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8月31日以浙民提〔2004〕55号文对《突破所有制瓶颈、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作答复:该提案由我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国家税务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办理。
提案内容详见:http://www.zjmj.org/czyz/xiangxi.php?id=689
答复要点:
一、我们赞同提案中关于福利企业社会功能的定位:社会福利企业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为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福利企业是目前安置残疾人就业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对予福利企业的改革发展,党和政府仍然要一如既往予以足够的重视,政府在公共政策设计上要有所倾斜,加以扶持。
二、我省福利企业除少数历史包袱较重的老民政直属企业外,绝大多数已实现了转制。但诚如提案所言,福利企业虽已基本实施转制,但仍没从政策上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改制后企业的投资主体问题;二是减免税的量化问题。这两个问题的修改涉及中央有关部委,我省有关部门无权决定。为此,在实际操作中,福利企业的改制工作采取了相应的变通方法:一是仍然戴着红帽子;二是减免税资金仍为国家扶持资金科目挂帐,不予量化。从而也导致了福利企业改制工作的不彻底。针对以上问题,我厅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已改制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充分享受到位,并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会同省国税局向中央有关部委提供修改意见和事实依据,争取从根本上解决政策障碍。
三、在严格控制规模总量的基础上,合理调整福利企业准入机制,为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打开政策通道。在新办福利企业方面,我厅对省政府确定的25个经济欠发达县准予申办福利企业。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提案的意见,制定合理的准入机制。准予发达地区适量新办福利企业,在保持企业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其新办一些残疾职工安置量大的企业,以分流下岗残疾职工。
四、针对个别福利企业及残疾人钻国家政策的空子,出现了挂名不上岗、多头挂名、残情不达标等现象,我省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渠道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强化年检年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二是加大对违规福利企业的稽查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执法必严、违规必究。在检查中,凡是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福利企业,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享受退减免税,严重的取消福利企业资格。三是开展福利企业税收专项稽查,同时,我厅正在逐步建设福利企业资质管理网,以最终实现福利企业及残疾职工的全动态管理。
五、提案中对福利企业政策瓶颈的分析是深入而中肯的。通过地方性立法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管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已势在必行,但在尚无中央立法依据的情况下,地方难以先行立法。近期,我厅拟会同国税、地税等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转发,以填补政策真空。一旦国家相关立法出台,即向省人大或省政府提出实施性立法项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