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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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不能“不见官”

田益民

 

199010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法理上为“民告官”铺平了道路。然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民告官”却“难见官”甚至“不见官”的现象普遍存在。面对行政官司,各级行政机关首长亲自出庭应诉的少之又少,不仅是一把手不愿出庭,有的甚至机关人员也不出庭,而是全权委托给律师。法庭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缺席审判,使得法院陷入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的怪圈。尽管国务院在20043月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但“民告官”、“难见官”、“不见官”的现象仍然没有多少改观。

据了解,工作繁忙往往是行政首长不出庭的主要借口。其实质是行政首长骨子里的“官本位”意识在作怪,怕当被告、怕出洋相、怕败诉,为此不惜以“缺席”来保“面子”、护“威严”,而把法治精神、平等意识抛到了脑后。平心而论,如果哪一天行政首长们能够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坦然面对“民告官”,那么政府的声誉也就提高了。什么时候老百姓不靠上访、不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解决问题,而是找法院维权,那就说明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真的达到了相当高度了。

当然,要达到那样的高度“并非一日之功”。现在需要我们做的、也有条件做的,就是下决心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从制度上改变“告官”“不见官”、“难见官”的问题。而且推行这一制度,好处十分明显:

一是可以塑造良好的行政机关形象。“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每个行政首长应当具备的法治理念。现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决定了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表明了其较强的法制观念,同时也表明了其对工作负责的态度,有助于行政机关塑造依法行政、敢担责任的良好形象。

二是可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首长尤其是一把手出庭应诉,体现了在法律面前没有“官”与“民”的关系,只有原告和被告的平等关系,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裁判。这会让老百姓感受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三是可以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首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使人民群众看到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纠纷的诚意和决心,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还可以增强相互间的理解,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猜疑,减少上访和申诉,真正发挥行政审判“协调”官民关系的桥梁作用。其次,行政首长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平等地据理力争,据法力辩,可更直接、更及时地发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助于更好地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再次,行政首长积极主动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诚信政府的打造,而且对群众也是一种法制文明的宣传,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四是可以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水平。出庭应诉是一项专业性的活动,需要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应诉技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能直接听到老百姓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意见,直接听到法官对法律的讲解、陈诉,而且能通过承担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义务,提高应诉技能。行政首长在法庭上直接应诉,既有利于提高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更有利于纠正内部工作人员的官僚、衙门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要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纳入到政府考核工作机制中,凡不应诉导致不良后果的,要对其进行问责,实行过错追究。同时,也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行政首长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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