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湖州市委会 沈琪芳
有序政治参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扩大公民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不仅利用网络掌握资讯,相互沟通,从事经营活动,还通过网络发表见解、表达意愿,对国家政治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网络政治参与或许是个陌生的概念,但却是个熟悉的事物。通过各种论坛,网友可以对当下的时事政治发表意见和看法;每年两会期间,都会开通专门的网络社区,请国家各部委主要领导通过网络与网友直接交谈。温家宝总理也多次通过新华网与网友面对面交流,这些都是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实例。
一、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积极影响
1.促进个人和群体维权的实现
近年来公民通过网络政治参与实现个人和群体的权力维护不乏案例,并彰显网络公民社会的力量。如2007年厦门民众借助于网络而形成强有力的民意压力,以温和的形式促使政府改变PX项目决策,“厦门人民”这一网民群体也被《南方周末》增补为2007年感动中国的十大年度人物;公民通过网络热议的“陕西华南虎”事件、“贵州瓮安”事件、“躲猫猫事件”、“南京官员抽高价烟”等促使真相呈现在公众的面前,这些网络事件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亦或法律事件,它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了公民及公民群体已经能够自觉通过网络谋求问题的解决,实现对自身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开辟了对官员及公共权力监督的新渠道。
2.促进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变革
网络政治参与成为政府了解民情的平台,伴随政府管理模式改革,在打造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下,各级政府都开通了自己的门户网站,也开通了吸纳民意的窗口。政府还依托一些有影响力的论坛和社区开通了了解民意的平台,如人民网的“强国论坛”、天涯网的“天涯社区”;或依托于商户网站,如腾讯网的“腾讯论坛”、网易的“人民论坛”等。政府通过以上诸多的网络政治参与方式,了解自己政策的执行情况,倾听来自基层的意见,反思自己决策的方式,从而有效的调整或者改变现有的政策,使其更有利于维护更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促进国家法治进步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促使无良法案得到违宪审查,对完善法制,促进法治进步的积极意义不可低估。2003年的“孙志刚案”,北大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法案,引起了网友积极参与,使得这一法案最终被废除。通过网络,湖南“黄静裸死案”引发的全国性讨论,催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以法律形式规范司法鉴定改革。近年来,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对《物权法》等立法参与影响,对公共权力正当行使的监督等,这不仅增加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效能感,而且促进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二、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暴露的弊端
网络参与作为一把双刃剑,在提升政治参与质量、促进政治参与发展的同时,也有可能给政治参与在未来的发展带来许多消极影响。因此在肯定其积极的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其暴露出的问题。
1.网络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决定了公民非理性政治参与的可能性
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与隐蔽性的特点,使“网络政治参与”具有非正式性、渗透性特征,这极有可能导致公民网络参与的欺骗化与非法化。互联网完全是一个虚拟的社会,网络成员身份被数字化、电子化、虚拟化了。匿名性和隐蔽性被有效地结合起来,使得网民能以“隐形人”的身份在网上自由操作,大大减少了其政治参与的不安全感,进而容易摆脱现实社会的规范,放纵自己的行为。如果公众为虚假信息所左右,政治判断和评价就会发生偏差。实际上,这种带有欺骗性的政治参与不仅会使执政党和政府无法从网民们的意见和建议中及时提炼出真正属于大多数人的真实意愿和想法,而且会造成党的政策不能及时得到受信息蒙蔽或信息缺失影响的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而使政府政策的实施和贯彻也难以顺利进行。
2.网络带来的话语权差距造成政治参与的不均衡性
拥有信息时代工具的人以及那些未曾拥有者之间存在网络话语权的巨大差距,其实质就是一种因信息落差引起的知识分隔和贫富分化。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与占有通常使年龄偏大、家庭收入和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在互联网的使用上都处于弱势地位。据《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统计报告》数据显示,在我国网络参与的主体80%以上都是年龄35岁以下的中青年,而且主要聚集在发达城市。农村与城镇在互联网使用上的差距较大,目前74.9%的网民都居住在城镇,城镇居民的互联网普及率是27.3%,农村仅为7.1%。理论上平等的网络政治参与权利和机会在实际上呈现出严重的不平等状态。此外,网络还创造了一个僵硬的阶级壁垒,使受到良好教育和未受到良好教育者阵线分明,从而造成社会断裂,危害社会稳定。
3.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情绪化带来网络参与的“多数人暴政”问题
网络民主的决策原则是多数原则,多数原则产生绝对的赢家和输家,少数的利益在多数原则中得不到保护。有序政治参与所成立的前提就是参与主体是理性的人,但实际上,网络空间是个体自由表达的舞台,有些人可能会把自己一些情绪化的见解发布到博客或论坛中,有些是非常具有煽动性的,很容易感染大量读者,从而形成一种网络主体的“集体癫狂”,给正常的政治行为与决策带来很大压力。这种“多数人暴政”即舆论暴力会严重侵犯个体权利和个体利益。网民由于自身所处环境不同,个体差异很大,从而会对政治事件或政治行为产生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见解,但是针对现实中所发生的某件事,那些持有相似观点的人会在网络上形成一股力量,剥夺不同意见者正常发表意见的权利或甚至对其进行人身侵害。当前,各利益群体、各社会阶层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常因突发事件暴露出来。网络论坛争辩的双方有时不是均势的,可能一方握有话语主导权,拥有人数和话语权的绝对优势,政治舆论往往极具暴力侵犯性,个人利益在舆论暴力面前不堪一击。“人肉搜索”就是这一网络暴力现象的集中体现,它通过互联网搜索到有关持异议者的私人信息,甚至将其家人的信息也一并网上公布,这无疑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基本权利,从而形成了一种网络暴力。
