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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精神病人诉求表达渠道

民进会员、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反映:通常,国家为了避免公共健康危机,会对一些疾病患者进行治疗,其中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后立法修正为自愿治疗)最为平常,出现的问题也尤为突出。

行业人员都有共识,这类病人通常进门容易(进精神病医院),出门难(出院手续存在重大问题)。精神病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相关行为能力被监护人所代理,那么精神病人若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或恢复部分行为能力,因与监护人产生利害冲突时,又该如何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其身在精神病院,诉求从何种途径表达成为现实存在的难解障碍,这个群体是最需要法律保护和社会关注的。

我国《精神卫生法》虽然规定了自愿治疗的病人可随时要求出院,但是对强制治疗的病人出院问题上仍然存在客观上的障碍,因此开拓精神病人表达诉求的网络正是保障精神病人人身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利弊平衡的最佳平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与社会行政管理方面配合服务相结合,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社会公共安全:

一、法院应当保障住院精神病人要求解除强制治疗或出院的诉讼权利并设立独立案由。法院不应当简单以医院的治疗意见作为其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依据。因为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其不需要鉴定,可以通过人的常识作出判断。类似案件的诉讼,应由法院对精神病人进行约谈或指定医院作出判断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二、保障住院期间的精神病人会见律师的权利。精神病院有必要与当地的司法援助中心连线开拓特殊法律援助通道,让有需要的精神病人,可以便利地无障碍地与律师取得联系,表达诉求。

三、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在维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社会作用。我国法律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可以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但顺序排在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之后。事实上,从人性角度出发,因为精神病人在发作期间对亲属造成的伤害较大,而且在精神病院被限制自由期间,其财产是由该顺序的亲属代管,存在巨大的利害关系,所以才会出现治疗完毕后亲属不愿意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的种种案例。在其主张变更监护人时,在法律上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需要政府部门在行政职责上发挥作用,促使村委会、居委会愿意且积极地发挥监护人作用。

四、依法追究遗弃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对于何种情况构成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并未将类似问题进行规定。而将已经精神恢复正常的公民强制性拘禁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如同非法拘禁,应属情节恶劣,建议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将其纳入遗弃罪。另外,居委会、村委会在该问题上应发挥积极作用,发现类似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来源:《联谊报》2015328 > 焦点话题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