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土地征收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民与政府冲突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既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又给社会稳定造成了重大威胁。
一、当前土地征收存在的主要矛盾
1、对土地征收政策的理解存在争议。有的人认为,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属于国家与土地集体所有者之间的市场合约行为,强制性征收是行政权侵犯农民集体财产权,国有产权侵犯农民集体产权,从而出现了被征地人讨价还价、政府无可奈何的尴尬局面。《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征收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征收的矛盾实质上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局部性、分散性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全局性、公共性之间的矛盾,土地征收的本质是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地并且有偿地取得原其他民事主体所有财产的做法,征收权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权,而是公法意义上的权力,征收不是购买,具有强制性,征收不是没收,具有有偿性,征收不是侵犯,具有合法性。按照这一理解,土地征收会顺利得多。
2、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受到质疑。在土地征收的矛盾当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混淆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目的,导致征收制度被滥用于商业开发,各种各样的开发区遍地开花,征地规模过大,圈地风屡禁不止,农民怨声载道。
3、征地补偿漫天要价。目前,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的呼声较高,被征地者往往也是漫天要价。补偿标准到底是高是低故且不论,但无论补偿标准有多高,实际上都难以通过单纯的补偿手段解决土地征收难的矛盾。客观一点分析,多数征地矛盾并不是农民不愿被征地,主要是想得到更高的补偿。我国征地补偿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产值倍数计算,是对农民原有土地从事农业收益的补偿。而实际上,补偿标准多与地理位置挂钩,位置越优越,补偿越高,补偿讨价筹码越大;而偏僻土地的农业收益与位置优越土地收益相差不大,但被征地机会很小,若按城郊同等补偿标准征收,就会容易得多。所以,补偿标准高低并非影响土地征收的最主要原因。
4、征地补偿费使用矛盾突出。征地补偿款使用矛盾十分突出,有的拆迁安置分配不公,嫁城女、离婚妇女、招亲上门女婿等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特殊群体往往分配不到,一些与干部沾亲带故的关系户却常常多分多占;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征地补偿费,村集体缺乏投资理念,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有的村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村干部对土地款使用有很大自主权,挥霍浪费、贪污腐化现象时有发生。
5、失地农民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土地是农民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土地被征收后得到的补偿一般是货币安置,相配套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失地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数额有限,加上农民对资本经营缺乏经验和能力,往往难以利用征地所得补偿维持未来的生活;同时,失地农民多数无一技之长,转移就业难度大,经济收入难有保障,势必影响生活质量。
二、完善土地征收机制的对策建议
1、完善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按现行法律法规,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公共利益”一般仅指公众直接利益所需,如道路、城市建设等,而近年来征地量最大的是经济开发区之类的项目,严格来说是不符合征收条件的,但不征是不可能的。为避免这种政府违法征地现象的发生,应当适当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诸如经济开发区之类的国家行为或代表公众利益的土地利用行为明确列为土地征收条件,给定土地征收的狭义解释,设立土地征收条件的认定程序,在此基础上,严格控制征收行为,不得随意放宽土地征收规定的条件。这样,既解决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又能有效减轻农民的对抗情绪,从根本上消除土地征收的主要矛盾。
2、进一步淡化集体所有权。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存在着主体虚位的现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不甚明确,绝大部分农村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控制,而村与村民小组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既不是政府也不是农民集体经济实体,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同时,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是残缺的,国家可以强制征收、征用土地;集体土地先征后让,国家享受了相当部分的土地收益;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受限。事实上,过分强调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引发土地征收矛盾的重要导火索,如果进一步淡化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从法律上强化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权,必将有利于土地征收与土地的合理利用。
从理论上讲,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淡化并非没有理由。从土地本身的性质来看,他不是人类劳动创造的物,其物权应当与其他物有所区别。解放初期就设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土改与合作化的产物,主要是保障农民“耕者有其田”,并体现合作生产的优势,土地集体所有不等于集体成员私有,也不能完全理解为集体组织可以自由处置的财产,其实质是国家赋予的不完全所有权,接近于国家授权管理的一种状态。因此,既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又削弱其部分权能,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统筹征收权,是解决农村土地征收矛盾的关键所在。
3、物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淡化集体所有权不能剥夺农民的合法利益,相反,应当进一步强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强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土地划拨的形式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实行同地同价同权;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拥有长期的物化经营权,法律予以严格保护,并允许流转、抵押。这样,在土地征收时可以确保得到合理的补偿保障。
4、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将征地价格与市场价格挂钩,及时对失地农民按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将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开发商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尤其是保证农民取得足够的土地增值收益,国家取得必要的增值税收,同时让开发商取得合理的地产经营收入。补偿标准最好按照当地土地的潜在收益、市场价格等因素来考虑,制定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综合地价,同一物类实行同一补偿标准,消除农民非理性的攀比心理,把征地引发的矛盾降到最低的限度。在补偿方式上,不一定完全采用一次性“买断式”补偿,可以探索股份制、养老保险等方式,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正常生活。同时,集体组织可采用留地安置等方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以获取资产收益,用于失地农民保障,减少失地农民后顾之忧。
5、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受益人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使用人。应当细化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规定,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扩大群众的知情权,达到公平、高效的目的。在土地款分配上要充分保护外嫁女、上门女婿、离婚女、鳏寡孤独人群等特殊群体的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6、帮助失地农民融入城市。首先是抓好失地农民的素质培训,让失地农民掌握更多的现代知识和专业技能,从文化和技能上融入城市;其次是法律服务和培训,引导他们在用工签订合同、获取劳动报酬方面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 ;第三是给予“市民待遇”,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济上给予城市居民同等保障。
7、从严打击土地征收中的违法行为 。在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工作中,发生故意阻挠、破坏征地工作,组织、煽动群众与政府对抗,突击搭建违章建筑、种植青苗等现象的,要从严从重打击,决不让违法者得到好处,营造良好的土地征收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