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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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驾,群众监督才能发扬光大

2003年公款支付按摩等娱乐消费账单被曝光,签单人韦俊图被免去浙江省东阳市审计局党组书记职务,并被提名免去局长职务。前两天,被网民们揭发、指责消费与合法收入明显不相符合的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江宁区纪委立案调查。(新华网、中新网)

    这两件与出国考察清单风波、公司送礼名单风波等等一样,皆为近期比较知名的群体性自发监督事件。这证明,对种种公共事务中的不道德、不公平、不正义行为实施零容忍,唯有群体性监督靠得住。

    如果不是被曝光,被容忍了近6年的韦俊图公款消费还将继续;出国考察费用也已经明明白白地走了公账;即便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南京市纪委某工作人员还说出了“偶尔抽一包‘九五至尊’香烟,尝尝鲜有何不可?”确实不能说不可以。但却切切实实透露出,相关机构、相关人员缺乏对于公共事务中不道德、不公平、不正义行为的足够警惕,缺乏与群体性监督一致的零容忍态度,必然会损害实际的监督效果。遑论韦俊图本人为审计局长,为体制内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员———请一只馋嘴猫看守一盘美味的鱼,那不是一个聪明的办法。

    点多面广、人财资源有限,这是惯常有的一种解释,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单纯体制内监督效率不高开脱责任,却也正好证明了,社会整体意义上的监督、监管责任,根本不是单纯体制内监督、部门监督能够承担得起来的。

    同时,真正的群体性监督,绝不会停留于口头的鼓励、发扬、提倡,而需要落实为现实的制度设计。

    一则要允许监督,不断强化透明度为群体性监督提供方便,不宜动辄以“秘密”、“不宜公开”为由回应公民或公民群体的监督要求。保密的相关原则、程序必须立法规定,要依据法律条款制定实施细则以规范、以防止因法律条文模糊被恶意使用为无限扩大保密范围的利器。现行国家保密法确实是存在缺乏执行细则等缺陷的,例如保密法第8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那么,公款吃喝招款明细账是否为“秘密事项”之一呢?缺乏严谨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恐怕没有一件事不可以被强行认定为“秘密事项”而拒绝公开、拒绝监督。

    二则要保障群体性监督权力。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群体性监督不仅为呼吁、恳求,而且为至高无上的权力,监督权即等于选择权、决定权,唯有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能保障之。参照中国现实国情,就是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扩大人大代表的直选、普选范围,并使人大代表代表民意行使国家与地方最高决定权力时,处于各自选民的监督之中,才真正能保障群体性监督权力。

所有这些事件之所以能被曝光,与各种偶然性因素关系太大,而群体性监督绝不仅仅为对特定具体事件的监督。真正的群体性监督,是公众可以对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行使自由监督的权力。否则,在具体事件上的监督成果只会引发强势主体对群体性监督的警惕,会千方百计防止自己偶然成为群体性监督的对象,群体性监督在更广阔的社会层面上如果依然被迫为“沉默的大多数”,它能够起到的作用,就将相当微弱。(许斌)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