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健全会内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对保持会组织的进步性和纯洁性,增强会组织凝聚力,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责和发挥参政党作用,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根据会内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健全会内监督制度和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会内监督 制度和机制建设
会内监督是对会领导班子、工作班子以及各级组织和所有会员的自我约束和制衡。其根本目的是保证我会的政治纲领、奋斗目标、重要任务、基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保障从会中央到基层组织每个会员的合法权益,并督促其更好地履行相应义务,追究渎职、失职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近来来,我会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一些制度,起到了相应的会内监督作用。2008年年底,《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会内监督制度、机制建设迈出新步伐。然而,就总体来说,会内监督机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一、当前会内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意识不强,主观认识存偏差。目前,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普遍存在主观认识不到位,内部监督意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认为民主党派所拥有的权力有限,监督没有必要,或者认为党派领导大多廉洁自律而无需监督;二是在新形势下,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尚无经验借鉴、缺乏理论研究支撑,认为民主党派开展内部监督条件不够成熟。
(二)法规、制度建设滞后,可操作性差。《会章》明确规定会员违犯法律、政纪和会的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但目前与会章相匹配的会员纪律处分制度还是空白,如: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没有具体条款;会员被纪律处分后如不服提出申诉,也没有具体的保障救济权利的制度。民进中央和民进浙江省分别制定了《条例》,明确规定,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框架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监督委员会报告制度、述职评议制度、谈心会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和信访处理制度。这六项制度都比较原则,需要及时出台有关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规定与之相配套,以保证《条例》的有效执行。另外,也缺少惩戒激励标准,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细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如何处理仍没有具体的执行办法等,可操作性差。
(三)监督机构缺位,监督渠道不畅。我会从中央到省市地方组织都还未成立一个与中共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性质和职能相当的机构。会中央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组织部合署办公,省委会的监督委员下设办公室与省委会组织处合署办公,特别是市、县级组织还没设置监督检查机构。由于监督机构缺位,致使监督幅度、监督程度受到严重制约。
二、健全会内监督制度和机制的建议
《条例》的通过是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然而,会内监督制度要有效实施,不能仅仅依靠《条例》的规范,更需要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配套完善,以及制度实施的合理安排。唯有确保会内监督制度自身的完整性,才能使会内监督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教育,提高会内监督的自觉性。要在会员中加强对会内监督的必要性的宣传和教育,使它深入人心,引起广泛重视,成为自觉行动。一是加强政党意识教育,解决“不愿监督”的问题;二是加强内部监督的理论教育,使会员、干部了解内部监督的一般原理,自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认识参政党内部监督的本质,把握内部监督的规律,指导内部监督的实践,解决“不懂监督”的问题;三是加强会内监督制度的教育,使会员、干部懂得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及如何保护自己等,从而解决“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的问题;四是加强中共党史、民主党派史、会史和多党合作史的教育,使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内部监督与参政党自身建设的成败关系,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增强加强内部监督的紧迫感。
(二)完善会内监督制度和机制。会内监督制度应包括:一是上下级互相监督制度。主要有:1、领导干部定期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制度;2、领导干部定期邀请会员代表评议决策得失的制度;3、领导干部与会员交朋友制度;4、会员定期评估领导干部工作制度;5、领导干部与会员恳谈制度;6、领导干部定期向会员报告自己工作、生活(经济)等情况制度;7、上级对下级进行帮助和督促制度等。二是同级领导互相监督制度。主要有:1、集体监督个人制度。即定期或不定期由集体以会议、恳谈等形式对个人逐一进行评议、监督的制度。2、个人之间互相监督的制度。领导者之间可定人员、定对子建立监督关系,或者不定人员不定对子,谁对谁均可建立监督关系。3、个人对集体的监督制度。集体的活动,个人可以提出异议,进行监督。有时真理可能在少数人手中,个人对集体的监督也就是少数对多数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服从真理,而不是服从个人。三是会员互相监督制度。会员之间恳谈、座谈等形式进行的思想、作风等方面的互相监督制度。这种监督完全是同志式的,即必须是从爱护同志为出发点。其具体形式主要有: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度,谈心活动,互相检查或测验学习、工作状况。
(三)完善监督《条例》。《条例》基本上参照中共的党内监督条例的框架,并注意结合会情,体现了民进特点。但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充实完善:一是监督权。会内监督的主体是各级组织、各级干部和全体会员,其监督权,应作出明确规定。不论是监察、揭露问题还是督促纠正错误,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权作保证。一般监督权主要有知情权、揭发检举权、质询权、批评权、立案检查权和会纪处置权等。二是监督对象。《条例》主要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遵守会章和履行领导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会员遵守会章的情况,总的来说,《条例》是对每个会员的监督,但是重点是监督领导层面。除此以外,本人认为还应该要重视对担任实《实职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人员等会员的监督。三是监督内容。《条例》规定的八方面内容。本人认为但凡涉及会内法规、制度、思想、作风以及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问题,都属于监督范围之列。四是监督方式。《条例》规定的四方面内容。本人认为会内监督方式可以将专业监督和民主监督相结合,是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双向监督。监督应该在会的统一体内进行,包括自我监督和责任监督。自我监督是自我约束,属于自律范畴;责任监督具有制约性、组织性、强制性,属于他律范畴。例如,民主评议是内部监督形式中群众面最广、制约性最强的有效形式,是提高会内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方面。此外,监督授权和监督运作,包括监督的具体路径、方法、形式等,也是使会内监督能有序进行的重要条件,如上级监督下级的机制、下级监督上级的机制、平行监督的机制等。这些具体监督机制在结构和功能上应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使每一具体监督机制能充分发挥其特定作用,又在整体、全局上互相补充,相互联动。
(四)加强监委会自身建设,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委员会在会内监督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在会中央的领导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要建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以制度作保证,制度靠监督来落实。中央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重在指导、督促下级组织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如:可以按照会内监督的内容每年对检查的事项进行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培训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工作、提出检查情况报告,作出检查处理意见等,严肃监督纪律。通过开展对会内监督的检查工作,防止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二要建立监督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机制。中央和省级监督委员会对会的监督制度执行和监督保障负有重要职责,其成员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和能力,要把监督工作主动融入到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机关建设等各项工作之中,为贯彻民进中央的决策部署,完善参政党的工作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民进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的坚强保障机构。三要设置独立的监督机构。独立的监督机构是加强内部监督的有效载体。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监督委员会和监督人员的编制,组成各级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相对于同级机关则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总之,在会内监督实际执行过程中,要辅以多层面的细致工作,即充分体现对所有会员,尤其是对主要领导成员在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使每一个会员在严格自律的同时自觉接受监督,呈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与和谐气氛,使监督过程更具人性化和亲和力。监督不单纯是对权力的制约,它的目的是为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防患未然,通过善意的提醒、警示和教育,纠正错误,化解矛盾,取得共识。
作者:民进金华市委会专职副主委吴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