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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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党内部监督与外部环境

   

 

摘要:为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的需要,参政党的内部监督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构建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必然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如社会权力腐败的影响,肃贪倡廉的影响,民主潮流的影响,历史记忆的影响等等。这些影响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要实现对参政党的有效监督,发展民主政治是根本途径。

关键词:参政党;监督;外部环境;民主

 

我国参政党内部监督问题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并迈出了第一步,标志着参政党自身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至2008年,各参政党先后成立了中央监督委员会,制订了监督条例,颁发了有关文件,各地方组织开始贯彻执行。由于这项工作尚处于初始阶段,基础的好坏对该制度今后的发展、完善,将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必须慎之又慎。对内部监督的一些基本问题应有统一的认识,同时,还要考察社会大环境对建章立制等项工作的复杂干涉作用,防止认认真真却流于形式,使监督成为观赏性摆设。内部监督务必真正体现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

 

一、参政党内部监督话题中的若干基本概念

 

参政党内部监督的实质是权力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以权谋私、遏制权力腐败。其现实依据是:参政党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正在增强,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参政党成员进入政府权力领域;社会权力腐败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仍呈现发展态势;参政党比较缺乏内部监督的传统和思想准备。如果不加强监督,就不能有效地履行政治职能,不能与执政党亲密合作,不能健康发展。

权力必须监督。在思考参政党内部监督问题时,首先必须理解与权力监督有关的几个概念。

(一)监督主体。即实施监督的组织和个体。指监督活动中采取监督行为的参政党的各级组织、专门机构、全体成员。监督主体有监督权力、监督责任、监督能力。监督主体通常也是监督对象,要接受监督。监督主体的资格来自宪法、法律、法规和党派章程。在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处于核心地位。

(二)监督客体。即监督的对象,回答监督谁的问题,指参政党内部监督行为指向的各级组织、各级领导人。有人提出监督客体是“指被监督者行使权力的行为,即指被监督者权力运作的目的、过程和结果,”此说未能把监督客体与监督内容区别开来,似欠妥。因为我们说的监督是权力监督,所以参政党一般成员不列为监督客体,这一界定对增强监督效果是必须的,否则容易出现主客体倒置的弊端,使监督走偏方向。具体地说,监督客体包括参政党的各级组织,政府机构中担任实职的参政党成员,参政党各级领导人、人大和政协中参政党的民意代表、参政党机关等,其中各级参政党领导人与政府机构中担任实职的参政党成员基本上是重合关系,他们是监督的重点。

(三)监督内容。即监督的事项。在理论上,监督内容可分为合法性监督、合理性监督、正义性监督三个层次,考察监督客体的行为是否合乎法规,是否合乎理性,是否合乎道德。对参政党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政治主场、多党合作、履行职能、贯彻决议、执行制度、遵纪守法、组织建设、工作作风、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情况。

(四)监督原则。即监督行为应遵循的准则和指导思想,包括:第一,民主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宪法、党派章程规定的原则。当参政党成员掌握一定权力时,应意识到主权在民,自己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要自觉地用好权。当他处于监督主体地位时,要坚持民主作风,尊重并维护监督客体的民主权利,使之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表达权、申诉权、弹劾权等等。当他作为监督客体时,要自觉接受监督。须知,监督本身就是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第二,公平公正的原则。即“一碗水端平”、“不偏私”,用一个标准思考、处理问题。监督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规章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特殊化的理由。公平公正与公开分不开,公开才知道是否公平公正。要防止暗箱操作带来的负面效应。公开意味正义,是现代政治的一种标志。第三,法治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根本特征;宪法是法律之本,法律至上可以推演出宪法至上。法治是监督的最可靠的保障,这里的“法”泛指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条例等。把法治原则贯彻于参政党内部监督,就要求建立、完善法律规范、制度规章要有强有力的独立的专门监督机构;要设置对监督的再监督机制。第四,经常性原则。要使监督成为经常性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重大损失。“不以善小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监督要与教育相结合,在“恶”的行为处于萌芽状态时,用教育的方法来消解,不能等它成了气候才用惩办的方法来处理,“等猪养肥了再宰”的思维是荒谬的。

(五)监督责任。责任即义务,应当做的事。指监督主体在某种情况下,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如:违反监督法律、法规;侵害了客体的合法权益;故意不履行监督义务,造成严重损失等等。法理认为,法律权利和义务应是对等到的关系。

 

二、外部环境对参政党内部监督的影响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的光明和黑暗、善与恶必然会渗透到每个具体的人的思想观念中,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一切社会组织都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活动,由参政党成员和组织参与的权力监督活动,也必然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些影响可引起正面或负面效应。所谓正面效应,就是有利于既定目标的实现;所谓负面效应,就是会阻碍目标的实现。社会环境无所不包,我们只能就参政党内部监督问题,选择其中几种信息进行思考。

(一)     社会权力腐败对参政党权力监督的影响。

阿根廷《民族报》一篇题为《全球化了的腐败》称:“现在的腐败就像最常见的流行感冒一样,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对其完全免疫。”[1]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当前腐败全球化的趋势。我国改革开放、社会转型以来,腐败现象如星火蔓延,愈演愈烈。腐败的渗透范围越来越广,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大,集团腐败越来越多,腐败的包装越来越好。如今,贪污受贿上千万、上亿元的大案已屡见不鲜。透明国际每年对各国廉洁程度进行排名,中国从2001年的第57位退到2009年的第79位,专家普遍认为社会已经出现既得利益集团,并结成联盟,所以尽管反腐力度不断加强,腐败的走向却不容乐观,据历年的发案情况,大约每年以11%的速度增长。

