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土地的精华,是农业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管理工作,反复强调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我省人多地少,“七山一水二分田”的地形地貌,耕地后备资源十分匮乏的省情,更加决定了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的极其重要性。
一、 我省耕地及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现状
据了解,我省从 1999年开始建设以吨粮生产能力为目标的标准农田,按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上图入库数据已经全面完成1500万亩标准农田的建设任务。2008年,省农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完成了全省1500万亩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基础设施条件核查,有67%的标准农田属地力条件达不到标准的中低产田,其中10%左右基本属于无法种植粮食作物的低产田。耕地及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
1.人增地减,负荷甚重。我省人均耕地面积不到0.5亩,而且随着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耕地呈不断减少趋势难以扭转,人口与耕地一增一减,使我省人地矛盾和粮食安全形势更加严峻,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只能依靠耕地质量和单位产出能力的提高,缓解耕地负荷。
2.重视不足,地力衰退。长期重用轻养或只用不养,对耕地进行掠夺式耕作,有机肥用量低,化肥施用不平衡,导致耕地理化性状变差,耕地养分失衡、土壤板结、耕作层变浅、保水保肥能力下降,地力衰退情况日趋严重。如已建成标准农田中,有 27%土壤有机质含量偏低、50%土壤缺钾、40%土壤缺磷、74.5%土壤酸化(其中36万亩出现强酸现象),40万亩常年性设施栽培或新围垦的标准农田出现土壤盐化现象。
3.征优补劣,质量下降。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以占用大量长期耕作培肥而形成的优质耕地为代价,新建补充的耕地则多数在山区、丘陵或者滩地,耕作层薄,土壤肥力低,漏水漏肥严重,且缺乏耕地质量标准和行之有效的后续培肥措施,质量普遍低下。因而,耕地质量占补平衡困难,补充耕地质量提升任务繁重且十分迫切。已建成1500万亩标准农田中,只有近三分之一达到了吨粮田建设标准,还有近三分之一建在低丘缓坡等非平原上,造成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下降,改良培肥任务繁重。
4.破坏耕层,熟土变生。耕地征占用、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中缺乏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制度设计,破坏了多年形成的耕作层。同时,由于耕作不当或在耕地取土破坏耕地耕作层时有发生,连续几年种植草坪、花卉、苗木后破坏了熟土层,耕层变浅。导致熟地变生地,带来了养分缺乏,土体紧实或粘闭,耕性差等一系列问题。
5.环境不佳,污染土壤。许多未经处理的工业“三废”、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等直接向农田排放,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等,已远远超过土地对污染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面积耕地土壤显性和隐形污染,土壤障碍日趋严重,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安全。
二、耕地及标准农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省以基本农田、标准农田为重点,组织实施“沃土工程”建设。2009年开始,组织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在推进耕地及标准农田质量建设管理,取得成效的过程中,从监管角度看尚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经费保障机制缺乏。我省各级政府支持耕地地力建设监管的投入保障机制不健全,用于支持提升保护耕地地力的经费较少,耕地地力建设投入和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估、监管体系等投入不足,耕地质量监测预警分析系统不完善,耕地质量监管手段还比较落后,导致耕地质量动态检测和监督管理的措施难以落实,直接影响对现有耕地质量实行有效监管和分类治理改良。
2.耕地质量管理职责不明确。由于尚未制定专门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的法规或政府规章,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耕地质量(包括标准农田质量管理地力保护)的制度设计和职、权、责等规定,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及监管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实施主体不清、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不明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耕地质量的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能,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导致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于法无据。加之未建立耕地质量保护责任制,削弱了耕地质量建设管理的力度。
3.标准农田管理制度缺失。标准农田是我省商品粮基地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但我省尚未将标准农田保护纳入法制轨道,违规征占、破坏标准农田的行为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三、耕地及标准农田质量管理的建议与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我们拟对耕地及标准农田质量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推进农田管理的法制建设。
一是尽快出台《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中央、省委省政府都非常明确强调保护耕地和标准农田质量,要求保护耕地、标准农田数量和提高耕地、标准农田质量并重,以质量管数量。据调查了解,到目前为止,湖南、黑龙江、内蒙古、辽宁、天津等省份已经正式出台针对耕地质量管理的条例或办法。为切实加强我省耕地质量管理,明确耕地质量主管部门及监管责任,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制定《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势在必行,把农田质量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是适时修改完善《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 )探索研究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基本农田责任保护内容。当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有着它的局限性,为更好地保护基本农田,调动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积极性,补偿农民因耕地被划入保护区造成的损失,使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趋于更加合理。建议省人大、省政府研究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协议内容、监督机制,明确基本保护单位对基本农田违规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责任,各级政府及村责任人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保护责任、权力、义务及违责责任。
(三)完善农田地力培育的财政保障机制。
1. 加大对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的政府投入。由于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所需资金投入量大、建设时间长、见效慢,必须建立完善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的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投入保障机制。无论财政预算内安排或土地出让净收益等来源中,省与地方政府都应建立财政扶持标准农田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省、市、县三级土地出让收入等优先保证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需要的切块比例,落实标准农田质量(地力)监测、评价和管护等经费,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的专项业务经费,列入各地经常性财政预算。扶持标准和资金总量能够确保年度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计划任务的实施,建立长效财政保障机制,确保标准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提高、用途不改。
2.继续深化实施“沃土工程”。2005年开始实施的“沃土工程”对促进耕地用养平衡、有效遏制农田土壤退化、地力下降趋势作用很大。因此,为全面提升耕地质量,促进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深入全面开展,继续深化实施“沃土工程”,重点用于发展绿肥种植基地,绿肥、秸秆还田、商品有机肥及高效施肥模式推广应用。
(四)强化组织机构和目标责任考核。一是成立地方各级标准农田质量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实施管理人员,并进一步协调各部门工作,明确各自职责。二是建议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管理年度任务列入政府耕地保护、粮食安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目标和任期责任考核,建立责任追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