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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明言路)吃饭不给发票还有理?

童松青

 

  2004年9月16日,法学硕士生郝劲松乘坐火车去上海。途中,郝劲松两次去餐车用餐。回京后以列车餐车不给开发票为由,将北京铁路分局告上了法庭,要对方给付发票,但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郝劲松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用餐完毕后曾向餐车服务员索要过发票,郝起诉称索要发票遭拒绝的事实不成立,因此驳回郝劲松的诉讼请求。看到这则消息,不禁想起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破坏了水源。”如鱼刺哽喉,不吐不快。

 

  一、法院判决正确吗?

  这个判决是无法让人信服的。理由有三:

  1、顾客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家给付发票是附随义务。就如同我们购买家用电器一样,给付说明书是商家的附随义务;购买手机时,给付充电器是商家的附随义务……不能说因为我们没有向商家索要说明书或充电器,商家就可以不给,后来顾客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说顾客无法证明向商家索要过,就驳回顾客的请求!司法判决的意义决不止是救济权利人,更重要的是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哪些可以为,哪些不可以为,以此来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了这个荒唐判决,恐怕以后顾客都得带个摄像机去买东西,只有将整个过程拍摄下来才可以证明自己向商家主张过权利。难怪有人说做中国人维权真难,成本太高了。

  2、顾客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家给付发票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这个法律条文可以得出结论:乘客在餐车上进行了消费,无论是否向工作人员索要,餐车均应该主动开具正规发票。主动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否则就有逃税的嫌疑。

  3、即便当初没有给付发票,法院也应该判令对方给付。现在一纸判决把他给驳回了,理由是当初没有主动要求发票。假如这个理由成立,那么就意味着由于没有主动要发票,所以过期就作废了,郝就丧失了要发票的权利。这岂不荒唐?郝劲松在判决后说:“难道我无法证明以前索要过发票,就连以后索要发票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吗?”我只要有证据证明我曾在餐车消费过,现在索要发票又有什么不可以呢?

 

  二、铁路法院是谁家的?

  铁路法院的法官拿的是铁路局的薪俸;用的是铁路局拨的钱;法官实质上是由铁路局任免的,它无非是铁路局的一个内部机构或者下属单位。所以大多人都会说那是铁路局的法院,或者是铁路系统自己的法院。可是不对,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且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不论是地方人民法院,还是铁路等专门法院,它执行的均是国家统一的法律。我们也把法院前面加上个“人民”两字,以表示法院是人民的,而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的。铁路局作为一个国有企业怎能拥有审判机关?

  美国的汉密尔顿说过,谁控制了法官的生存,谁就掌握了他的意志。铁路局掌握了铁路法院的人、财、物,也就必然掌握了铁路法院的意志。不管铁路法院的法官主观上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很难改变这一规律。

  现在铁路法院不仅负责审理与“铁路”有关的刑事案件,还审理民商事等案件。如果铁路局违反运输合同,你也只能在铁路法院起诉;铁路局不给发票,也在这里审。变得儿子审老子,这样老百姓怎么与铁路局打官司?这就难怪郝劲松这个初生牛犊一开始就注定要败诉了。

 

  三、郝劲松是炒作、想出风头吗

  有人说郝劲松打这场官司的动机不纯,是想炒作、想出风头。我认为是否想出风头并不重要,更不影响案件的结局。人们行为的动机难以也无须揣度,即便动机卑微,不上台面,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司法就应当保护。出于自私动机的私权,你就不维护了?或者对与“出于公心”的权利就应区别对待了吗?司法保护的标准与行为人的动机无关。在游戏规则限度内,每个人都有追求各自目的和欲求的自由,哪怕是卑劣自私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在于在规则框架内人们追逐私利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公益的最大繁荣。这也是亚当·斯密“无形的手”的著名理论。私利在此化为了最大的公益。

  我们可曾想过,假如遇事马马虎虎,遭欺负都说声“算了”就算了,那不是在鼓励违法者吗?谁都忍声吞气、放纵其蔓延扩展,难保不酿成整个社会的无序。因此,我认为这一场诉讼的价值恐怕不止是满足郝劲松个人的炒作欲望,更重要的是换来人们对规则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

  正是因为有了郝劲松一类较真的公民,我们社会的秩序规则,才能从立法、书卷落实于现实,我们的生存空间才会结束混乱、更加洁净。正是这些点点滴滴的在某些人眼里是怎么也看不顺眼的微不足道的较真,在切实地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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