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群众的民愤和法律的理性
高勇年
读今年11月6日《法制日报》第5版上题为《湖州法院首次以故意杀人罪判“见死不救者”》的报道,引起我特别的关注。不仅是因为这则报道中所涉的案件发生在我的家乡,更重要的它是一件引起社会争议的案件。
案情是这样的:今年5月25日中午,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一点苦头吃吃,颜克于、韩应龙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周某为挣脱围殴,跳入附近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准备回游,但刚回游了一二米便沉入河中。韩应龙等人见死不救,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离去。此后,检察机关对韩应龙、颜克于、廖红军提起公诉,原因是三人围堵小偷,致使其跳进河道被淹死,三人见死不救。见死不救者“不作为”致人死亡,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1月上旬,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三人负有救助义务却不作为,构成犯罪。但三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三名“见死不救者”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发生后,当地民间舆论哗然。对于司法机关追究三名“见死不救者”的做法,既有表示肯定、支持者,也有不少表示否定、反对者。反对者的情绪十分激动,他们认为,小偷是坏人,小偷是该死的,不值得同情的,如有人在网上发帖说 “小偷,该死的小偷,可恨的小偷”,“我感觉打死小偷顶多罚个款算了,至于坐牢吗?当然要有充分证据,证名(明)他是小偷”……
发生在湖州南浔的小偷死亡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相信法律会得出一个公正的最后答案。然而,我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小偷可恨,因此小偷该死吗?
小偷可恨,这是社会公众的共识。小偷潜入他人住宅,窃取主人家的钱款、物品;小偷在商店、车站、街道等公共场所,窃取行人的钱包;小偷在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窃取旅客的钱物;小偷在医院门诊大厅、住院病房,窃取病人及家属的救命钱……小偷不劳而获,小偷侵占他人财产,小偷真的可恨!
小偷偷东西,有时不仅仅侵占了他人财产,而且还给公民人身安全和整个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隐患。有的小偷入宅行窃,要撬门勒锁、翻墙敲窗;有的小偷在行窃时被人发现,要狗急跳墙,会伤害甚至杀害他人……因此,小偷确实可恨!
小偷可恨,小偷在民间的民愤也极大。由于众人对小偷都有切肤之恨,所以无论是谁抓住了小偷,“打、打、打”甚至“打死他”的声音也会随之而来。谁让你是小偷?让你小偷尝尝民愤!
民愤,何谓“民愤”?民愤是民间的愤怒或者说民间一群人的愤怒,是激动的众怒。民愤的“愤”是一种情绪,它往往具有相对正当性,但同时它又具有非理性。人的愤怒令人生惧,一群人的愤怒更令人胆寒。一群人的愤怒,在非理性状态下,会导致有过错的人,甚至无过错的人受到不公正的野蛮待遇,甚至是非人的折磨、身体的摧残、生命的剥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治国方略的今天,中国正在稳步走向法治。法治不仅追求公正性,而且具有理性。民愤是激动的、非理性的众人情绪,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与法治发生冲突。
法律的理性要求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被惩罚者享有公正的待遇,对待小偷也不例外。
小偷即是盗窃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盗窃行为,应适用《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盗窃行为,应适用《刑法》予以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除“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二种情形可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外,其他构成犯罪的盗窃行为,视其情节适用的刑罚是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最高也是无期徒刑。如果犯盗窃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法律则将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抢劫罪予以定罪量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盗窃犯一般没有死罪,是罪不该死的。因此,从法律的理性思考,小偷虽然可恨,但小偷显然属于一般的盗窃,小偷是不该死的。
为了鼓励公民与犯罪作斗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法律赋予任何公民有权立即将其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的权利。请注意,理性的法律只赋予任何公民有权立即扭送至公、检、法机关处理的权利,而没有赋予任何公民可以采取其他手段来处置犯罪行为人的权利,更没有赋予任何公民可以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法将犯罪行为人致于死地的权利。因此,失主颜克于等人无权让小偷周某去死。
法律是理性的。为了鼓励公民与犯罪作斗争,《刑法》第二十条专门规定了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处于逃跑之中的小偷周某死亡,不存在失主颜克于等人适用正当防卫的问题。
为维护公正和保障人权,理性的法律规定,非由法定机关依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小偷周某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并遭殴打,已受到了非法待遇。小偷周某为挣脱围殴而跳下河中,因体力不支沉入河中,失主颜克于等人见死不救,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离去。失主颜克于等人的行为是不是对生命的冷漠,是不是对法律的无视?
小偷周某不该死,但他已经死了。悲哀事件的发生虽然可怕,但更可怕的在我们社会里还存在的那种非理性的、激动的民愤。因为,那种民愤通常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其能量的释放带有非理性的甚至是野蛮。那种民愤往往极为关注事实本身,但对事情如何发生、有无证据证明、应负什么责任等理性问题缺乏必要的思考与认证,是有碍法治建设的。那种民愤在某种情况下,与习惯于人治的官员胃口一拍即合的话,无辜的人就会受到摧残,社会将会遭殃。因此,人类要文明,社会要进步,国家要法治,人权要保障,那种“小偷该死”的民愤应当消除。要消除那种民愤,仅仅以说教方式向人们灌输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要消除那种民愤,需要包括培养公民法律素质,树立人们法治精神,提高全社会理性水平在内的各方面努力才能得以实现,任务可谓是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