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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们更理解权利

秦 平

  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先后颁布。这三部法律以它们凸显的人本主义精神和对人权的保护与彰显,感动了中国,并为2003年赢得了“权利回归年”的美誉。然而,时至2004年岁末,惊回首,我们发现这三部曾经被人们盛赞的法律在即将过去的一年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各大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流浪乞讨人员骤增、救助站运转困难等问题,于是一些大城市开始考虑“禁乞”,并先后有多个城市开展了禁乞的立法工作。而与此同时由于禁乞引发的“乞讨权”大讨论也在全社会蓬勃展开,以致各大城市都不得不慎重对待乞丐问题。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婚检成为非强制性内容,当事人双方可以自主选择在结婚前要不要进行婚检。正如一些人所担心的那样,婚检率从98%一下降至不足1%,由此而增加的遗传病机率在威胁着下一代的健康,于是一些地方开始想办法提高婚检率,搞免费婚检,甚至意图把婚检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几经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撞了白撞”到“机动车负全责”可以说是一个质的飞跃,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了充分的张扬。但在实际操作中“机动车负全责”又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烈质疑,经过听证后出台的《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在法律与民意之间找了一个平衡点,但是却被一些专家斥为是对法律的修正。
  为什么代表立法进步思想的法律条文在实施的过程中会引出这么多的争论来,以致立法者不得不再一次努力寻找法律与法律实施之间的平衡点呢?这里无论是对立法者,还是对公民个人都有一个加深对权利的认识和理解的问题。当我们在极力推崇、宣扬权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记告诫人们权利的边界。权利的边界是公共的安全与秩序,是他人的权利。权利一旦超出这个边界就会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对此法律是必须要加以规范的。
  由自由权引发出来的“乞讨权”是人们对抗“禁乞”的有力武器。但是如果单纯地谈论人有没有乞讨权,就容易把禁乞问题变成一个伪问题。因为乞讨行为本身并无害于社会和他人,有害的是借乞讨为名扰乱秩序、骚扰他人,这是禁乞的关节点,同时也是乞讨权的边界。你有乞讨权,但必须遵守社会秩序,尊重别人的安宁权,不能以自己的权利侵犯他人的权利,否则这样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样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言,立法者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是值得称道的,但人的权利也是要在法律范围之内行使的,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就是行人权利的边界,超越了这个边界,就会有损于道路交通秩序,有损于司机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立法强调以人为本,也很难不受到质疑。
  而婚检的问题则涉及到公民理性地行使自己权利的内容。取消强制性婚检的意义在于强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公权力不能强行进入私权利调整的范围内。但在私权利的领域内却强调的是自我责任,要不要婚检是当事人双方的自由,但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也要由当事人双方来承担。这就要求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要慎重,要理性。当然政府也有责任引导公民理性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加强宣传,比如进行免费婚检。
  法治社会强调法律保护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人权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越来越完善的保护,而且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在这一领域中我们国家的法律会做得更好。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通过立法、通过宣传引导公民更好地认识权利,学习运用权利。无论是行人还是司机,无论是乞丐还是城市管理者,或者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权利的意义都不仅仅是对抗的武器,而更是维持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人的尊严与自由的工具。如果我们过分地强调了权利的对抗性,忽视了权利的界限,就很可能在权利的保护中失衡,进而使我们的立法左右摇摆,争议不断。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