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会员、丽水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科长夏燕丰反映,我国药品零售经营准入的放开后,销售型药店数量大幅度增加,药店之间竞争激烈,为了提高销售额,很多药店把药品当作普通商品一样促销,从业人员事实上成为“药品促销员”。
有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感冒、胃肠道不适症等症状轻微的常见病患者中,近三分之一的人会选择自行到药店买药服用。“自我药疗”成为国家医药体制的重要一环。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医药零售是药品的终端,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然而现实情况是,大多数从业人员对药学知识只懂点皮毛,这在一些基层乡镇、山区更为突出。
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但至今,不少地方零售药店从业人员的素质、资质配备情况不容乐观,远远达不到这一要求。
执业药师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创立并管理的唯一一项职业资格制度,但是有关执业药师法的法律法规至今尚未出台,执业药师的责、权、利没有法律规范。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零售药店对执业药师的重视程度普遍偏低。
同时,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也是相当不容易。要取得这项资格,唯一途径就是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但要参加考试,药学及相关专业人员才有资格,考试科目多且难度大,通过非常困难。即便取得了执业药师资格证,愿意到零售药店工作的也是少数,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只要求医疗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并未强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因此执业药师担任零售药店质量管理人员的少之又少,还有很大比例零售药店存在质量管理人员兼职、挂证现象。
夏燕丰认为,应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明确执业药师的责、权、利,即执业药师在质量管理中应承担的义务、职责范围内的权力、享受到的利益等,使之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根据从业岗位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考试科目,对执业药师进行分类考试和管理,增强执业药师的实用性、针对性。同时,对药店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以此作为从事药品工作的必备条件。药监部门要严格药店在岗药师的资格管理,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药店经营人员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完善管理及考核制度,从源头上规范医药零售市场。
来源:《联谊报》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