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早晨打开互联网,赫然入目的头条新闻是这样一则消息:10月20日22时47分,位于河南新密市的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据初步了解,爆炸发生时,在工作面的人员有400多,其中200多人逃离现场,148人被困井下,现已发现56人遇难,其他人生死不明。
那148人的生命可想而知不说,就是已经发现的56具尸体,也让我这个读者不能不再一次感到震惊!
总是不断发生煤矿特大事故,我们还有什么话可说?!记得去年5月,就造成86人死亡的安徽淮北芦岭煤矿“5·13”矿难,我写过一则《还是“人祸”》的短文;今年七月,当我看到湖南涟源市一煤矿发生特大矿难造成16人死亡的报道后,又写了《把“人祸”追究下去》。然而到了现在,这次的矿难很有可能比我写了短文的那两次事故还要“特大”得多,因而我连自己还有什么话要说都想不起来。
我国大小煤矿发生矿难的频率到底有多高,我不知道,搜索了一下后知道,近几年我国煤矿因公死亡人数每年都在6000人左右。2002年,我国煤矿每产百万吨原煤的死亡率是4.64人,其中乡镇煤矿高达11.73人。而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的煤矿安全状况都有很大改善。目前,美、英、德、澳等国已基本消灭重大死亡事故,澳大利亚每生产1亿吨煤的事故死亡人数仅1人;在美国,煤矿事故死亡率已低于金属、制造、建筑、农业等20个行业,成为相当安全的一个部门。
人家煤矿生产的安全系数为什么那么高,而我们的安全系数为什么又这么低?别的不说,单就开采的资格而言,在那些国家,任何人要开办煤矿,首先要取得采矿权。采矿权是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投标者必须详细说明开采、环境、安全等计划。按照法律规定,公众参与从项目申请到营业许可证审批的全过程。这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加上安全法规对矿主应尽义务的明确规定,从开始开办煤矿起就为保证生产安全创造了条件。可据前不久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严寅初介绍,发生矿难的湖南省涟源市安平镇银广石煤矿目前无采矿证与生产许可证,矿主系非法生产,而煤矿监察系统也已多次下发停止非法生产的监察指令。也就是说,即使从2003年5月安徽芦岭矿难算起,现在又是一年多过去,可这样的“人祸”并没有减少,因此而发生的煤矿矿难也就不断地在继续发生着。
一些人祸的祸首,当然应该是那无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的矿主以及煤矿领导,但如果煤矿监察系统的那一道道“监察指令”都起到了作用,还会有这样的矿难发生吗?尤其是难道我们的有关官员只要在事故后有了几句“提出的意见”,煤矿监察系统只要发了“监察指令”,就算大功告成了吗?如果“提出的意见”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监察系统形同虚设,“监察指令”不起作用,这算不算也是“人祸”呢?而这种“人祸”难道就不需要追究了吗?
因此,我忍不住想问:我们能不能把“人祸”责任追究下去,一直追究到不再发生为止?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