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杭州市委会翁启蕴 余杭区政协常委倪水友
原来是优质高产农田,被政府征用为建设用地后又被闲置抛荒的现象,在许多开发区中存在着。
据调研和相关资料显示,田地被抛荒闲置的主要原因有:开发区征地,先整体征走,再进行整体规划,然后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项目推进的需求,进来一个项目出让一块地,这样不进项目的地就被闲置了。由于项目的多少或什么时间才有项目招进都是不确定因素,使有的地征进来后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闲置,形成抛荒现象。
开发区征地完成,整体规划做完之后,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时间或在建设中因资金困难等问题停止建设;有的在征用集体土地时,由于与村民在拆迁赔偿方面发生纠纷而影响整体的工作推进;还有的土地经过征用和转用手续后,由于企业的开发资金不到位,并没有实际投入使用。几年下来征用的土地就被闲置抛荒了。
我国现在所推行的是项目征地制,有的开发区名义上是以项目来征地,但实际上,管委会不是立项以后再征地,而是征地以后才立项,有的项目虽然提前好几年就操作了,但到最后还未落实,几年下来征用的土地就被闲置抛荒了。
还有因工业地价低廉带来的“炒地皮”违规现象。一般开发区工业用地都未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压低工业用地价格,这给投资商大面积圈地带来方便,实际上是多批多占,等待土地升值。比如苏州某开发区,投资商买下100亩地,每亩按30万元计算,花费3000万元,但他只用20亩,剩下的80亩囤积起来,过几年土地价值只增不减,再转手给其他公司,可以大赚一笔。
造成大量耕地闲置抛荒的深层次原因,还在于干部的考核体系不科学。目前考核政府干部主要是经济发展的总量,而不考虑经济效益与经济增长的消耗程度。这种考核方式,难以准确和完整地评价一名干部在位时的政绩和作为。但是,由于这种评价体系的确立,给干部考核传递了错误信息,使他们想方设法倾尽财力搞开发区建设来扩大经济总量,使得大量征地因为没有那么多的项目进入,形成了大量的搁置抛荒现象。
开发区内大量搁置抛荒的农田,应尽快转让给原村民予以继续耕种,以减少土地浪费现象。
我国地少人多,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尤其是可耕地是一个非常稀缺的资源。温家宝总理“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坚决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话掷地有声,尤在耳边。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我国出台的物权法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本法。物权法出台后土地的产权制度关系得到完善,可以通过像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方式来保护土地,“如果土地被征用,但没有进行开发建设,在3~5年内,农民有权申请再行利用起来,恢复耕种,这可以有效解决耕地抛荒现象”,针对各地开发区内大量长期搁置抛荒的农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申请恢复耕种。
土地被征用的许多村民所得到的补偿款,几年下来因建新房,其他投资不当等已极大部分被花费掉了。现在土地没有了,相当一部分村民年纪偏大且又没有其他就业技术,就很难有第二产业可发展,干等着政府曾在征用土地时许下的优先照顾进厂工作的承诺。而目前开发区建设推进缓慢,农民进厂工作困难。
开发区内现有大量长期搁置抛荒的农田,各级政府有责任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对搁置抛荒的土地建立合理的流转机制。虽然开发区土地搁置抛荒现象的存在是多方面作用的结果,如能尝试建立起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正确处理好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充分尊重原村民意愿基础上探索多样化的流转形式,积极引导村民采取转包、托管、租赁、代耕代种等方式促进土地向规模经营户集中,并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对种粮大户和种田能手给予扶持,则能有效地落实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一方面避免闲置土地继续抛荒浪费现象,另一方面使村民增加可观的收益。
来源:联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