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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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 进一步完善校园事故处理办法--民进浙江省委会在省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上的提案
近年来,发生在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日益增多,每年,都有许多天真的少年儿童因校园事故的发生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这类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类事故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一旦校园事故发生,性质的认定,责任的承担,赔偿的原则和标准都难以确定,使得事故的处理和解决,或久拖不审,或审而不决,或决而不公,给学校和社会造成很多甚至是很严重的负面影响。我省某地一小学,几个学生在校园玩耍时,用力摇足球球门,球门翻倒,其中一学生被击中后脑勺,经抢救无效死亡。家长向学校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并到学校吵闹打砸,甚至威胁学校领导,最后学校迫于压力,同意私了,赔偿近20万元才平息事态。此事传开后,当地许多小学限制学生开展足球运动,使爱好足球的男孩们沮丧万分。类似这样的事件,现在时有所闻,已引起了教育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广泛关注。
    据我们了解,学生伤亡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比较复杂,有的是因教室、院墙、厕所、操场、体育器材、实验仪器等教学设施有问题而引发的事故,有的是因教师教育方法不当或违法乱纪而引发的事故,有的是因学生疾病或心理缺陷、因学生违犯纪律而引发的意外事故,更多的是因外来因素而引发的意外事故、无过错意外事故和各种综合原因造成的事故。
由于学校环境的特殊性,在开展各类教学活动中,在学生的生活过程中,出现一些事故是非常难免的,正确处理学生在校人身伤亡事故,不仅涉及到事故处理本身的公平、公正原则问题,而且存在一个社会导向问题,对维护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利益,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素质教育的开展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方面对学校事故的认识分歧、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个别司法处理有失公正等原则,导致学校事故处理中的若干不正常、不合理现象时有出现:
    (一)非学校责任事故被当作学校责任事故处理。相当多的家长认为,把孩子交给学校,在学校发生的任何伤亡事故,都应该由学校负责。这些家长的孩子一旦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往往不管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律迁怒于学校,他们不愿诉诸法律,通过法院解决,而是天天纠缠校长,致使学校正常工作受到影响,校长和教师也被弄得担惊受怕。为了息事宁人,有的学校尽管没有任何责任,但被搞得精疲力尽,无可奈何,只能出点钱买个太平。即使通过司法途径,也存在法院审判人员就某些情节作不适当的引申、发挥,不能判学校的直接责任,便追究所谓“连带责任”,弄得学校无所适从,莫衷一是的情况。
    (二)学校对学生伤亡事故中的经济赔偿或补偿不堪重负。在学生伤亡事故中,依法认定学校有过错,并且根据学校所犯过错的程度来合理确定经济赔偿的数额,这是完全应该的。现在的问题是,学校一旦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受害者的监护人往往无视校方责任的大小,在索赔问题上“狮子大开口”,开出“天价”,数额大得惊人。这往往是学校难以协调处理的问题。这类事故一旦形成诉讼,法院审判人员在判定赔偿数额问题上,无确切的法律规定可循,他们在感情上又往往偏向受害者一方,甚至以情感代替法律,因而往往不适当地对学校作出经济赔偿或补偿的判决,使学校难以接受和承受。
(三)校园事故不当处理造成了深刻的负面影响。在多次发生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因校园安全事故特别是学校不存在责任的意外事故而付出高额赔偿,受到各种处分和社会舆论的指责后,学校和教育工作者普遍存在畏难惧险的心理一些学校不敢早开校门,他们担心:教师尚未上班,学生涌入学校,发生伤害事故,谁来负责?一些学校尽量少开展、少组织社会实践与社区服务活动,他们担心:开展这类活动多,危险性也增多,发生了问题谁来负责?一些学校春、秋游活动不搞分散活动。要不然,万一学生掉进河里、摔到深谷,谁来负责?一些学校的操场的双休日、寒暑假不开放,他们担心:出了事故谁负责?等等。很多学校教师不愿组织学生开展有风险的课外活动,甚至体育课也能减则减,能简则简。这对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冒险精神极为不利,长此以往,我们民族的素质和长远的竞争力也十分堪忧。这些负面影响正在相当多的中小学蔓延,其危害不可低估,到了尽快加以解决的时候了。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尽管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学校设施建设的一些规定,但是,学校安全的标准,出现伤害事故后的责任认定等,都未能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以至一旦出现校园伤害事故,很难确定哪是因学校设施不合要求,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起的责任事故,哪是学校难以负责的意外事故。一个孩子因走楼梯不慎而摔伤,这样的事如发生在学校以外,那么无疑会被当作意外事故处理,但此事如发生在学校就不一样了,似乎只要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责任就都在学校,家长往往就向学校提出高额的赔偿要求,索赔不成,有些家长就吵闹打砸,无理取闹,而对于这些行为,却往往被当作弱者的正常行为,不受制裁。除了法制不够完善外,新闻媒介、社会舆论的不正确引导,社会保障不够健全,校园安全管理相对薄弱等也是重要的原因。
    为此我们建议,浙江省应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制定相关的法规,把校园安全管理和校园事故的处理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我国上海等地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校园事故处理的专门法规,我省宁波等地也已着手制定相应地方法规,这些成果可作为借鉴。
