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进入大字体模式
退出大字体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历史资料
法眼透视:警察要敢于开枪?

童松青

 

    新闻链接:4月4日,在广州市维稳及综治委召开的第一季度治安形势分析会上,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要求,民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团伙严重威胁群众和民警安全时,民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今年以来,广州民警在追捕中,已击毙2名袭警者,击伤3人。

    为什么要提“敢于”开枪?

广州政法委书记要求警察要敢于开枪自然有广州的特殊治安背景,但是我国已经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警察只要依法使用武器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提出“敢于”?

    警察不敢开枪,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原因是法律对警察开枪有许多限制性的规定。有些民警因枪丢了饭碗,还有的坐牢判刑。“我开哪门子枪呀,坏人没打着,倒把自已打倒了”。“谁今后要开枪谁是孙子”!民警怕,局长也怕。枪丢了、被盗了、开枪打伤打死人了都要被追究责任。无奈,一声令下,统统入库,派专人看守。如今,刀枪入库,马放南山,正是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现状。

    民警要依法用枪开枪,可谁又能在关键时间、瞬息之间保证丝毫不差呢?怕!怕!怕!!!不开枪。为了自己也不开枪。宁可被害人遭殃。遭殃之后案件慢慢破呗。现在广州的张书记站出来说话了,他告诉民警,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打黑除恶,要依法用枪。害怕用枪、保全自已是对百姓犯罪!为了打击犯罪,我为你们担着,有我呐,别怕被追究。张书记的话是一种信号,广州的黑恶势力会因此受震慑,民警因此而胆壮。因而,总体来说,我认为张书记的话是对的。不过枪法要练准,可别伤了老百姓。这事关公民的生命权。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必须特别加以限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砍手党也是人,同样具有人权,对其合法权益仍然要予以保障。同时更必须防止警察因此滥用权力。

    在我看来,只有警察在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下,才应当鼓励其开枪,以保护公民生命安全与公共利益,避免自身遭受犯罪分子的伤害。不过,即使如此,如果开枪造成犯罪嫌疑人伤亡的,如果其家属提出质疑,有关部门也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查明真相,以防止警察滥用权力和给其家属一个交待。

警察究竟该如何依法使用武器?

    警察在执行公务中使用武器是不可避免的公务行为,但为了减少伤亡,近几年,警察在应对紧急暴力犯罪行为时还被要求先进行喊话、谈判动作,为此也有过对警察佩枪上岗的争论。那么,警察究竟该如何依法使用武器?

    笔者认为,治安状况下降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并非所有的罪犯都该杀,靠杀也不能解决治安问题。所以对是否开枪还是以慎重为好,尽量少开或不开枪为妙,毕竟开枪制人于死地后再没有任何回旋余地。这种权力一旦放开,被某些素质并不太高或者私欲严重的警察所利用,那造成的后果无法预料。即便是好警察,也会被当时的某些错误的认识所迷惑,错杀无辜之后就无法挽回了。处死人的权力应当交给法院去处理,那里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去年4月5日晚,黑龙江省发生一起悲剧,一居民李树森修车途中被便衣警察拦截,以为是打劫赶紧逃跑,结果警察开枪击中李树森怀孕7月的妻子的腰椎;而在2004年11月10日晚,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维摩乡派出所民警陆雄,因骑车与两名村民发生冲突,竟拔出随身佩戴的手枪,将两村民当场打死,并打伤一名联防队员。如此事例不少。

    关于警察如何合法地开枪,《人民警察法》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人民警察法》要求必须是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判明是属于十五种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法律已经为开枪的情况作了界定。我们越是在强调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时,越是在群众拍手为警察开枪叫好时,越应当注意警察可能会有的权力滥用的问题,更应当强调警察要合法开枪。有人会说这十五种情况警察背得下来吗?我想连是否符合开枪的条件都判明不了的人,还有什么资格当警察呢?著名的米兰达规则也是很长的,警察对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告知,有些警察背不出来,怎么办?那就印成手册。警察出警必须带上手铐和手册,一边铐,一边要掏手册,这是法律,必须这么做。

警察使用武器如何掌握分寸?

    关于警察使用武器的规范主要来自《条例》,而有专家认为,随着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条例》显得过于简单,使警察遇到复杂场面时不太容易把握使用武器的分寸,为此要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显而易见,枪能要人的命,警察开枪必然涉及公民的生命安全。即使警察开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其生命安全也不应被忽视,因为犯罪嫌疑人同样是人,也属于我国公民,其生命安全等基本人权也受到法律保护。可见,警察开枪的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事关公民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

    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对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都非常重视。许多国家不仅在法律上对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作出专门规定,甚至在宪法上也有规定,通常将警察开枪的情形与公民享有的生命权放在一起规定,明确规定合理合法地使用枪支等武器造成死亡不属于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在我国,虽然宪法没有对警察开枪等使用武器的问题作出规定,但《宪法》第62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虽然《立法法》没有明确列出剥夺公民生命、生命安全等生命权利的强制措施是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但是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强制措施比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更为重要,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警察开枪等剥夺公民生命安全等生命权利的强制措施,只能制定法律是理所当然的。显然,地方各级人大无权对警察开枪这一事关公民生命安全的国家立法事项进行立法,公安部门更无权作出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武器和警械使用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等等。然而,这些规定要么是行政法规,要么是部委规章,要么是司法解释,均不属于法律,立法层次过低,而且都是在2000年《立法法》颁布之前制定的。显然,仅就立法权限而言,目前我国关于警察开枪问题的现行规定是不符合宪法的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的,必须尽快予以改进。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法》,明确规定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包括开枪)的情形。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