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6月底,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达460多万户。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3%,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8.9%,商品进出口额占68%左右。在40个工业行业中,中小企业在27个行业中的比例已超过50%,在部分行业中已超过了70%,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主体。中小企业还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有80%在中小企业实现了再就业。农民工相当大一部分在中小企业就业,中小企业也开始成为一些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同时,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不断加大,研究开发机构不断完善,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目前,经认定的省区市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近70%是中小企业建立的。我国66%的发明专利、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在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80%以上是民营科技企业,其科技成果占80%以上。
由此可见,中国的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也有相应的政策,首先在立法层面,我国已有两部法律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表示,要用政府采购的形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表明,在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享有优先权利。这明确表明,在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应享有优先权。
但实际情况并不尽然。到目前为止,国家行政机构并没有出台有关促使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行政文件。在实际政府采购中,尤其在央企集中采购中,中小企业尤其是新产品新技术的采用机会少之又少。
为此,建议我国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中能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促进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
一、在立法层面,要有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法律,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必须保证中小企业获得相当的采购份额。
二、在执法层面,要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拥有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职能,明确中小企业的报价在不高于外国供应商和本国大企业报价的一定范围内可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订单。
三、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中,应建立三个机制:(1)建立政府采购评价体系和客观调控互动机制;(2)建立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培育机制;(3)建立中小企业的资格认证机制,以保证优质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政府采购合同。
四、在政府采购中,要体现对新技术新产品的激励,对于高新技术产品、专利产品,政府应予以优先采购,从而形成创新氛围,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投入。
五、改变现有央企、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形式,除特别的涉及全国性格局的产品或重大项目外,尽可能将其他产品、物资的集中采购权下放到各省、市,以使全国各地的本地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中来,扶持各地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