    一、浙江省人大尽快制定《浙江省校园安全条例》或《浙江省校园事故处理办法》,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校园安全的标准和处理校园事故的准则。要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对于学校设施标准的行政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地方性法规。把目前有关教育的法律中的保障校园安全的原则要求和散见于行政文件中的对校园设施的安全标准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法制化,使校园设施有明确的安全标准,校园安全管理有详细的要求,学校开展有风险性的活动(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保障有具体的规定,同时要明确学校、家长和其他方面对学生安全的不同的责任。对于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的处理问题更是要科学论证,事故的责任鉴定,处理程序,处理方法等都要进行明文规定,使校园安全问题有法可依。
    二、对于发生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责任认定这个关键问题,我们认为应分三种不同的责任:一、学校直接责任,这是由于校方的原因造成学生伤亡事故,学校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可确定为学校直接责任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违反教学大纲;在学校实验课或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了错误的指导;学校设备、设施陈旧老化,或处置使用不当;学校物品堆放或悬挂不当;在正常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撤离工作岗位;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有关教育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学校食堂卫生工作不力,造成食物中毒;因学校或有关人员直接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二、学校间接责任,这类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一些非学校因素,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对于这类事故,主要应由肇事方的法定监护人或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可视具体情况承担责任。下列情况之一可视为学校间接责任事故: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不直接导致学生伤害;在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内,教师随意让学生中途离校;在课余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内活动中,学校未安排有关人员值班,或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撤离岗位,这期间学生相互打闹、游戏失手或活动不慎引起伤害;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由此延误病情或导致伤害程度加重;有关教育人员对学校内已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伤害程度加重;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连带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三、学校无责任事故。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学生伤亡,可视为学校无责任事故: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又未接到家长的通知;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的教育方法完全正当合理,学校却在校内外自伤、自杀;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尽管发生在校内,但纯系学生违犯纪律引起,并在此事件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过失;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肇事原因纯系学校以外的其他因素,并且学校组织措施得力,有关人员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事故尽管发生在学校,但纯系校外人员私自闯入学校寻衅闹事,扰乱正常学校秩序;完全属于非学校的原因造成的其他事故。
我们认为,在立法和法院审理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案件时,都应切实把握责任的区分问题。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应是严格的过错责任制度,只有因校方管理不善,存在过错,才应追究校方的责任,而不是有些判例所表明的无过错责任制度。
三、校园事故的处理过程,应强调确保校园正常工作秩序原则。一些校园意外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有些家长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而是以弱者的身分,到学校胡搅蛮缠,吵闹打砸,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对此种行为如不进行制裁,不仅挫伤了学校的积极性,也为以后的伤害案件提供了不良榜样。应对严重干扰学校秩序的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对敲诈勒索,破坏学校设施,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要建立校园伤害案件处理的非常通道(特殊程序),这一非常通道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保护青少年方面的社会团体担任。发生校园伤害事件,应由他们进行调解,除非校方同意,家属一般不与学校进行直接谈判等接触。调解不成,必须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这样,校园的正常的工作秩序不会因事故发生而受到大的影响,也便于对事故的公正处理,避免学校受到敲诈、破坏等冲击。
四、校园安全和校园事故的处理涉及千家万户,多个部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立法的过程应充分发挥民主,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除了做好广泛的立法调研,还应进行公开的大范围征求意见并举行立法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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