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浙江省委会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增的目标,我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了“两富”总目标,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四个翻番”。我们认为,要实现这些目标,作为一个转型与改革的大省,应该以“民富、民生”为导向,推动我省居民收入分配改革。
当前我省居民收入分配失衡问题客观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尚不同步
2000年以来浙江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分别从2000年的9279元、4254元,增长到2010年的27359元和11303元,分别增长了1.95倍、1.66倍,年均实际增速分别达9.72%和7.86%。但同期浙江省GDP实际增速年均达12.33%,分别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速高出2.61、4.46个百分点,居民收入增长与区域经济增长不同步现象较突出。
居民收入分配“两个比重”相对偏低
“十一五”时期,浙江省居民收入增长一直低于财政收入和企业利润增长。2010年与2006年相比,浙江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2.18倍,地方财政收入增长2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则分别增长1.5倍、1.54倍,三者增幅依次递减。从数据来看,2009年浙江省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比全国46.62%平均水平低7个百分点;而企业营业盈余占比比全国24.67%平均水平高出8个百分点。
城乡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仍有隐忧
从城乡看,近年来浙江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总体呈倒“U”型走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从2000年的2.18逐步上升到2006年的2.49,转而进入缩小阶段,2010年降为2.42。近年来,浙江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基本维持在2.45~2.50之间,处于有效控制差距阶段,但与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和改革开放成果全民共享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进一步看,浙江省农村内部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即从2006年的6.74倍逐步上升到了2010年的7.28倍,而城镇内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则在2010年高达8.19倍。
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不同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异较大
2010年,浙江省丽水市、温州市、衢州市和金华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其中,丽水市为3.23,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11个市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值(温州市,31201元)与最低值(丽水市,21093元)之比为1.4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值(嘉兴市,14266元)与最低值(丽水市,6537元)之比为2.18,省内区域之间以及区域内部的居民收入差距较大。
鉴此,我们认为,要从托底、扩中、限高三个方面发挥好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推动我省居民收入分配改革。具体建议如下:
保障民生支出,完善公共服务,夯实“托底”基础
“托底”是居民收入分配改革取胜的关键。这不仅能增加城乡居民整体收入,也能为低收入者创造公平收入的起点,特别要对困难低收入群体实行直接转移支付,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收入水平,确保地方财政预算支出增量约2/3用于各类民生支出,构建居民收入分配“托底”的财政基础。
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均等化水平。财政教育投入要继续加大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新增财政教育投入,要更好地用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少年儿童、残疾儿童、城镇困难家庭子女等弱势群体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提升人力资本投资在收入分配中的重要作用。
提升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水平。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稳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经费标准,调整和扩大服务项目,增加和完善服务内容。建立和完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调整机制,提升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共享水平。
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梳理整合财政支农资金,促进涉农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统筹安排。探索和完善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财政支农资金补助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三农”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和乘数效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发展农业。将农民致富与城市化发展有机结合,进一步理顺中心镇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分类分档、奖补结合,动态考核、以奖促建”的小城市培育试点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中心镇建设。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欠发达地区居民增收。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清理、整合各类专项性转移支付,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激励性转移支付,完善有利于欠发达地区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转移支付办法。继续探索实施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新机制,提高转移支付使用绩效,增强欠发达地区财力保障和统筹发展能力。
强化就业创业扶持,优化支出政策,增强“扩中”能力
中等收入群体的倍增是居民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扩中”的关键在于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增加居民劳动性收入,实现中等收入群体的倍增,即在目前约31%的基础上,到2020年努力达到45%左右,由此使浙江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在现有基础上扩大800万,达到2600万以上。为此,要坚持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并举,通过扶持就业创业来促进百姓增收致富。
强化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大学生是中等收入者的重要来源,现代服务业是吸收大学生就业的重要行业。目前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就业比重仅40%,而发达国家服务业就业比重普遍在70%左右。为此要实施积极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健全就业资金多元筹措机制,不断完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归并、整合不同渠道的就业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发挥财政导向作用,鼓励各方创新创业。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自主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浙商回归”创业、大学生自主创业、“能人”带头创业等,多层次搭建创业发展服务平台,大力扶持产业集聚区、各类专业市场、科教园区、创业辅导中心、创业实习基地、产学研合作平台等创业载体建设。要重点探索建立统筹城乡就业机制和就业长效帮扶机制,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打好政策“组合拳”。严格执行各项税费减免政策,给予初创企业和微小企业灵活多样的地方性税收和收费政策优惠。建立“人才工程”财政投入持续增长机制,积极培育引进创业人才和团队,提升创业层次,增强创业示范带动效应。完善征地制度,保障征地谈判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为一部分农民成为中等收入者创造条件。
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强化“限高”功能
按照“十二五”规划要求,深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财产和收入的税收征管,发挥税收的“限高”功能,优化居民收入分配结构。为此,省里有关部门要积极同国家有关部委协调沟通,反映工作中的难点,建言解决问题的举措。具体而言,要着力推动国家层面科学合理地考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逐步推行综合课征模式,进一步提高个税征管水平。要着力建言国家在上海、重庆试点基础上,考虑进一步扩大房产税的试点范围,进一步增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完善地产税体系。要着力呼吁国家探索“先税后分”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