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松青
引子:
去年的4月25日,迎宾馆的驾驶员蔡先生驾驶着一辆大巴车去上海,在行驶到沪杭高速公路嘉兴路段的时候有两个人突然出现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员蔡先生说:“当时看到两个人我就踩刹车了,刹车踩下去玻璃就碎了,一个人走在前面撞一下就这样弹出去了,第二个撞在我的反光镜上面,当时就死了一个,一个是在救护路上死的。”两人先后死亡,大巴车的前部也严重受损(后发生修理费3789元),蔡先生立刻报警。
接到报警后,嘉兴交警迅速赶到了现场,对整个事故进行了调查。嘉兴交警经过现场勘察,发现车祸中丧生的两个人是一对父子,来自贵州农村,此前在一个小学做木工,父亲今年52岁,儿子只有17岁,他们擅自爬上高速公路准备横穿,这是引发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员发现有人出现在公路上时,方向适当地借了点,也采取了紧急制动,当时的情况下,车上乘员比较多,不可能把方向打得太多,所以交警认为他的制动和方向处理都还是比较合理的,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责任。最后警方认定贵州父子对这起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蔡先生立刻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报了案,后来保险公司经研究认为既然是对方负全责,就应该向对方索赔,所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迎宾馆不服,将保险公司诉到了法院。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放弃答辩,承认应当赔偿,后双方调解结案。类似的案例笔者承办了数例。
说法:
从侵权理论上说,贵州父子是这起事故的肇事者,他们横穿高速公路是违法行为,是由于他们严重的过错造成了汽车受损,应当负责赔偿。当然,这个案子有点特殊,因为两个人都死了,人们可能会同情死者。但法律是理性的,不能用感情判断是非。换个说法,假如有人半夜里将石头搬到高速公路上造成车辆损毁,那么这个人是有过错的,肯定得赔偿。一样的道理,你把人体搬到高速公路上造成车辆损毁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只不过是后者负的是民事责任,前者既要负民事责任,又要负刑事责任。
既然有人对这起事故负责,那么保险公司让迎宾馆去向事故责任人索赔似乎有道理。这个理由几乎是目前所有的保险公司的做法,广大司机和车主都予以接受,包括我们的交通类的媒体也都在宣传这种观点。比如两辆车发生碰撞了,其中一辆是负60%的责任,另一辆负40%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只赔你60%的费用,另外的部分你去找对方赔吧。
我们的主流媒体也从来没有对此提出质疑,作为保险公司听到媒体也在给他们做宣传,误导消费者,他们是既得利益者,心中一直在窃喜,因为可以帮他们少赔不少钱。所有的保险公司都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既然消费者都认可他们的这种做法,他们也就不会主动去更正了。
其实不然。保险公司拒赔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的目的就是减少投保人的风险,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保险人都应该赔偿。我们保险法设定了一个特有的代位求偿权制度。他的依据是《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正确的做法是,不管所承保的车辆是否负有事故责任,也不管负多少责任,都应该按照保单全部给予赔偿。在理赔结束后,车主再将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人代位向事故责任人求偿。保险公司这么做有个法律风险,他们赔给车主以后,尽管他们有权向肇事车辆索赔,但如果索赔的成本比较高,特别是对外地的肇事车辆。不光成本高,而且还有可能打赢官司赔了钱,因为肇事者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这个索赔将永远被悬空。
车主没有必要直接向事故责任人赔偿,只要向保险公司索赔即可。保险公司赔给车主后,他有权代车主的位向肇事车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