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应用比较研究法,着重剖析了民主监督与人大监督概念和特点:阐述了民主监督的“柔”与人大监督 “刚”的本质差异;进一步阐述了民主监督和人大监督的五大比较:一是权威性,二是广泛性,三是客观性,四是优势性,五是特殊性;还对提高民主监督和执法监督之实效性问题,进行理性再思考:指出解决历史周期率的关键是要执行宪法:处理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要坚持党的领导,以及所有党员都要自觉遵守宪法这对矛盾,从而提高对民主监督和人大监督实效性的价值之认识。
关键词:民主监督 人大监督 比较研究 历史周期率
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含网络监督)等,这些监督形式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都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是从不同角度和运用不同方式发挥监督作用,它们之间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又各具特点,各有侧重。通过比较研究法,剖析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概念和特点的异同,是一项有非常现实意义的课题。
《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辞典》解释说:比较研究法就是对物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的研究与判断的方法。⑴古罗马著名学者塔西陀曾说:“要想认识自己,就要把自己同别人进行比较。”比较是认识事物的基础,是人类认识、区别和确定事物异同关系的最常用的思维方法。⑵
本文着重政协民主监督与人大监督概念和特点,应用比较研究进行剖析;还对提高民主监督和执法监督之实效性问题,进行理性深入地思考,以飨读者。
一.概念剖析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涵:“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⑶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意见、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目的是为了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保证决策的正确和实施中取得实效,把各项事业推向前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向各级党政部门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参加各级党政部门组织的调查和视察活动以及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以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的影响力来增强监督的效果。因此,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符合民主的要求,它作为我国监督体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有着其它种类监督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简称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的神圣权利。人大监督制度,是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同志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⑷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我们可以把人大监督权的内涵作如下表述: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状况和宪法、法律的实施状况,所采取的了解、调查、审议、处置的强制行为。⑸
政协监督与人大监督 “刚”性监督相比,仅仅属于“柔”性监督,但她更能体现我国协商民主的特点,更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巨大优势。从作用和功能上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它虽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行政的命令性,但具有层次高、范围广、成本低、效率高、形式活等特点。九十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关于政协监督与人大监督具有不同性质的两个重要批示。后来王汉斌副委员长在一篇文章里公开引用了这两个批示:“1980年9月27日,他(指邓小平同志)在为全国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准备的一个文件中批示:‘不要把政协搞成一个权力机构。政协可以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无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和监督。它不同于人大,此点请注意。’同年11月12日,又在乌兰夫、刘澜涛同志的信上批示:‘原来讲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指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而言,对政府实施监督权,有其固定含义,政协不应拥有这种权限,以不写为好。’这就阐明了人大监督与政协监督的不同的性质,前者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后者不具有这种约束力。”⑹
二.特点剖析
一是权威性比较。这从人大组织和人民政协的性质进行分析的,有其本质的差异。
人大监督具有法定的权威性,这是人大组织具有国家宪法赋予的执法权力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清楚地表明,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代表机关,能够对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接受它的监督。这种地位,是其他任何机关和党组织都不能替代的,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而人民政协只有一定的权威性,因其为非权力机构的性质所决定的。人民政协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其监督既有规范的形式,又有制度的保证。政协委员可以通过人民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有组织的活动,与中央及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直接沟通,反映意见、建议和批评,能够引起党政部门的重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这些优势,是其他组织不完全具备的。正因为如此,人民政协对国家和地方大事的民主监督,才具有重要影响的一定的权威性。
二是代表性比较。这从代表和委员的来源进行分析的,有其同,也有其异。
