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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守义建议尽快修订《食品卫生法》为《食品卫生安全法》

 1、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虽然出台了《食品卫生法》、《动植物检疫法》、《商检法》、《产品质量法》及《农副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农药合理使用标准》、《农药残留检测标准》、《AA级绿色食品标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法出多门,内容既有重复交叉之处,又有漏洞,对食品生产监管、市场准入及完善保障体系等方面的规定还很不健全,造成执法依据不足,执法主体不明确,不能使食品安全案件得到及时的查处。

 2. 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体制和职责尚未理顺。现行的监管体制是由卫生、农业、质量技术、工商行政、检验检疫、城市综合执法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各管一段,缺乏一个部门的协调统一管理。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卫生安全领域进行执法监督。如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侧重监督食品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负责查处食品质量违法;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食品市场经销中的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等等,这样的分部门、多法规的监管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职能交叉、重复执法、相互推诿等问题,难以做到对食品的全程监管,使食品卫生市场存在较大的执法盲区。

3.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执行的食品安全技术标准,许多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起来的,与国际通用标准差距较大,整个体系很不完善。比如,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对104种农药在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残留量的各种指标291个,而国际食品法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

 4、《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对违法生产经营及执法部门的违法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过轻。对不良经营者来说,制假的利润早就超过了马克思所说的“敢于上绞刑架的风险”的300%了,违法一次所获的高额利润远远可以支付数次、甚至数十次处罚的费用。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执法部门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考虑,对本地厂家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并流通到异地销售的现象视而不见,给制假售假者提供了许多混水摸鱼和生存的空间。

据此,1995年11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的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他建议要加快构筑和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尽快修订《食品卫生法》为《食品卫生安全法》,使之成为监管食品卫生安全领域各环节的最权威最完备的法律,为依法管理食品安全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切实保障老百姓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不受侵害。

一、增加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中各阶段保障食品安全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

二、明确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从法律上赋予国家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能,建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配合的监管体制,各司其职,减少监管事项交叉,规避多头监督、重复执法,切实发挥不同执法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的经济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力度,同时,还要对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有毒有害食品在本地或异地市场的流通实行长效责任追究制,视情节轻重对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健全有关食品质量卫生法规,完善具体标准细则,与国际通用标准接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浙江民进信息》2004年第37期)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