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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除官员复出之弊 中央新规需强化“执行力”

  “问题官员复出”向来是舆论热点,近日传出的一正一反消息,更是炒热了这个话题。

    一则消息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年限———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另一则消息是有心人整理出的“官员复出时间表”。表上的前三名,复出时间之短令人惊叹:

    200912月,广州海事法院原院长罗国华被任命为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他曾因“出国人均花费8.2万元”、“去沙漠考察海洋”事件为网络热议,于20091015被免职———也就是说,他的复出时间为“两个月”。

    200810月,“4·28火车相撞事故后不到半年,胶济线铁路再次出现超速事故,济南铁路局局长耿志修因此被免职。20093月,耿志修以铁道部安全总监身份复出———算下来,他的复出时间是“5个月”。

    20082月,辽宁省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因派人进京抓披露西丰县丑闻的记者,被责令引咎辞职。当年11月,媒体披露其履新为沈铁城轨交通工程办副总指挥———这位“最牛县委书记”的复出时间也才“9个月”之久。

    有统计显示,从2003年问责之风兴起之后,已有上千名官员因工作失误而引咎辞职,其中大多数在并不长甚至可以说是很短的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复出,或官复原职,或提拔重用。在一些地方的领导观念里,问责制“异化”成了对问题官员的暂时“冷藏”,经过一段时间“冷处理”,等社会焦点转移了,也就可以再悄悄复出了。

    官员复出之弊

    “高调问责,低调复出”;“保车有功”迅速复出;“官复原职”或“异地升迁”,少有降职

    一些问题官员的复出过于迅速很容易引发人们的猜想———是否是因为“保车有功”。中央党校教授、反腐专家林喆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官员问责是一种惩治的手段,而不是走形式,更不是丢卒保车。”

    事实上,除了“复出”时间过快之外,“复出”过程的暗箱操作也饱受社会诟病。从媒体曝光的案例来看,“复出”的官员大多都是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静悄悄”复出的,公众能看到的仅仅是复出的结果。这一现象也由此被坊间戏谑为“高调问责,低调复出”。

    另一个争议点是官员复出的职务和级别。从现实情况看,多数被问责官员复出时的职务、级别变动较小,有的“官复原职”,有的“异地任职”,有的甚至是“异地升迁”,很少有降职者。林喆认为,今后的官员问责制度建构应该更加严格严厉,具体说来,可以增设两项规定———“对于一些频繁复出频繁落马的官员来说,应该设立规定永久性禁止其担任官员职务;官员复出应该是‘低位复出’,而不是像现在很多官员都是‘平级复出’甚至‘高位复出’”。

    受访专家认为,官员复出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多的“失范”现象,与“制度空缺”密切相关。在中办印发责任追究办法之前,涉及官员复出的内容不仅笼统,而且弹性空间大,如“适当安排”、“酌情安排”等字眼,很容易被人“发挥”。此外,涉及官员复出的程序少,可操作性不强,也很容易被钻空子。

    上述不正常的复出现象以及“制度真空”的长期存在,从反面映衬出了中办此次印发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官员“复出”年限的积极意义。“这些规定回应了近年来人们对官员复出的热议、不解、困惑。对于人们关注的官员复出制度的完善,官员复出的条件、限制、程序等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这个制度的实效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杨建顺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责任追究办法给予了肯定的评价。

 选拔任用失范

    离任前突击提拔;秘书等领导“身边人”易被提拔

    在中办印发的责任追究办法中,另一大公认的亮点是对于官员选拔机制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突击提拔”等9种不正常情形,提出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将“突击提拔”发挥到极致的,莫过于刚刚获刑的湖南官员龙国华。

    据公开资料,龙国华曾先后担任湖南省攸县县长、株洲县县委书记、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国华的“东窗事发”,与他即将调离县委书记岗位前突击提拔调整大批干部有关。20072月,在株洲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龙国华被补选为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即将调离之际,龙国华在株洲县突击提拔调整干部100多名,造成不良影响,被举报到中纪委。

    2010年4月1,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龙国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除了“突击提拔”之外,林喆指出,一些领导在离任之前喜欢提拔自己的秘书也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形。

    “这就导致很多秘书和领导的关系变成了一种带有封建色彩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说是主仆关系,本来是应该为党为人民服务的,变成了为领导个人服务。秘书在领导在任的时候把领导伺候得特别好,就容易被提拔,这种提拔带有偏爱和袒护的意味。”林喆说。

    “责任追究办法中罗列了9项情形,还作了一个兜底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非常全面的。同时,在第二款里又罗列了免责机制,‘重大自然灾害’、‘其他紧急情况下’等这样的情况不列入追究的范围,这就考虑了转轨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多发这样一种情况,符合责任追究的本来的规律性,既要明确责任,又要留有一定的扩展空间,有助于敲响警钟,也有利于相关领导干部的成长。”杨建顺说。

新规能否根除旧弊

    在官员复出问题上,要强化监督执行力。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中办此次印发新规的积极意义是“毫无疑问”的,但新规能否根除官员“复出”之弊,则有待时日观察。

    “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一年的时间太短。官员在‘复出’之前需要改正错误、纠正理念,至少需要两年时间。”林喆说。

    杨建顺则对责任追究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提出了疑问。此条规定称,“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由谁来确认领导干部‘在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这个主体不是很明确,需要一些具体的程序性的建构;违纪违法的认定也很难说,还需要作出一些定性定量的规定。”

    对于提拔秘书等“身边人”现象,林喆认为,可以考虑出台更为严格的规定。“应该明令禁止领导干部离任之前提拔‘身边人’”。此外,为了避免领导干部之间交叉提拔“身边人”,还应该加大提拔过程的公示力度。

    权力一旦离开监督,必然导致异化。受访专家认为,要防止在官员选拔任用复出上的腐败,还要致力于完善良性的监督机制。

    有分析人士指出,在官员复出制度设计上,要健全和完善“警察巡逻式监督”和“消防员救火式监督”,并要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首先,健全“警察巡逻式监督”,即官员复出的事前监督、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要连成一体,降低权力异化运作的道德风险。其次,强化“消防员救火式监督”,对出现问题的复出事件要严查、深挖、重办、严惩,保证其告诫、警醒的作用。

“很多时候,我们不是缺少监督制度,而是缺少对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受访专家认为,在官员复出问题上,要强化监督执行力,及时向社会反馈监督结果,对出现违规选拔、任用、复出的现象予以制止、纠正,实现用人制度的法治化。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杜晓任雪)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