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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两会”]盛昌黎委员: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若干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远远跟不上人民群众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价格便宜、便捷节能的交通工具,深受群众欢迎,近年来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在解决了部分群众交通问题的同时,也给城市交通带来安全隐患,是交通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一、生产流通领域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

  一是生产企业为迎合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喜好,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技术设计标准,大量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二是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以“电动车”混淆“电动自行车”的概念,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并上路行驶。三是对企业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源头管理上尚未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

  二、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拆解简便,给车辆的安全性能带来隐患

  电动自行车的限速器可拆解是该行业内早已公开的秘密。电动自行车在出厂时插上限速器,可以顺利通过质量抽检,出厂后拔去限速装置,就能使车速提高到20km/h以上,且拆除十分简便,无需专业技能。由于车速的提高,自重的增加,其冲击力发生变化,减弱了车辆制动性能,造成交通安全隐患。

  三、上牌公告(目录)颁发标准和把关不够严谨

  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通过技术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经省级公安部门和经贸委等单位会审颁发上牌公告(目录)后才允许上牌。从工作实践看,现行的上牌目录颁发标准在评审中是按照地方标准进行把关确认,并没有按照国标进行把关,从而导致电动自行车失去了自行车特征,“轻摩化”倾向较为严重,具体表现在:一是国标规定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有些地方允许在充足电时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实际生产厂家以此标准在执行,而技术监督部门也是如此操作。二是整车重量国标规定不大于40kg,而省标以及目录公告评审时都是以50kg为标准执行。三是国标允许额定电压小于48V,但有些省的公告目录中评审规定只能以不大于36V为标准。实际执行中,一些地市都以不大于48V为标准在执行上牌。

  四、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近年来,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以杭州市为例,2008年,全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上报交通事故875起,造成152人死亡(与上年同比增加44人),973人受伤。在涉及电动自行车的141起交通死亡事故中,电动自行车方占主要以上责任的30起,占同等责任的42起,占次要责任的46起,无责23起。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未按规定让行、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逆向行驶等。

  五、对电动自行车的超速行为无法鉴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但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超速行为没有合适的测量设备,无法取得超速的证据,从而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电动自行车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仅靠公安交警部门一家单打独斗,无法从源头上解决目前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此,建议交警部门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路面管理的同时,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规范此项管理工作。

   一是以政府规章规范电动自行车在各地生产销售环节。明确在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且在检验合格后不得安装可以提高车速的调速装置。拟采取目录管理或备案的形式进行限制。

   二是以政府规章明确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不得有所突破。对上牌车辆实行整车重量称重确认,超过国标重量参数的一律不予上牌。由此带来的问题可能使部分符合省公告目录但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无法登记,与省级地方性法规有所冲突。

   三是以政府规章明确将超过国标主要参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界定为机动车,以便于公安交警部门的日常管理。

   四是以政府规章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