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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会集体提案】关于积极培育碳金融  促进浙江绿色发展的建议

碳金融是金融制度的一种创新,可将金融资本和低碳经济项目、低碳产业联通起来引导相关实体经济的发展,是推动全球低碳发展的重要机制。碳金融分为四个层次:①贷款类碳金融,主要指银行等金融中介对低碳项目进行的投融资;②资本类碳金融,主要指针对低碳项目的风险投资以及在资本市场的上市融资;③交易类碳金融,主要指碳排放权的实物交易;④投机类碳金融,主要指碳排放权和其他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自《京都议定书》实施以来,国际碳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碳金融体系迅速崛起。我们应抓住时机,尽早培育碳金融体系。

一、浙江省碳金融发展现状

1、我省碳金融发展潜力巨大

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测算,全球碳交易在2008年至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500亿欧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400亿欧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目前,浙江已经注册的CDM项目,年减排量约3000万吨二氧化碳,2008年工业废气排放总量17620亿标立方米,其中燃料燃烧废气排放总量11397亿标立方米,碳交易的资源空间广阔,发展潜力巨大。再则,浙江省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2010年浙江省的GDP规模世界排名第32位,民间资本更是高达8000亿至10000亿元,只要采取适当举措,引导民间资本转向碳交易项目,进入碳金融领域,浙江省完全有实力建立碳交易市场,进而发展碳金融。

2、机构参与度低,交易品种不足

浙江省参与碳交易及碳金融的金融机构数量不多,交易品种不足,主要以银行为主,其业务以“绿色信贷”为主,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还较少,20104月,浙江鹰鹏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的掉期协议则是省内首笔也是目前唯一一笔基于CDM项目的融资配套掉期业务。同时,浙江省碳基金的数量也是屈指可数,据初步调研,浙江省碳基金主要有以下三个:中国绿色碳基金温州专项、浙商诺海低碳基金以及中国清洁能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缺乏碳金融交易体系,与发达国家差距巨大,也落后于全国水平

浙江省碳交易基本上只有基于CDM项目的碳交易,零散地参与国际碳交易,受制于发达国家以及相关买家。同时,不论从参与机构的数量、构成来看,还是从金融产品的数量、构成来看,浙江省碳金融与发达国家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像欧盟的排放权交易体系,包括巴黎Bluenext碳交易市场、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8个交易中心,涵盖了25个国家和1.1万多项设施,参与交易者包括银行、碳密集型行业公司、碳基金等。另外,与国内其他省市相比,浙江省其实也已经落后。相比于上海、北京、山西等省市建立的专业碳交易市场和碳交易的具体实践,浙江省先后成立的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杭州产权交易所和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从未进行过碳交易和CDM项目业务。

二、培育碳金融促进我省绿色发展的建议

1、充分认识发展碳金融的重要性,及早建立浙江省碳金融体系

碳金融作为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浙江经济实现绿色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生态文明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经历金融危机后,大批传统产业改造、大量新兴产业成长,会产生大量“绿色信贷”需求,而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金融业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浙江省作为经济发展强省,应继续发扬“敢为人先”的浙江精神,率先在碳交易和碳金融方面有所作为。建议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转变观念,适当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和管理办法,积极开展省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浙江省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道路,及早搭建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体系。

2、以制定“十二五”规划为契机,将发展碳金融纳入中长期规划

200911月,中国政府宣布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而相关具体指标,将很可能被作为约束性指标或预期性指标写入“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天津正在着手编制的“十二五规划”中已明确将碳金融、低碳经济列为重要部分。目前,浙江省“十二五”规划正在制定当中,不论是考虑中央政府的统一推进以及兄弟省市的率先规划,还是考虑浙江省自身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浙江省都应该在“十二五规划”中将碳金融纳入低碳经济发展规划的相关文本中去。

3、借鉴国际经验,从实际出发规划碳金融体系

浙江省可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制度设计、区域规划、平台建设、金融机构介入四方面的经验,如: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及其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及其的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制度。可以先从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CDM市场做起,发挥银行、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的作用,整合浙江省CDM项目,直接参与国际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碳交易,开发更多碳金融产品;同时,鼓励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成为买家或者中介商,积累碳金融的运作经验;待时机成熟,可以首先设定一个以自愿减排为基础的配额交易机制,建立一个自愿交易并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市场交易平台;最后,当碳减排成为强制指标时,再转为类似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的配额交易体系及相关交易制度。

4、组建“碳金融政策咨询委员会”,紧密跟踪全球碳金融的发展趋势

《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涵盖2008-2012年,哥本哈根会议又没有取得实际上的成果,所以目前所实行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还尚未可知。因此,浙江省有必要聘请国际、国内、省内三个层次的专家,组建“碳金融政策咨询委员会”,及时关注国际碳排放协议政策的变化,准确把握工作节奏,规避政策风险,使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也为碳金融体系的各个主体做好服务工作。

5、加强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的开发,申请注册更多的CDM项目

浙江省的CDM项目申报有很好的基础,应在减排总量上继续保持领先,并寻求项目数的不断增加。目前CDM项目几乎是中国以及浙江省参与国际碳交易的唯一手段,同时也是碳金融有限的项目载体,建议浙江省出台碳交易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发展低碳技术,开发低碳产品,开辟CDM项目在项目审批、投融资、税收等方面的绿色通道,营造有利于碳交易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设立碳交易发展引导基金,引进战略投资者,采取跟进投资、阶段参股和融资担保的形式,催生孵化CDM项目,以推动碳金融的初期发展。

6、将“政策强制”转变为“政策扶持”,引导碳金融发展

目前国内碳金融的相关政策,行政强制性过强,对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的开发和引导不够。在碳金融的起步阶段,需要政府给予扶持与引导。首先,对于相关低碳项目在财税政策上给予减税、财政补贴或财政担保等政策支持,为碳金融市场提供稳定的交易标的。其次,政府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提供相应的投资和信贷规模导向,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再次,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实行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有效引导金融资本配置到新能源产业上。

7、加强碳金融人才培养,积极寻求碳金融业务创新

浙江省要做好战略人才储备,培养碳金融领域的高素质团队,吸收更多的相关专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对金融机构的内部员工进行综合培训,加大低碳经济高端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政府应搭建平台鼓励这些机构和个人,创造性地开展相关投融资业务及中介业务,积极寻求碳金融业务创新,如将“咨询顾问”作为参与“碳金融”业务的切入点,研发碳权质押融资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建立碳管理技术和低碳技术开发投资领域的碳产业基金,支持节能减排和环保项目债券的发行,并且适时推出碳交易衍生工具。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