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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两会”]盛昌黎委员:关于对城市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建议

    城市流浪儿童是一个倍受关注的社会群体,对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人民幸福、社会和谐和祖国未来。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事业发展迅速。但解决城市流浪儿童问题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任务,当前,城市流浪儿童救助工作面临着一些问题:

  1、查询城市流浪儿童的真实信息遭遇多重困境

  儿童流浪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这些流浪少年从小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在接受救助后,他们不愿重返家庭,往往编造虚假姓名或隐匿真实情况。在一些城市流浪儿童身上还发现骗取救助、重复救助的现象。城市流浪儿童中有一类特殊人员――痴、呆、傻儿童,工作人员无法与他们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很难查明他们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只能将其滞留在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长期供养。因此,城市流浪儿童的返乡工作很难开展。

  2、法律对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监护责任界定不明

  《儿童保护法》规定,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儿童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这种监护在性质上究竟是属于委托监护还是法定监护,现行法律没有界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城市流浪儿童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具体内容。救助保护中心能否代理城市流浪儿童从事一切民事活动?法律的空白使救助保护中心在开展工作时顾虑重重。

  3、简单化的救助方式难以满足城市流浪儿童成长进步的不同需求

  在实际工作中,多数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主要给流浪儿童提供生活和物质救助,对受助儿童开展的非正规教育内容也往往是一刀切,忽视了儿童年龄的阶段性特征,极大地限制了救助工作的深入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4、与岗位职责匹配的专业人才资源不足

  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是新设立的机构,在全国的数量也只有130个左右,对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管理可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工作理念与具体实践不同于收容遣送时期,但一些老员工思想停留于收容遣送时期,仍按原有工作方式行事,缺乏对救助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学习与深造。

  为了切实解决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的难题,使城市流浪儿童尽快返乡,并得到较好的保护和适宜的教育,建议:

  一、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查询城市流浪儿童信息

  目前,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网络运行良好,各地救助保护中心要充分利用这个信息系统查询城市流浪儿童信息资料。同时应尽快引进指纹识别系统,改变单纯依靠城市流浪儿童提供信息的被动状态,扭转重复救助、骗取救助的现象。对于痴、呆、傻人员,各地救助保护中心可以通过与新闻媒体合作,扩充信息收集渠道,帮助城市流浪儿童尽快返乡。

  二、完善有关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法律法规

  应在立法上细化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方式,肯定救助保护中心对受助城市流浪儿童享有一定的管制权,规范其临时监护权的行使方式,界定监护职责的范围,既合理保护城市流浪儿童的正当权益,又免予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背负沉重的法律义务。各地方政府和民政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一些配套政策。同时牵头公安、卫生、财政、交通、司法、城管、教育、妇联等部门参与制定联合办法以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规范具体的合作程序和协作方式。

  三、对城市流浪儿童开展分类教育

  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应根据城市流浪儿童的年龄特点和个体特征采用分类教育模式,大致可将受助城市流浪儿童分为四类:(1)、10周岁以下的城市流浪儿童;(2)、1018周岁的城市流浪儿童;(3)、有偷盗、抢夺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城市流浪儿童;(4)、痴、呆、傻城市流浪儿童。对10周岁以下的城市流浪儿童应进行关爱型教育。对1018周岁的城市流浪儿童以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为主,辅之于相应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城市流浪儿童应以法治教育、预防犯罪教育为主。对痴、呆、傻城市流浪儿童应重点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教会他们基本的生活技能,培养其自理能力。对城市流浪儿童进行分类教育,既可以方便教师设计有益于城市流浪儿童成长进步的课程内容,又能使城市流浪儿童在受助期间接受到最适合自己的教育模式和内容,获得实用性技能。

  四、大力引进专业人才,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

  做好救助管理工作,队伍建设是关键。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应通过公开招聘,大力引进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专业、法律专业、心理专业、网络信息专业等人才,给救助管理工作注入新鲜血液。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岗位考核体系。通过专业化技能和科学化管理建立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专业互补的工作队伍,从而实现对流浪儿童科学化、人性化的救助管理目标。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