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12-24 来源:联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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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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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善于运用并不断完善政治协商这一重要的民主形式,统一部署和协调,认真组织实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 2.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在决策前就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通过政协进行充分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加强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认真听取政协的意见建议,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内容,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3.坚持民主协商、求同存异的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协商活动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集中民智,广纳良策,鼓励和支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渠道,通过协商增进共识,努力形成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二、明确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4.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1)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的重要决定。 (2)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的政府规章。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 (4)行政区划和同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及其重大调整。 (5)同级党委、政府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 (6)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 (7)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和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8)党委、政府、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三、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5.会议协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讨论,听取意见建议。 政协全体会议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的最高形式,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是政协全体会议闭幕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其他会议协商形式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6.书面协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的意见;或政协以《协商纪要》、建议案、提案等书面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7.恳谈协商。党委和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同政协领导或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政协委员进行恳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四、规范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 8.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议题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也可由政协党组提出建议。一般于每年11月前,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发出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提交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建议;12月底前,由党委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主持召开党委、政府、政协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年度政治协商议题方案,报党委确定。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由提出部门直接向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提出,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9.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议题确定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政协提供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必要条件。需要协商的文件和相关材料,有关部门一般应在协商日前15个工作日送交政协。政协党组要认真制订具体协商方案,围绕协商议题,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10.协商活动的组织。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并就协商的议题作出具体说明,开展双向交流,认真听取意见。属年度计划安排的协商会议,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协商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11.协商意见的报送。政协要认真综合整理协商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协商纪要》或建议案等形式,及时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12.协商意见的处理。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协商纪要》、建议案、提案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一定形式向政协反馈采纳落实情况。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协商后形成的《协商纪要》、建议案、重点提案,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落实办理部门并及时反馈。需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内容,在提交党委和政府决策时,应附上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
五、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领导 13.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各级党委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把政治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党委和政府联系政协的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根据需要参加政协会议,主动通报相关情况,认真听取协商意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政治协商,不能以通报情况的形式代替政治协商,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当以组织形式进行的政治协商。不断创新和完善协商机制,深入研究政治协商理论,明确政治协商的科学内涵,进一步探索政治协商的有效形式,努力提高政治协商的实效。 14.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治协商中的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在政治协商工作中肩负着领导、组织、协调的重要责任。政协党组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政治协商的具体部署、协调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党委和政府的下一年度重点工作,及早提出政治协商的议题内容、时间安排、形式选择的建议,充分做好协商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参会人员的到会率,努力提高协商会议效率。 15.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政协知情明政、履行政治协商职能创造条件,努力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党组负责同志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应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部门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部门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人员列席。 16.各市、县(市、区)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