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勇年
进入21世纪以来,建设高素质参政党,是时代对中国民主党派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唯一选择。如何把民主党派建设成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组织上巩固、机制上健全和充满活力的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是我国民主党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已经面对和必须完成的重大课题。这个重大课题是一项综合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其中,下列问题也关乎高素质参政党建设,故值得予以关注和思考。
一、 建设高素质参政党必须改变参政党理论建设落后局面
没有正确的理论,就没有正确的行动,也就达不到行动的目的。中国共产党因为有正确理论指导,90年来干成了三件大事,即领导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也积累了丰富经验;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命题,对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谱写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必须学习和掌握执政党的理论,这是毋庸置疑的。执政是执掌管理国家政事,参政是参加国家政治活动,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参政党在学习和掌握执政党理论的同时,还必须要学习和掌握符合中国国情的参政党理论。
但是,中国的参政党理论建设是落后的,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其主要问题有:一是存在对中国政党理论认识上的偏差。长期以来,民主党派将执政党的理论和参政党的理论混淆,认为在中国政党制度框架中,执政党统战理论就是参政党理论,如在实践中执政党有统战理论研究会,民主党派也纷纷仿效成立统战理论研究会。二是没有系统的参政党理论。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民主党派在参政党理论建设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作为,造成至今尚未形成适应中国国情的系统的参政党理论,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各民主党派只能将执政党统战理论作为参政党理论来学习。参政党理论建设的相对落后,不能满足参政党的实践需要,妨碍了参政党在实践中应有的主动性,已成制约高素质参政建设的瓶颈。当然,进入21世纪以来,“参政党也在发生新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建设什么样的参政党和怎样建设参政党问题,是必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回答的问题。”各民主党派和有识之士对参政党理论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几年前民革中央组织“《中国的参政党》一书的编写,是……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政党制度、介绍中国参政党的一种尝试。”
笔者认为,建设高素质参政党的核心是思想建设,而思想建设的根本是理论建设。没有适应中国国情的参政党理论支撑和指导,高素质参政党建设是难以实现的。执政党统战理论不等于参政党理论。因此,建设高素质参政党必须改变参政党理论建设落后的局面。中国的参政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框架中,遵循政党基本规律,实是求是地开展参政党理论研究,尽快建立起适应中国国情的参政党理论体系。参政党理论体系,既应当包括参政党基本理论,也应当包括参政党应用理论;既然应当包括“中国参政党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和功能,包括‘政治参政’、‘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治责任”,也应当包括参政党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参政党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原则;同时,还应当包括参政党与执政党之间及参政党相互之间的党际关系,参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机关建设以及优化结构、健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建设高素质参政党必须解决依法参政能力不足问题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也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共产党已将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同时列为执政党建设的目标之一。毫无疑问,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就有一个依法参政的问题。所谓依法参政,主要是指参政党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参加国家政治活动,参与国家政权,参与管理活动。所谓依法参政能力,主要是指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国家政权为平台,在参与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发展和社会整体进步等方面所表现出的能力。在走向法治的今天,如果参政党不具有依法参政能力,就不可能承担起依法参政的使命,其素质肯定是与时代不相适应的。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参政党的依法参政能力是不足的。要加强参政党依法参政能力建设,既要重视其内因,也要重视其外因。建设高素质参政党的依法参政能力,我们必须强调其内因即自身建设,同时也必须关注其外因即外部法治环境。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法治环境还存在着尚不尽如意之处。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两个最突出的关乎全局的问题,一是宪法全面实施的问题,二是政党守法的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如果得不到全面实施,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就无法实现。政党是现代政治生活的核心力量,政党如果不守法,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自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写进宪法,成为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日起,中国政党制度法律化已经开始。