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国体与政体相统一的理论,科学认识人民共和国的制度特征及发展进程,对明晰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加强政权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主权在民,实现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
共和制与君主制的根本区别,是政权归谁掌握。在封建社会实行君主制,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一切大权都由君主一人掌握,可谓之“私天下”、“家天下”、“天下为私”。“君权神授”、“朕即国家”等命题和论断都是权力集中于君主一人的生动写照。实行共和制,政权由人民所掌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主体是公民。共和国是“公天下”、“天下为公”,是人民对国家的共同管理。马克思讲过,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给共和国下了一个经典式的定义:“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而人民是“许多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共同体”。(《论共和国、论法律》第3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美国建国初期著名政治学家汉密尔顿曾指出过:“我们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地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且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联邦党人文集》第93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宪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例如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意大利1947年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德国1919年威玛宪法规定“国权出自人民”。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规定与现实状况严重不符,资产阶级共和国所谓的“人民”需要作实质性注解,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广大劳动人民,而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重要规定就是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与政体统一起来。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次赋予“人民”以广大劳动人民的真实性含义。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人民共和国的精髓和最高原则。人民群众是否真正地掌握了国家主权是真假共和国的分水岭、试金石。离开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共和国大厦就失去了根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逐步真正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在切身的政治生活中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
法律至上,依法治国,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我国学术界前几年曾经有过“法制”与“法治”的争论。争论的实质就是法律是否具有至上地位的问题,这一争论对提高我国的法治观念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在奴隶社会就有刑法的规定,我国春秋时代就有郑国正卿子产铸刑鼎的故事。世界上最早的法典是巴比伦王国在公元前2000年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并不具有至上地位,君主的意志高于法、大于法。共和国的建立,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方略,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无疑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巨大进步。
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法律的至上性作过明确论述:“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都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政治学》第192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法律至上的原则体现于法律的平等性。恩格斯曾经指出,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成员,都应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平等必须超越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社会因素。如果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能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原则就不存在了。有的西方学者把平等看作共和国的灵魂,意义就在于此。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对“法律至上”的原则的认识,曾经有过曲折的过程,在一定时期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总结了人民共和国曲折历史的教训,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正确轨道。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并提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2年我国宪法修正案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平等的原则和独立行使的原则都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胡锦涛同志把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重要目标。法律至上的权威性,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则,法律行使的独立原则,都是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和人民共和国的重要制度特征。
国家领导人实行选举制和任期制,废除国家领导人的委任制和终身制
世袭制和终身制是君主制的制度特征。由于国家权力由一个人掌握,比如在代际上实行世袭制,在任期上没有任何限期,实行终身制,任职直到老死。秦始皇说过,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一世、二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先行,由于对君主制的弊害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和冲击,因而在建立了民主共和制度的国家,除英国、日本、荷兰等少数国家保留君主立宪制的封建遗留外,宪法都明文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制和任期制。
国家领导人的产生和更迭都要体现人民的意愿,实行选举制和任期制,这是人民共和国的重要制度特征。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共和国制度,理应在制度上体现国家领导人的选举产生和任期限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地总结了领导职务终身制的严重弊端,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将 “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看作国家政治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之一,提出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任期限定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从此开启了社会主义国家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先河,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一重大举措对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
运用和平协商方式解决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由于人们利益之间的差距和对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和冲突。如何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分歧和利益冲突,大体上不外乎和平和暴力两种方式。在封建社会实行君主制条件下,解决人们的利益冲突,往往采取暴力的方式。中央内部、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常常发生争夺权力、争夺领地和争夺势力范围的战争。争夺权力的政变频仍,战争与暴力连绵不断。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实行共和制度,情况有了很大的转变,国内战争大大减少,国内资产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大都通过竞争选举和议会斗争等和平方式解决。但由于剥削制度和利益对立所决定,这种和平方式充满了互相攻讦,尔虞我诈,势不两立。同时由于帝国主义本性所决定,不惜发动对外争夺资源和争夺势力范围的战争。
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共和国的精神就是和平和宽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3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共和国的政治理论并不否认差异和冲突,关键是要采取和平的手段来解决差异和冲突。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时认为国家具有缓和矛盾冲突的职能,恩格斯指出,为了使“这些利益互相冲突的阶段,不致在无谓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要有一种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就是国家。这种力量应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
社会主义国家与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不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全体人民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只有局部利益矛盾,主要是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矛盾,集体与集体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这些人民内部矛盾更应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法解决,让社会更多些协商、妥协、忍让、友爱、关怀、互利、共赢。这是人民共和国的精髓所在,也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公开透明,适应信息化时代的政治诉求
政务活动的公开化,或者称作政治活动的透明度,是人民共和国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列宁对于民主政治与公开性的关系,曾经作过不少精辟论析。他说,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制是可笑的。列宁还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上论证公开性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他指出,这个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当着群众的面办理一切事情,群众很容易接受它。新政权是绝大多数人的专政,它完全靠广大群众的信任,完全依靠不加限制地、最广泛地、有力地吸引全体群众参加政权来维持的,丝毫没有什么隐私和秘密。人民共和国是人民的政权,它大公无私,光明磊落,没有任何东西向人民群众隐瞒,因此应该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实行国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当代信息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使人们视野瞬间扩大,智力流动大大加快。信息技术革命、网络时代的到来,不仅为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巨大变化,例如有人提出人们在网上无偿享有经济信息是“礼品经济”,而且对人们的政治生活带来巨大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各国政府提出扩大公开性,实行电子政务、阳光工程等。有的人把阳光工程看作反腐倡廉的“防腐剂”,把阳光工程比作“灯泡效应”,意思是马路上安装灯泡其治安作用胜过巡路警察。
近年来,为适应信息技术时代的政治诉求,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电子政务建设。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已经形成规模,重点业务系统正在有序推进,政府的社会服务水平大为提高。
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我国的政权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前面的路还很长,任务还很艰巨。我们一定要深刻把握人民共和国的制度特征的本质要求和发展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进一步把人民共和国的制度建设推向前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北京市政治学行政学学会名誉会长 徐鸿武)
来源:红旗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