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松青
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规范市场的法律就是交易规则。没有规则,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就没有预期。坏的规则,更不利于我们的社会发展。因此,我们不仅要有规则,而且要有好的规则。
有一年,我们浙江的雪下得特别大,大雪把我的一个客户的一家工厂厂房压塌了。这家工厂是做包装物的,厂房里堆的全是原材料,也就是各种各样的纸,一进水,纸张基本上全报废了。于是,他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保险公司给他的回复是:你投保的是雪灾险,但不是说下雪了就一定是遭受雪灾,必须达到“灾”的程度我们才给赔。而所谓“雪灾”必须降雪量达到多少毫米以上的才能算,为了证明这个说法,他们还特地拿出了什么词典。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拿来了当地气象部门的证明,说那次的降雪量并没有达到“雪灾”所要求的标准。一番话说完,保险公司从“朋友”的角度给了一点安慰:“假如是大火烧掉了,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不管大火小火,都是灾,只要是火烧掉的,我们都能赔”。半年过后,夏天到了,一场大火把我这个客户另一家工厂给烧了。保险公司也来了,这回来的保险公司是另外一家。这家保险公司的人说:火灾造成了财产损失,我们是应该赔偿给你的,可是你到底烧掉了多少东西呢?你要我们赔,总得有依据啊!没有依据我们凭什么赔给你呢?要是被雪压掉的,那东西至少还在,我们还可以赔偿你。这位老总气得无话可说。记者还因此写了篇稿子,题目就叫:保险,让您体验冰与火两重天!今年我又碰到了同样的一个案子,天台的一家汽车坐垫厂被火烧了,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给出老方一贴,并请了上海的一家保险公估公司来评估火灾损失。火灾当天,消防队是拿足以冲倒一个大汉的高压水枪灭火的。那些被高压水枪冲过的坐垫原本就大多是纺织品,被火烧过、又被水枪冲过,还经历了一个半月的日晒雨淋,最后完全就是一堆残骸了。可公估公司愣是从这堆残骸里评估出损失为二十多万,实在是太令人佩服了!而法院居然就按照这个鉴定结论来判案了!为这个问题,我查了很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发现这个行业都是这样操作的。他们把财产保险都搞成不定值保险,也就是财产的损失要根据出险时的价值来赔偿。可事实上,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预见出险时的财产损失常常是无法确定,那么又能根据什么来进行赔偿呢?无论火灾、水灾,甚至是盗抢险,都很难确定财产损失的。假如都由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的公估公司来确定,那首先是不科学的,世界上有谁能从灰烬中评估出财产损失?抑或从被洪水冲刷的痕迹中评估出财产损失呢?保险行业确定了这一个不合理的规则,法律是不是应该站出来说不?法律是最高的规则,当缺乏规则或者行业规则不合理的时候,法律应该给出答案。然而法律在保险行业的不合理规则面前确是完全妥协的,这说明目前的法律在某些领域还是软弱的、无能的。
法律给交易定规则的时候,还需要考虑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因素。
下面我讲一个关于出口产品加工订单纠纷的事。大家都知道国外下的订单往往都会让国内的工厂把商标做上去,并包装好,行业内把这种做法称为“贴牌生产”,法律术语叫做“加工承揽”。国外客户的商标在他们所在的国家里是注册过的,但未必在中国有注册。而商标是属地保护的,在中国没有注册就意味着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中国人可以在国内抢注他们的商标。我要说的这个案子就属于这样的情况,国内有人注册了同样的商标,于是这个注册人就起诉了国内的出口生产商,向海关申请扣押已经加工完成待出口的产品,最后法院判决出口生产商败诉。这个案例一出来,就在行业内建立了一种规则:贴牌生产的厂家,只要你加工的产品所贴的商标和国内的注册商标冲突,不论这个产品是否在国内销售,都是侵权。这个规则一旦确立,我们的很多出口加工企业就会失去大批的订单,也就意味着会失去一个市场。其实,这个案例是经不起推敲的。我们之所以保护商标权,是因为侵权人搭便车,傍名牌。人家树个品牌不容易,需要在产品质量、花色品种甚至公关形象等方面有巨大的投入。傍名牌、搭便车是投机取巧,把别人积累的无形资产占为己有,最后市场会劣币驱逐良币,导致品牌建设者反而无立锥之地。这种行为一是侵权,二是扰乱市场秩序。但回过头来看看,我们出口的产品,并不在国内市场流通,加工完了就密封在集装箱里,然后漂洋过海,这能对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造成什么危害呢?我看没有危害。既然没有危害,我们又为什么要限制并打击这种行为呢?
法,并不一定都是良法。以上所提到的法就是欠缺公平和效率的法。而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只有公平、有效率的法律才能保障。
法治浙江、法治中国,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