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各条战线、各个阶层和不同的地区,其中绝大多数战斗在经济、科技、国防、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工作的最前沿,同人民群众有着最直接、最经常、最密切的联系,能够直接了解、掌握真实的社情民意和各个方面的客观事实,全面听取和征询广大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反映、意见和评价,按照人民的意愿对各级国家机关实施监督,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往往需要通过界别和政协委员来实施,而这些政协委员都是各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港、澳、台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邀人士,其中大多数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别的官员,政协委员联系着各方面的人民群众,能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充分反映社会各个方面的看法,其反映的社情民意就必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是客观性比较。这从代表和委员所处位置来分析的,有类似,也有不类似之处。
人大监督的主体素质较高,审视位置相对超脱,分析评价事物辩证,人大代表大都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法律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他们情况熟悉,经验丰富,工作相对超脱,又有较为充分的时间开展调查,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对待和分析问题,加之权力机关“具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决策机制,更是进一步保证了对监督对象进行评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人民政协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政协委员中相当数量的人已不在党政领导岗位上,位置超脱,亦官亦民,可以比较客观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体现出相对的客观性。
四是优势性比较。这从代表和委员各自优势特点来分析的,主要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人大最大优势是具有审议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言论免责权、检查视察权、人身保护权等多种优于普通公民的特殊权利;立法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对国家机关负责干部的选举、任命、罢免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行政权力、审判权力和检察权力的“硬约束”,构建成权力约束的有效性。
而政协委员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政协委员中大多数是知识分子或者是在各条战线中有真才实学和经验丰富的人士,能够对社会中一些宏观的、重大的和深层次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家和地方的发展决定提出切实的、深刻的建议和意见,从而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五是特殊性比较。这从代表和委员各自个性特点来分析的,有同更有异。
人大监督具有广泛的包容性。人大监督的覆盖范围较大,包括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内容,则包括执法、施政、廉政等各个方面,可以说是一种全方位、多层面、广视角的监督。甚至可以把触角延伸到上级部门鞭长莫及,地方政府不便管理而成了监督的“盲区”、“死角”。他们采取听取汇报、组织代表视察、评议等办法,对这些部门的执法情况、工作业绩进行监督,普遍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实行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民主党派作为参政的政治组织,其主要领导人有资格出席最高级别的国务会议,地方负责人则参加地方上重要会议,就国家和地方大事进行政治协商,为此这样的民主监督,自然而然就具有严肃的政治性。
总之,人民政协要正确认识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对共产党实行监督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进一步增强开展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敢讲真话,敢提意见,敢于批评;要发挥政协对党政机关权力运行及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的民主监督作用,协助党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而更好地加强多党合作,更好地实现“中国梦”。
三.监督实效性再思考
无论是民主监督,还是人大监督,都存在一个监督实效缺失的严重问题,重点表现在对权力腐败的无能上,让全国人民痛恨之极、担忧之甚。从而经常让我们这些民主党派人士深思:1945年黄炎培向毛泽东在延安,提出的那个“关于历史周期率”问题,能够避免吗?!
黄炎培先生十分好奇中国共产党如何面对、回答、解决这一千古难题。毛泽东同志听后,胸有成竹地答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笔者想,毛泽东同志当年在新华社发表的许多反对蒋介石的檄文,和1945年12月30日中国民主促进会成立时,所发表宣言中所要“促进”的“民主”,对国民党政权实施有效的、民主的监督,本质是一致的,至今仍然有其现实的参考价值。
2012年12月底,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走访8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在谈话中,总书记再次提到当年黄炎培和毛泽东在延安关于历史周期率的对话,认为这至今对中国共产党都是很好的鞭策和警示。总书记重提历史周期率,就是让全党不要忘记古往今来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寻找到能够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的可长可久的制度和体制,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的长久治安。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的宪法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习总书记讲话的实质,解决了长期以来党的领导和实施宪法的矛盾。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该是党的集体领导和方针政策的领导,任何个人无权自我代表整个党,发号司令,让人民盲从;党组织和党员都应该无条件地遵守宪法、执行宪法,决不能站在宪法之上,否则权力腐败无法根除,公民人权难保公正、所有监督均成空话。
为此,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一切都建筑在遵守宪法和执行宪法之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主监督和人大监督的实效性落在实处,从而避免“历史周期率”的发生!
注释:
⑴比较研究法概念•比较研究法百科•百度
⑵比较科学•百科名片
⑶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01日•新华社
⑷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⑸程湘清• 人大监督:内涵和重要性•2007-1-24网络
⑹王汉斌•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起草一九八二年宪法•中国人大•2004年第9期
(作者:民进杭州市委会 周祖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