织开展各类联谊活动,提高会组织的凝聚力;参与省委会的议政调研、反映社情民意、社会服务工作;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联谊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一般在常务委员会委员或省委委员中产生,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省委委员、省委会机关处室负责人和骨干会员中产生。

五、联谊会任期与省委会任期相同。联谊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常委会决定。联谊会届中人员的增补、调整,由该联谊会提名,主委会议讨论决定。

六、省委会副主委分工联系各联谊会。省委会机关相关处室负责联系、服务工作。联谊会配备联络员一名,由省委会机关干部担任,承担日常服务工作。

七、联谊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12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任务:学习贯彻省委会决议、决定,制定计划、总结工作、沟通情况、布置任务等。

八、联谊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体现界别特色的专题联谊活动。

九、联谊会要发挥界别优势,力所能及地组织会员参与省委会的议政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和社会服务工作。

十、联谊会要注意听取、反映相应界别会员对省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联谊会每年年底应向常委会和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十二、联谊会举行会议,开展联谊等活动所需经费,由省委会机关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保障。

十三、联谊会可制定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规范工作程序。工作细则经联谊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省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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