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松青
案件回放
佘案:1994年1月,佘祥林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其家人怀疑张被佘祥林杀害。4月,在附近一水塘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9个月后,佘祥林被一审判处死刑,后因证据不足,湖北高院发回重审,1998年,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直至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复活”并出现在京山,至此,一桩冤案终于大白于天下。
聂案:2005年1月18日,河南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供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叫王书金,并交代其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并杀害了其中4名的严重罪行。河北广平警方接到通报后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犯罪嫌疑人押回了广平。当广平警方押着王书金到他交代的犯罪现场之一河北省石家庄郊区某地进行现场指认时,却从这起强奸杀人案的受害者那里得知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这起凶案,早已被侦破了,一个名叫聂树斌的21岁青年被认定是此案的凶犯,并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了死刑!
这两个案件都发生在今年,但决不是偶然的,笔者在所接受的案件中,就遇到过不少类似的案例:屈打成招!每当嫌疑人被折磨得还剩最后一口气的时候,总是在想:要留得青山在,否则死在里面还要背个畏罪自杀的罪名。
为什么刑讯逼供屡禁不绝?这一现象到底有什么危害?出路又在哪里?以下是笔者之见。
一、根源
首先是传统文化上的影响。中国的儒家文化讲的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把“平天下”作为终级目标。封建帝王讲“四海之内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一切维护统治阶级、维护皇权的做法都在合理范围,一切臣民都必须为皇权献身。私权必须从服公权,为公权可以牺牲私权。这一传统文化一直影响着现代执法者。公共权力机构只要行使权力就居于正义立场,牺牲个人的利益是小,服从“国家”利益才是大。所以直到现在为止,还有不少群众认为侦查机关办案一定是“为民除害”,认为坏人是不需要律师帮他说话的,律师帮“坏人”说话是不正义的。
其次是制度设计上存在问题。至今为止,我们并不重视制度设计,你只要看多年来流行帝王剧就知道了,我们的国民最喜欢明君,而不知道靠个人是靠不住的。只有靠制度约束才有出路。目前的制度缺陷是:一、侦查机关有破案率要求和考核,所以为追求破案,他们往往会不惜采用各种手段以达到效果;二、羁押犯人的看守所由追查机关自己看管,导致无人监督。有监督就可以杜绝一部分刑讯逼供;三、侦查阶段缺乏公开手段,进步的诉讼法讲究程序公开,大部分诸如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是不涉及国家机密的,除了破案技巧之外其余程序完全可以公开进行:对媒体公开、对律师公开。如果长期不公开,破案技巧就会演变为单一的刑讯逼供。
二、危害
刑讯逼供是对人权的破坏。自由、人权是人类永久追求的东西,如果我们允许刑讯逼供存在,那么带来的后果就是一方面案件的侦破率提高了,同时另一方面又有一些无辜的公民遭殃了。这就考验我们的价值取向:我们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能放过一个,还是我们宁可放过一千也不能冤枉一个?假如是前者,我们任何一个人哪天倒霉了,一不小心就成了其中的牺牲品,这样一来,我们生活在这片土地上还有什么安全感可言?
刑讯逼供是对司法程序的破坏。没有程序公正,哪来的实体公正?刑讯逼供就是违反了程序公正。辛普森案件当中在老百姓眼里很明显的罪犯也被判无罪?关键就是警察取证违法,法庭对这些定罪证据拒绝采用,最后只能无罪释放。对罪犯的一次放纵换取了侦查机关对规则的普遍遵守。这种做法是利大还是弊大,一目了然。证据学中的“毒树之果”理论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违反司法程序的行为就象种下一棵毒树,你想让这棵树所结的果子没有毒吗?不可能!
三、出路
有人提出来,说侦查阶段要有律师在场;有人说办案要全程录;又有人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犯人有什么身体损伤得由侦查机关来证明,否则就推定是他们造成的。
以上种种办法,实施起来都有一定难度。我倒有个好办法,那就是把看守所这个代为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破不破得了案他不管,他们的职责是保证人犯的安全,出了问题拿他是问。就象医生一样,他不管这个人是否有罪,都得对他的生命健康负责。这样一来,每次提审之后司法行政机关就要查看一下犯人是否有皮肉损伤,一旦发现,他就要记录在案,甚至拒绝接受。而且只要羁押期限一到,他就放人,否则就追究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作为主要的侦查机关——公安部门要想刑讯逼供或者超期羁押,就必须看司法行政机关的脸色,就没那么容易了,无形之中多了一个监督者。这不象现在,公安机关为了自己方便,管着看守所,就象自家菜园子一样,想怎么整就怎么整,刑讯逼供就是这么整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