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再耕
“大树华盖闻九州”的临安市西天目山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物圈保护区(MAB)网络成员。为了加强对西天目山的生态保护,1993年扩大了保护范围,将西天目乡鲍家村的4000余亩石竹山纳入保护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保护区内严禁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为此,鲍家村农户要求西天目乡、天目山管理局、临安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临安市政府于2000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了协调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纪要》肯定新扩区建立后,给有关村民的山林开发经营带来了影响,对规划要求绝对保护的范围应给予适当补偿。但“补偿一事”终因由谁来补偿和补偿多少无法律根据而迟迟得不到落实。
2001年6月,鲍家村以王新明等三人作为主要诉讼代理人的243农户遂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临安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补偿因为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占地而给农户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年11月,临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临安市人民政府不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单位,所以临安市人民政府无权对扩区补偿问题作出决定,因此驳回王新民等243户农户的诉讼请求。
鲍家村素有“一分田地九分山”之称,村民靠山吃山,野生石竹林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由于经济补偿久久得不到解决,于是,其中的77户农户再一次把临安市人民政府推到被告席上,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临安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临安市人民政府补偿因为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区占地而给农户带来的经济损失。
这是一起典型的“生态补偿案”。这起诉讼案使地方政府陷入两难的尴尬无奈境地:诚如浙江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所说:“浙江省首例‘生态补偿案’的发生,折射出目前地方政府在维护农民利益和保护生态环境中面临的两难。”当生态保护与当地农民利益发生碰撞时,地方政府是无能为力的。问题在于,保护生态环境是公益事业,事关大局,它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受益的是全社会。而由此造成生产经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却仅仅限于当地群众。临安是钱江水系和太湖水系源头,又是全国生态示范市,为了太湖源和钱江水的清澈,为了下游人民生产和生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作为源头的临安已经作出了较大的牺牲。如关停经济效益较好的化工厂,全面禁止伐薪烧炭等等,这些无疑都是十分正确和必要的,也是大局,但由此影响了山区农民的增收也是不争的事实。而且,生态保护的重点地区,往往也正是较边远、较贫困的源头地区,在山靠山农民这—长期作业的传统耕作方式发生了改变,开发山地和发展工业经济受到了制约,他们的经济利益需要维护,农民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的牺牲也理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回报,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一部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办法。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以保障山区农民的经济利益。同时,当务之急是要妥善处理鲍家村农户的诉讼和经济补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以防矛盾激化。
附: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批示
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在全国政协信息第25期《尽快出台(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上作出批示:“送云南省政府、国家林业局、西部办参酌”。
相关链接:2003年4月10日,临安市政协把民进会员方再耕的《建议尽快出台〈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信息向全国政协信息中心报送;民建中央根据西部开发中退耕还林还草方面的有关问题,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全国政协信息中心将此信息和民建中央提供的信息合稿后,向国务院报送,得到了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的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