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生态环境,解决生态不断遭受破坏问题,提高生态文明,从2005年开始,国家逐步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我国现在实行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 偿制度,是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的补偿机制,这种机制虽然为地方生态补偿提供了资金基础,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方政府在生态保护上的财政支出压力,但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不少问题。
一是资金补偿对象不全面。2008年开展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上而下的纵向生态补偿,其主要对象是对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的地方政府的补偿。这在当时确实起到了保护生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意识的提高,生态的含义扩大,包括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都没列入。
二是补偿资金发放不均衡。2008年,国家对重点功能区范围内的452个县(市、区)开始实施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当时补偿资金为60亿元,以后逐年增加,到2013年达到440亿元。但是生态补偿考核范围扩大甚少,只是由原来的452个增加到482个县,仅增加了30个。这就导致作了贡献却未列入的县一分未补,这种县域间的不平衡,不公平。
三是补偿资金不到位。由于财政部的补偿资金列项属于一般转移支付而非专项转移支付,加上财政对资金使用方向缺乏硬性要求,因此一些县拿这笔钱去平衡财力,挤占、挪用补偿资金,实际落实不到生态环保专项上,这严重影响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效果。
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早日建成惠及全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议由中央政府牵头成立横向转移支付机构。要突破地方行政辖区界限,开展跨省际生态补偿支付,一般情况下要由中央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起着组织、协调、引导作用,才能扎实推进。要建立起不同行政区域界限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必须要有一个由国家相关部门的代表和地方政府派出代表共同组成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具体由国家相关部门的代表负责牵头组织各地方政府代表之间的谈判和协商,同时对达成生态补偿意向的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这就将现有的零散的不系统的省际间生态补偿的转移支付,纳入到常规性的系统性的转移支付制度之中。
其次,明确横向转移支付补充性的定位。当前迫切要求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不是以财政均等化为目标,而是为了解决目前纵向转移支付下,各省际之间生态成本外溢所带来的一些外部性问题。而目前我国政府采用的一直是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因此,横向转移支付与传统和纵向转移支付之间的关系,从地位上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只能作为传统支付制度的有益补充作用,而不是主导作用。同时,为了整合各种资源,保证资金不被移用,地方政府应设立生态补偿基金,并保证相对独立运行。在此基础上,中央政府应对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效果进行严格监审,并将其列为地方官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从而使其不断规范。例如省际间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可以以出各省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测算因素系数,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如果出水水质优于考核目标,可以由下游省份向上游省份支付生态补偿金。如果水质劣于考核指标,则由上游省份向下游省份支付生态补偿金,然后根据不同的水质确定支付不同的比例系数。
作者:天台县政协委员、民进会员 陈远明
来源:《联谊报》2014年7月17日 统战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