然而,“中国政党制度不同于禁绝其他党派的一党独裁,也不同于各党派相互竞争的政党政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既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有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同时双方存在协商与合作的关系。正是基于此,我们称之为多重化的党际关系”。基于中国政党制度多重化的党际关系,宪法确立的中国政党制度,尤其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政党的执政或参政行为。至今,中国政党行为还是处在主要依靠执政党政策进行调整的阶段,中国政党制度法律化程度相当不完善。从现代法治理念上讲,一个政党的政策或制度,其效力只适用或只能约束其政党成员。一个政党可以通过自己的政策去领导或引导其他社会成员,但不能替代其他社会成员。我们应当承认,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各民主党派的独立活动,是中国政党制度良好发展所必需的两方面。在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需要实现执政党与参政党在合作关系上的相互平衡。“这种相互平衡就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一方面坚持保证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权威,另一方面就是切实保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权利,实现宪法规定的民主党派作为政党与共产党的平等地位,也就是实现各民主党派在宪法范围内的独立自主性。”惟有如此,才能有效避免反“右”扩大化和“文革”历史的重演,消除民主党派人士的心有余悸,维护宪法所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所以,中国政党制度法律化已成为“一个敏感而不容回避的问题”。
笔者认为,中国政党制度法律化进程直接影响参政党依法参政能力建设和高素质参政党建设。为建设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各民主党派有责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提升自身依法参政能力的同时,监督执政党依法执政,参与推进中国政党制度法律化进程,参与推进宪法全面实施和政党守法的进程,参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三、建设高素质参政党必须要考虑竞争参政的外部空间
“中国政党制度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有权参与国家政权,但不与中国共产党分享领导权,因此中国的党际关系体现严格的统一与权威,具有高度的社会整合功能。”中国政党制度是属于非竞争性政党制度。中国的非竞争性政党制度,是指参政党与执政党之间的不存在竞争性,即各民主党派承认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参政党只参与国家政权,但不与执政党竞争领导权或分享领导权。中国的参政党与执政党之间不存在竞争性关系,这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是国家宪法所确认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那么,参政党之间是否可以对参政行为进行竞争?
在中国政党制度的语境中,八个民主党派都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各参政党相互之间是友党,各参政党都有权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权。平等不是平均,不是“排排坐,吃果果”。如果将八个参政党的参政行为固定在平均的“排排坐,吃果果”模式中,其所产生的后果便是滋长参政党的参政惰性,从而会导致参政党成为养尊处优的平庸摆设花瓶。参政党的参政行为应当是积极的,积极的参政是需要动力的。动力即一切力量的来源。动力有物质动力、精神动力和信息动力,建设高素质参政党的动力主要是精神动力,精神动力“它既包括信仰、精神刺激,也包括日常思想工作。”动力包括内部的动力和外部的动力,建设高素质参政党的内部动力是参政党的自身建设,而其外部动力主要来源参政党履行参政职能的国家政治活动平台和政治体制及机制的设计安排。离开国家政治活动平台和政治体制及机制的动力支撑,参政党要提升参政的积极性是障碍的。因此,在一个共同目标中,为了参政党有积极参政的外部动力,在国家政治活动平台上设置激励参政党的竞争参政机制是必要的。
各民主党派之间的竞争参政,在实践中实际上早已存在。如不少地方公开选拔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厅、处、科实职领导职务时,执政党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将数量有限的实职领导职数专门安排给民主党派人士,各民主党派符合条件的成员可以通过自荐和党派推荐报名参加后,通过考试考核,最后选拔最优秀者,这就是一种竞争参政。又如,不少地方开展对各民主党派的提案、社情民意、金点子等献计献策的参政议政工作进行评比,对优秀者予以奖励,这也是一种竞争参政。可见,在参政党之间采用竞争方式来激励参政积极性,在现实中是可行的。应当强调的是,参政党的竞争参政应当是有限的,即不是参政党的所有参政行为都可以竞争,如参政党在政协组织中的政治安排,就不宜采用竞争方式来实现,而是应当通过政治协商方式来实现。同时,参政党之间的竞争参政应当是有序的,即要在执政党领导下,其进程要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相适应。
在坚持有序的竞争参政原则基础上,如何扩大参政党可竞争参政的空间,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课题。“政党反映民意的组织保证便是政党的政治录用和输送精英职能。”笔者认为,如果一个政党的政治录用和输送精英渠道不畅,该政党会因英雄无用武之地而导致能力消退,难以履行好政党职能,在非竞争性政党制度中的参政党尤其如此。因此,在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基本政治制度框架中,引入竞争参政机制,可重点考虑在民主党派人士担任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实职领导干部职务方面扩大竞争,即在遵循中国共产党“党管干部”原则前提下,设计适合中国国情的竞争参政机制,制度化地适当扩大的实职领导职数,专门让各参政党推荐符合条件的成员,通过竞争方式上岗,来参与国家政权。这种竞争参政,对每一个参政党都会产生竞争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又能转化为动力,调动和激励起参政党的参政积极性,推动参政党及其成员的能力培养,促进参政党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建设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素质参政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