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住房保障及其立法现状
近几年来,我省的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截止2009年底,全省共建设廉租住房77.83万平方米,累计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5.44万户,基本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经济适用住房方面,我省从2002年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来,我省累计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面积2700多万平方米,解决了近30万户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基本满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购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与此同时,我省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在逐步完善,覆盖的范围和支出的力度也在不断地扩大和增强;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城市拆迁工作在近几年也取得长足的发展。
作为省会城市的杭州,在住房保障方面处在全国的前列,在逐步建立由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经济租赁房、人才房等构成的具有杭州特色的“六房并举”住房保障体系的同时,创造性地提出了“租售并举”、“先租后买”的保障思路,增强和扩大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功能和覆盖人群范围。
我省的住房保障立法起步于2000年后,其住房保障立法体系主要由三部法规规章构成,即省人大制定的《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二、我省现有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立层面的问题
1、立法位阶低,尚未制定统一的住房保障法
我国关于住房保障的立法层次较低,住房保障方面的现有规定,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外,限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更多的是一些通知、决定。我省现有的住房保障立法也是分散的。缺乏统一、完善、有效、有力的法律规制,这是我国目前住房保障制度最大的问题。
2、住房保障制度缺乏整体规划,存在“夹心层”现象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这样在二者之间产生了“夹心层”——部分次低收入家庭,这部分人群既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受廉租住房制度保护,住宅权难以得到保障,形成住房保障适度的“夹心层”。
3、住房保障对象覆盖范围过窄
无论是以往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都仅仅将保障对象限定为城镇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而对于农村住房困难家庭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关注不够。
4、住房保障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
对于住房保障来说,最重要的配套制度应当是收入统计制度,因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的界定就是以家庭收入为标准。此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都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来支撑住房保障制度的运行。
(二)制度运行层面的问题
1、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短缺
资金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城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等。但是实际上,直管公房在前几年已基本售罄,社会捐赠资金也是杯水车薪。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主要以住房公积金增值和财政拨款为主。我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普遍不高。财政拨款主要是地方政府从本级政府财政收入中得来,政府的财政收入直接影响了廉租住房的供应量,很多市县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
2、缺少明确的资格审查的量化审核标准
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对象是中低收入的家庭。但是就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时也没有一个专门的政府部门负责统计事项,也没有一个专门的统一的统计标准来进行统计。
3、缺少明确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家庭收入是一个动态的因素,如果一个家庭的收入增长了,超越了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的上限,那么如何处理,是清退还是继续居住,还是通过有条件的强制性转卖或者转租?
(三)制度监管层面的问题
1、缺少专人专项的有力监管
住房公积金缺乏完善的监管,长期以来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现象较为普遍和严重。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但由于管理体制的缺陷、监管的缺位以及巨大的利益诱惑等原因,用于二级市场交易和炒卖而导致住房公积金无法收回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浙江兰溪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原资金管理科科长朱立新等挪用6千余万住房公积金炒股案件。
2、保障性住房违规建设现象较多
个别地方出现将经济适用住房改成商品房出售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大大超过了标准,超大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家庭难以承受。某些保障性住房普遍施工质量较低,甚至达不到合格标准。
3、经济适用住房违规使用现象普遍
由于对象选择机制的混乱和监管不力,有相当一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并没有物尽其用,也就是说这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并没有被真正需要它的人所购得,而是被一些“富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从而产生严重的经济适用住房违规租赁和空置现象,并且造成经济适用住房数量更加短缺,无形之中抬高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标准。让真正需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希望落空。
三、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加快住房保障地方立法进程,积累立法经验
我省在住房保障建设和住房保障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可以在住房保障立法上先行一步,为住房保障法的制定积累经验。建议制定《浙江省住房保障条例》,整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等住房保障制度,对住房保障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管理体制、保障方式、条件、程序等事项作出规定。推广杭州市的“租售并举”、“先租后买”的保障方式,力求解决两个“夹心层”的住房保障问题,同时不断完善现有住房保障体系,拓宽保障人群范围,加强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好农村的住房保障问题。
(二)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支撑住房保障平台运行
1、需要对中低收入人群建立一套针对性的收入统计核实制度。个人或者家庭的收入由专门的政府机构通过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机关,再结合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进行资产核实。除此之外,相关的政府机构需要定期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措施的个人和家庭进行资产审核,及时对不再符合享受住房保障措施的个人及家庭做出相应的安排。
2、建立和完善配套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与这些方面的配套政策密切相关。目前在公共财政支出水平偏低的情况下,建议继续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出力度,把住房保障支出纳入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多渠道保证资金来源,并保持在适度的水平,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税收政策方面,建议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给予适度的财税减免,通过减免或者免税的形式支持住房保障制度。在金融政策方面,一些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在廉租住房领域就融资创新进行试点,借助资本市场为廉租住房的建设融资。
(三)制定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能
建议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一套专门的监管机构,为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保驾护航。制定住房保障监管细则,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赋予其明确的监管职能,对立项申报、土地使用、专款使用、建造过程、保障性住房申购、保障性住房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明确违规处罚办法,以杜绝违规违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