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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起大火村民为何袖手观 建议重视调整林业利益结构

  丽水市政协委员、民进缙云县总支副主任樊泽友反映:去冬今春,浙江丽水市森林大火频发,可以说创建国以来的最高纪录,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不久前缙云与丽水交界处的桃花岭,便发生山林大火六七处之多,而浙江省一百个贫困乡之一的七里乡,几乎每个村都发生过森林大火,烧毁森林数千亩。更为可怕的是:当森林大火烧起来时,乡镇干部、公安、消防官兵忙于救火,而许多农民却袖手旁观,有的甚至说,管它烧掉。甚至有的村出现了群众集体阻挠公安干警执法处罚山林火灾肇事者的情况。这些山林大火,除了因去年去冬天气干旱,今春清明群众上坟不慎引起火灾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山火是山民群众自己点燃的。这一现象的产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如若我们不予以高度关注,重视的话,对实施环境保护的国策,落实绿色浙江战略,对丽水生态立市,绿色兴市,是极为不利的,造成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也是不容忽视的。

      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林业经济效益的严重滑坡。二十多年来,经过八十年代的山林承包责任制,我省山区的森林有了很大的恢复与发展,但是由于众多的原因,使林业经济效益持续下滑,使山区的农民靠山吃不到山,导致了山民自毁山林这一现象的发生。

    1、由于我们国家水泥、塑料、钢材、铝合金、三合板等建材工业的发展,导致了市场对木材等林产品需求的下降。

    2、山民在砍伐林木时,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而许多县都没有木材交易市场,木材外运又须缴纳相当费用,这些措施对保护我们的生态与森林是有好处的,但却导致了山民靠山吃不到山,从而导致山民不珍惜山,不爱护山。

    3、丽水市的地形为“九山半水半分田”加之又处东南沿海发达地区,虽然森林覆盖率达百分之八十,但是这“半分田”的地形,却使山民国家“退耕还林”的优惠政策享受不到,这次种粮的优惠政策丽水市的山民又是享受不到。

    4、部份山民由于用材林,薪炭林无法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急功近利,又想走毁林开荒的老路,毁林种经济作物,毁林种果树等经济林,导致山民自毁山林,放火烧山。

    5、由于早几年丽水市实施了在山上再造一个丽水的战略,山区农民毁林,开发经济林的现象相当普遍,如丽水市的紧水滩库区本应实施天然林保护政策,可是农民却毁林种桔子、板栗等,现在经济效益又不好,又弃之任之,破坏了原有的生态地貌,长此以往,后果堪忧。

    实事求是地说,山林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促进了丽水市林业的恢复与发展,但是,丽水市目前的林业已由过去的用材林,薪炭林向生态林、公益林转化、过渡。其功能主要可分为1、水土保持功能,2、涵养水源功能,3、生态旅游功能,4、大气光合作用功能。而这四种功能对于实施山林承包责任制的山区农民来说,是无经济效益可言的,也就是说山民种树,育树只有付出,而得不到回报,这是不公平的,也可以说是对农民利益的一种侵占,侵害。这种现象如果我们漠然处之的话,必将导致更多的山林大火,更多的毁林事件发生。

    我国是联合国《京都议定书》的签字国,议定书其中一条的内容为:二氧化碳的超标排放的国家必须向造林的国家购买指标(一吨二氧化碳的价格为10美元),使造林、育林的国家的林业生产也有经济效益。如果对照此精神的话,假若我们也实施这种政策,我们的林业产业才能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我们的发展才能走上一条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鉴于以上的情况,由于丽水的地形为“九山半水半分田”,山区农民的经济来源大多依靠山,而我们的森林产业其功能又逐步向生态林、公益林转化,因此国家有必要制订相关的政策,给山区的农民以生态补助,以鼓励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使我们的山川更加秀美,使我们的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因此,特提如下建议:

    1、国家对排放二氧化碳的生产企业,包括交通企业,应征收废气排放税,这笔资金,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作为生态资金补偿给造林、育林的山区农民。

    2、水电企业应对库区集雨面积内的山区农民每年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增加水源的涵养能力,封山育林,改善生态环境,达到互利互惠之目的。

  (《浙江民进信息》2004年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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