三、规范当前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对策思考
网络只是一种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技术手段,它本身不具备价值判断和导向功能。但在网络时代,如何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秩序无疑成为当今中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1.完善网络立法,实行“注册参与”规范公民网络参与秩序
要规范网络政治参与秩序,首先要完善网络立法,这是规范网络政治参与的刚性机制,也是最主要的规制措施。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网络发展迅速,特别是网络政治参与形式的复杂多变,从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到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我国的网络立法总体还呈滞后性,还存在许多问题。要规范我国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首先要完善网络立法:其一,提高立法层级,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作用,创制一部融合网络技术和政治民主的基本法律。同时鉴于网络技术发展多变的现实,在人大立法之外,可用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弥补。其二,在立法内容上,网络法规既要规范网络秩序,同时又不能损害公民政治参与的自由。在秩序和自由之间,网络法规应体现二者的协调和平衡。所以,网络法规既要规范公民网络参与秩序,又要保证公民网络参与的自由,需要为公民网络参与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制保证。
另外,实行“注册参与”将成为保证网络政治参与有序的必然选择。所谓“注册参与”就是要求网络政治参与主体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时必须进行网上注册的制度。这种注册既包括公民身份的实名注册,也包括网民身份的虚拟网名注册。其中公民身份的实名注册是对法定公民参政权利审定和确认的需要,虚拟网民身份的注册则是网民参与网络政治生活特点的需要,实施两种身份同时注册可以建立实名与虚拟身份的关联关系,既保证公民符合法定政治参与权的规定性,又体现了网络政治参与自主权的选择性,是公民身份与网民身份相统一的具体体现,集中反映了网络政治参与的基本特征。实行“注册参与法”将成为保证网络政治参与有序的必然选择,这是制度与技术综合影响因素的必然选择,也是综合传统政治参与方式与网络政治参与特点的必然选择。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主体应当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而不是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两面体”,一个真正负责任的公民,是不会排斥“注册参与”的。“注册参与”将是网络政治参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政治稳定与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必将成为未来网络政治参与发展的基本趋势。
2.政府提供开明的网络制度供给,建立安全有效的网络沟通渠道
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有超过三成的网民很少或从不使用政府的网站,超过九成以查资料为主,少数是进行双向的互动,例如投诉、建议等。调查结果一方面反映一般网民对政府网站使用的冷漠,另一方面暗示电子政务的发展停滞不前。所以,电子政务还远没有实现为多数人服务的目标。从软件技术角度,应该积极拓展电子政务平台,从实际应用需求出发,丰富服务功能,利用网络空间促进政府从“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从硬件布局角度,应该加快农村特别是边远和贫困地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口是全国总体人口的最大主体,必须在农村加大硬件建设力度,合理降低网络服务成本,扩大农村网络使用者数量,从而减小甚至消除出现在阶层之间、区域之间、年龄之间、职业之间的信息差异和机会不同,争取在最大范围内保障公民参与网络政治的权利,力争实现电子政务为多数人服务的目标。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电视、
3.注重对网络舆论的积极引导,培育网络民意代表和意见领袖
只要有人群聚集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助于形成公共领域;公共领域里往往有一些在网络上具有代表性的网络舆论领袖或者是民意代表形成。“在人们生活的每个领域都有不同的意见领袖,大众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往往是先被这些意见领袖所接受,然后再通过人际传播途径转给追随者。在公共领域要培育公民在网络政治参与中的审慎和理性离不开公民网络民意代表或舆论领袖。因此这部分代表应该是具有相对独立人格的各方面的知识分子所组成的,拥有独立人格的知识分子引导,才能客观公正地呈现问题,谋求问题地解决。同时网络民意代表应该是某一方面的专家,他们能够向人们展示专业的知识,没有专业的知识作为支撑,就很难形成有效的举措去监督政府、引领民意,最终导致网络政治参与流于形式。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就明确要求建设网络宣传队伍,并指出:“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互联网宣传队伍建设,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比如,福州市委宣传部近年来在福建省率先组建了网络阅评员队伍。其运行机制是要求网络阅评员积极关注网络信息,针对歪曲事实、败坏网络文明风气、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不良信息,及时报告,并且运用正确的理论和客观正面的信息及时纠正和引导。实践证明,这样的队伍能够有效确保网络舆论导向正确,帮助广大网民理性辨析网络舆论信息。但是,无须讳言,现行的网络阅评员制度,基本上还处于探索尝试阶段,在运行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从实际情况来看,未能对重要网络信息进行及时沟通,集体性的智慧优势未能充分体现。因此,应该加快构建网络阅评体系,从制度上确保网络阅评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应该加强对网络阅评员的组织和管理,以适当的待遇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定期组织阅评员集体学习,帮助他们掌握相关政策,提高他们的政治责任意识和实际阅评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