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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两会”]盛昌黎委员:关于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的建议

    为了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了五个1号文件,在制度、政策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但从近期对浙江省部分县(市、区)开展的专题调研来看,财政支农资金在投入和运作中既存在无视法律的状况,也存在体制与管理上的不少弊病。具体如下:

    第一,我国《农业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但调查显示,部分县级财政收入增幅远远高出财政对农业投入增幅,且财政对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也呈逐年下降趋势。

    第二,在财政支农资金中,除直接给农民的各类补贴外,更大的一块是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支农专项资金系由各级财政内部相关业务处(科)室独立筹集、分配、管理,导致这些资金的使用、管理也是各自为政,缺乏相互间的协调与衔接。

    第三,中央财政支农项目大多要求项目资金拼盘,即中央财政、省财政、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各分担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但一些欠发达县的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往往无法兑现。一些项目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拨后,由于项目到位资金不足,建设规模大打折扣,至今无法通过验收。

  第四,财政支农项目普遍存在重投入,轻效益重资金争取,轻绩效评价现象。部分对财政支农项目的绩效评价又明显带有审计特征,基本不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支农项目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及责任,也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为确保财政支农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建议国家尽快制定有关法律,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农业投入作出法律规定:

    一、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应不断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巩固、完善、强化支农惠农政策。根据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分年度安排财政支农资金。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对三农投入的增长幅度须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对三农投入的比重须占财政总支出的10%以上。国家在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县,特别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安排的财政支农项目,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县及县以下项目配套资金。

    三、财政支农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委统一申报。中央财政安排的财政支农项目,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联合审批,立项批准文件统一由国家发改委下达。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支农项目,由省(区、市)发改委会同农业厅、财政厅等相关厅、局联合审批,立项批准文件统一由省(区、市)发改委下达。

    四、凡申报财政支农项目,需同时报送以下材料:1、经论证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2、项目所在县(市、区)经审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库资料;3、向国家发改委申报的项目,应有项目所在省(区、市)政府的初审意见。向省级发改委申报的项目,应有项目所在市(地)政府的初审意见。省、市政府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实行对财政支农项目的全程监控:1、由政府委派财政支农项目督察员,行使暂停项目实施要求进行整改、暂停项目拨款要求纠正错误等督察权。2、建立项目档案,记录项目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为实行项目全程监察提供资料和数据保障。3、全面实施项目预决算审计,对在审计中核实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4、尊重农民群众对财政支农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财政支农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需邀请项目审批部门代表和相关专家参加,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纪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需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行政首长签字。财政支农项目实行法律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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