严峻的贪污腐败环境必然对参政党产生侵染作用,参政党内权力者的腐败已经不是推想,而是已成事实。被称为“山东第一贪”的非党高干、省政协副主席潘广田腐败案,民革上海市副主委忻伟明腐败案,民建成员、全国人大代表何帮喜腐败案等等,业已警钟长鸣。潘氏在受审时称:“党内那么多腐败分子,你们不抓,比我受贿数额大的多的是,为什么偏偏抓我?”此话包含的信息,很能发人深思。参政党加强权力监督,势在必行。

(二)社会肃贪倡廉对参政党权力监督的影响。反贪倡廉年年有新举措,执政党设置多道防线,但贪官无所畏惧。有学者称中国的腐败是制度性腐败,意思是,腐败的禁而不止是因为我们的制度存在缺陷,例如,执政党的监督系统中,党内监督应当最直接最有效,但按制度,纪律检查委员会隶属同级党委,同时又负监督党委之责,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独立,却受制于同级政法委,诸多案件是按“指示”甚至按“招呼”审判,因为必须与党保持一致。

两年前,参政党按执政党的既定模式成立监督委员会,隶属于党派中央委员会,一把手由中央领导的副职兼任。这种制度设计究竟能起多大的监督作用,还有待实践检验。换言之,这种同体监督对反贪促廉究竟有多大实效,令人生疑。

(三)民主化潮流对参政党权力监督的影响。当今世界,民主潮流,浩浩荡荡。全球180多个国家有三分之二以上实行了自由民主制度,其中有美国这样的大国强国,也有像不丹这样的小国弱国,还有像阿尔巴尼亚这样曾以专制集权著称的国家。据透明国际调查统计,民主国家政治廉洁程度一般高于集权国家。民主潮流迫使一些实际上不欢迎民主的人一面高喊民主口号,一面却坚守非民主阵地,使世界变得纷繁复杂。

民主党派诞生于争民主争自由的历史潮流,民主诉求是民主党派的优良传统。权力监督本来是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全球化民主潮流使参政党深受鼓舞。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民主党派无不希望社会主义的民主化,无不期盼构建起科学的监督制度,使党派永葆其锐气与活力。

(四)历史的记忆对参政党权力监督的影响。1948年中共中央“五一口号”的发布,促成了民主党派与中共的多党合作,翌年全国政协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多党合作制度的确立。此后度过了若干年光辉灿烂的岁月。1957年反右运动使多党合作骤然跌入低谷,从执政党号召帮助整风到“引蛇出洞”,聚而歼之,552973人成了反革命的右派分子,又据解密的中央档案,加上“中右”等准右派,实际右派3178470人。[2]后来还有反右倾、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中国的知识分子,命运多舛。当时的民主党派,几乎全是知识分子。因此,“民主党派是反右运动的重点”。[3]右派终于改正了百分之九十九,但抹不了荒唐历史的记忆。“帮助党整风”就是号召民主党派来监督执政党,不料却陷入灾难的深渊。蛇咬之思还在,心有余悸,难免参政党成员还能无所顾忌地监督权力者吗?还能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推心置腹、肝胆相照吗?

环境,不能不使人鼓舞使人忧。

 

三、以阳光政治维护参政党的廉洁与进步

 

权力监督,古已有之。党内监督,对执政党而言,至少有已80年历史,1931年,中央苏区就建立了监察委员会。对民主党派,制度性的内部监督,则始于当前。西方民主理论不承认政府官员是天生的为人民服务的特殊材料,而肯定每个人都是“经济动物”,“半是天使,半是魔鬼”,“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他们还认为,政府组织和官员在本质上也是“经济人”,也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染指的范围“比市场范围更广”。[5]美国人坦言,权力本质上是坏东西,必须由人民加以监督才能变得对公众有益,否则就会危害人民;总统的权力最容易损害公共利益。他们对权力的规律性认性识同样适用于中国。所以,对政府官员,“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检查。” [6]

怎样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呢?那就是把政府及其官员的一举一动置于阳光下,由人民来品头论足。所谓“阳光政治”就是民主政治。天下本来是众人的天下,众人管不过来,才把权力委托给政府代管,人民是主人,政府是雇员,或叫“守夜人”,必须唯主人之命是从。推而广之,参政党中的权力者也必须受监督,包括监督者对他们拥有罢免的权利。1945年夏天,民主党派人士黄炎培等六人以政府参议员的身份访问延安,谈到中共胜利后能不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时,毛泽东有一句经典性的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7]可惜毛泽东没有把自己的主张贯彻到以后的政治生涯中,反而反其道而行之,有损于国家,有损于党,有损于自己的英名。我们在构建参政党的权力监督制度时,重温毛泽东的这段箴言,无疑是很有意义的。党派权力监督的民主化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应该是同一的过程。

管理学上有“路劲依赖”的问题,通俗地说,就是人们总是习惯走老路,我们国家的老路上缺乏民主传统。唐有贞观之治,清有康乾盛世,经济繁荣,政治也颇有些民主,但没有留下李世民理论,康乾思想。我们必须超越前人,开辟新路,这就需要解放思想,突破根深蒂固的权力迷信。如果今天还认为权力者的老虎屁股摸不得,民主监督又从何谈起。

参政党的权力监督需要适宜的环境,客观环境却往往是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并存,需要人们审时度势,以真知、胆识、公心、智慧作出策略选择,从而达到监督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许连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腐败问题研究[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2.

[2]郭道晖.还原真相是走向正义的第一步[N].炎黄春秋.20102.42.

[3]韩钢.1957年的整风反右运动[A]柳建辉.中央党校教授讲课史[C].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134.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4.

[5]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吴良建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52.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2.

[7]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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