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进入大字体模式
退出大字体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历史资料
法眼看李一

童松青

 

李一事件,即便你不关心,照样闯进你的耳朵、你的眼睛、以及你的大脑。看了连篇累牍的报道、质疑和批判,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也想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一起讨论交流。

李一道长在密闭容器里

胎息2个多小时是真是假?

这个问题是李一是否造假、是否愚弄百姓的关键和核心。那是发生在1997年的事件,网上的视频我反复看了,没看出什么破绽。不过我知道人的眼睛是会被骗的,比如台湾的刘谦就再三欺骗过我的眼睛。可当初李一的表演有那么多随机观众在场,容器是否密封总可以看出来吧?如果认为那是假的,去试试便知,就算里面没水,你能在密封的容器里呆2个多小时吗?而上海电视台在节目策划、试录到正式录制这么长的过程中,难道又群体被愚弄了?抑或是上海电视台与李一合伙造假?更何况当初在场的还有公证人员,他们是以国家公证员的名义来证明是“真实有效的”。我们国家虽不能说是完全法治国家,但还是有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说了,公证员造假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甚至是刑事责任。既然有公证员的现场公证,那么我们现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就说李一的那次胎息是假的,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如此人云亦云,那岂不是还不如《皇帝的新装》里那个孩子?

在密闭容器里生存,我们做不到,但并不能断定任何人都做不到,假如有人做到了,那他就是伪科学?这种认识我觉得也不尽合理。比如中医的鼻祖黄帝——道家的集大成者,他能将人的奇经八脉、穴位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了解得很透彻,让我们后人受益。你能说他不科学吗?你能说在古代没有仪器,你不可能算出圆周率,那么祖冲之的答案就是忽悠?你能说古代连望远镜都没有,无人能发明历法,谁发明阴历谁就是个大骗子?我既相信supernature现象,也相信道家有常人不可思议的本事。李一道长来弘扬道家的一些被几代甚至几十代国民遗忘了的养生之道,看来在目前也许还不合时宜,不理解、不接受并不要紧,但或许我们应该以更加宽容的态度来处之。

李一事件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的社会还不够宽容,国民似乎习惯了一个声音、一个想法、一种活法、一种世界观。窃以为对于不同的学术、不同的宗教、不同的养生方法,不必追求千篇一律。只要不危害社会,给人以足够的自由才真正有利于diversity。只有在宽容的社会,自由才有生存的空间,自由更需要法律的保护,而法律天然要求讲证据。

李一道长强奸

重庆警方已经说了,举报失实。来了风就是雨?想借机成名的人多了去了,机会主义者从来就没有消失过,在可以用自己的丑陋来成名的网络时代,借“被强奸”成名恐怕比凤姐要高明,更何况对方还是个名人!既然举报失实,那么诬陷者是否要承担诽谤的法律责任呢?我们的司法机关似乎只是在兴致勃勃地看表演,就没想到自己也是这场表演赛的裁判?

刑法第246条对诽谤罪作了相关规定: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话是不能乱说的,如果真的存在对李一道长的诬陷行为,其影响范围之广,空前不一定绝后,这不是一般的诽谤,应当对诬陷者以刑法定罪量刑。

李一道长不执行法院判决  钻了法律的空子

看前半句,一愣:李一是个老赖。再看下半句,一名相关部门负责人说他钻了法律的空子。这就不对头了。既然是法律的空子,就不应该被钻,钻了就要负法律责任。如果钻了不需要负责任的,那就不叫空子,是大家都可以昂首挺胸走的路子。近四年来,李一的名声越来越大,人们知道他出名了,出书了,办班招生了。难道他的债主就不知道,难道他们不会去法院举报以便追回债权?难道法院会让他们的裁决书成为白条?这一切,都经不起推敲。二十多年的律师经验告诉我,这是一起了结了的案子,总而言之,是一个法院不再执行的案子。如果说谁赢了案子就是钻法律的空子,那么输了案子就是对方用了不正当手段,或者法官枉法裁判,那还有客观的是非界限吗?关于案件的报道,都必须尊重法院的裁决,因为我们普通人不知道他们当事人双方到底发生些什么。既然债务不存在,已经被法院裁决所认可,作为法律人的我,当然认为李一不存在什么没有归还的债务,更不存在没有执行的判决。

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通过再审,可以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正确打击违法分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李一道长收取天价学费

只能以荒唐二字来形容。他办班收3600/人,这是天价吗?我几乎每年都要进京参加法律学习班,三天收取3000/人,还不包括食宿。他办班是三天吗?(据说是一周)这个费用包括吃住吗?各个大学里的短期国学班收多少钱?当然,他也有收9000/人的班,你了解过这是些什么学生吗(估计是至少要住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有钱人),多少天?含住宿费吗?住宿的标准是多少吗?亲爱的读者,不要看了“天价”两个字就马上加入自己的情感。读报也要思考。

李一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李一办班提供服务,处于一个市场经济自身调控的环境当中,供求关系决定了价格高低。《物价法》也从未禁止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市场调节价。一个出价,一个接受,即便是周瑜打黄盖,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完全符合民法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谁认为价格过高,他可以不参加。古人讲:童叟无欺。只要价格无欺,李一养生班的报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李一道长履历造假

我至始至终没有看到造假的证据,包括造了什么假?是虚构了事实,还是隐瞒了哪一段履历?没有,记者只告诉我们:李一是初中文化,正式获得道籍却是在2006年。我想说的是,初中文化也可以修道,哪怕是文盲也可以;获得道籍更不重要,因为道籍并不代表一个人的道行水平和德行。

如果李一履历造假,还要看李一造的是什么假?是不是对他的养生效果做虚假宣传?如果有,那么李一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民法上对欺诈行为而签订的合同,采取的是一个可撤销的方式。也就是说,李一如果虚构了养生能力或者效果,使得求学者为此而来,那么求学者可以在一年内请求撤销合同,要求李一返还所缴纳费用,并赔偿求学者损失。然而至今还没有人这样做。

李一道长偷税

李一办班收费,应当缴税,这也许是唯一可以找到李一违法的地方。作为一位道长,办班收费远远低于社会办班收费,社会办班尚不能保证人人都上税,更何况一位身居深山的道士。疏忽和纳税意识不强或许才是未纳税的主要原因,我愿意相信李一道长不是故意偷税。

偷税是指为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而采取的隐瞒真实会计资料的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目的是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对于偷税行为,产生的后果首先是补缴滞纳金罚款;其次,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可能会被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严重程度达到犯罪的话,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主观上不是出于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但确实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比如因为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造成的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而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发生这种情况的,只要纳税人补缴应当由其缴纳的税款即可,逾期未缴纳的,也只要承担缴纳滞纳金责任,并不存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