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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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组提案--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建议

劳务派遣是灵活用工的一种形式,具有管理灵活、人工成本低等特点,对企业和某些劳动者群体有一定的适用性,对于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法规和细则,市场监管乏力,用工单位为降低经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维护体制内员工的既得利益等导致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呈现不论行业、不论职业、不论人员都“适用”的无序化扩大的趋势:“劳务派遣”被企业,甚至机关、事业单位广泛运用,在一些国有大企业,2/3职工是劳务派遣工,甚至在一些基层营业部门,从部门经理、技术骨干到一线员工,全部都是劳务派遣工。而且,在一些非公企业也出现较大量劳务派遣工,如在杭州的某日资公司,其属下的五家企业,劳务派遣工所占比例分别为96.2%75%60.1%59.2%43.8%

    劳务派遣工的大量使用已经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产生大量问题和隐患:同工不同酬,损害劳务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权责不清,导致劳动纠纷多发频发;影响劳动者的技能素质提升,影响对企业的忠诚度,制约企业转型升级;加剧就业不稳定和危机感,损害劳动者内部团结,激化劳务派遣员工对企业和社会的不满。

为此,建议:浙江省政府尽快制定并实施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完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劳务派遣加强监管,严格规范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用工范围,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员工合法权益,控制派遣规模,逐步降低比例。

制定《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过程中,应该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稳定是硬任务,构建党政主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机制的高度认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应该坚持四大原则:即依法调整原则;维护劳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原则;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统一原则;分类指导、逐步过渡原则。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资系统、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劳务公司行业协会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

一、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责任单位。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一,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包括机构初始登记备案、业务情况、年度报告等内容,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促进劳务派遣市场依法规范发展;其二,对使用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全面管理,特别是对使用劳务派遣工较多,并且使用不规范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包括用工备案、日常用工管理、年检年审,监督、促使其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其三,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和争议调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举报投诉案件;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对涉及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依法结案。

二、对国资委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国资委规范下属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要求企业建立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特别是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对存在歧义,比较模糊的问题,应当明确要求企业逐步明确、逐步过渡。当前,主要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为重点进行突破,其一,要求企业,结合企业岗位特点,合理确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明确规定管理岗位和关键技术岗位应以使用劳动合同制员工为主,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比例。其二,“同工同酬”,要求企业施行规范统一的薪酬分配体系,将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动合同制员工纳入同一薪酬管理与业绩考核体系,按照企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岗位、资历、学历、技能和绩效等因素,建立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动合同制员工统一的工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别在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问题上,应当结合企业特点,积极创造条件,使其与劳动合同制员工趋于相同。其三,建立劳务派遣员工身份转换机制并扩大适用范围的。企业要制定吸纳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制度,明确标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将符合企业用人要求的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

三、对工会提出要求,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帮助。要求工会依照法律法规,在劳务派遣员工参加工会、企业民主管理、集体协商等方面进行制度性、体制性创新,真正承担起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责。其一,各级工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明文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选择,这是法律赋予被派遣劳动者神圣的权利。其二,已经实行“参加劳务派遣机构工会,委托用工单位工会管理”制度的用工单位工会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积极协助派遣机构工会做好会籍管理工作;二是努力做好,并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工一样地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参加用工单位工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三是努力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权益维护工作。其三,用工单位工会依照法律法规,在劳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企业民主管理、集体协商等方面进行制度性、体制性创新,有效地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民主权利。用工单位工会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采取措施积极落实《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二是积极地在劳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企业民主管理、集体协商等方面进行制度性、体制性创新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工会,四方共同协商、协调、维护劳务派遣工权益机制,如四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机制、四方民主参与机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等。

四、推动筹建浙江省劳务派遣行业协会,促进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进以我省大的劳务派遣公司为发起单位筹建行业协会的工作,使浙江省劳务派遣行业协会全面覆盖劳务派遣机构,逐步在行业准则、服务标准、经营规范、监督管理以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形成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促使劳务派遣单位自觉提升自律程度。

明确行业协会职能。行业协会既要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又要要求会员单位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中的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业协会还要对行业发展、政策制定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推动形成行业市场标准。行业协会根据行业自身特点,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引导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经营。建立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管理制度,开展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培训,建立科学的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制订、推荐规范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行业协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行业优胜劣汰机制。行业协会要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建立行业谴责和通报制度,定期发布运作规范的劳务派遣机构名单及优秀的服务产品,评选、表彰优秀机构和个人,定期发布违反法律、规定、运营不规范、恶性竞争的劳务派遣机构名单,予以行业谴责。推荐表彰经营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形成优胜劣汰、公平竞争机制,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