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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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陈守义呼吁法律应当对公有私有财产进行同等的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市政协副主席、民进浙江省委副主委、宁波市委主委陈守义日前提出,法律应当对公有私有财产进行同等的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适应,国家通过制定宪法修正案、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规等形式不断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和非公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力度,极大地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然而,从整体上讲,目前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仍然有一定的距离。其主要表现是,法律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不同等的。
    1982年宪法第 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宪法第 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 16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公有财产的保护的范围明确、手段有力,而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比较含糊(“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包括个体、私营业主的生产资料呢?),保护手段的力度较低(未使用禁止性规范)。在民法、刑法上,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是不一致的。我们认为,这种对公有私有财产进行差别保护的方法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而公平竞争的前提是主体平等,不允许某些主体具有特权,不允许差别待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成分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一起参加市场竞争,必然要求各种所有制成分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待遇,必然要求不同所有制形式的财产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法律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财产给予不同等的保护,则必然要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就必然从整体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一旦遭到整体破坏,意味着我们的国家只能长期处在一种非市场体制之中,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久久难以达到。如果这种局面得不到扭转,就会使整个国家和社会付出越来越沉重的代价。
    首先,由于对私有财产尤其是私有生产资料的保护力度不足,将导致对个体、私营企业财产的侵占、破坏现象的增加,直接造成个体、私营业主的财产损失。遭受财产损失或担心遭受财产损失的个体、私营业主会对增加积累、扩大再生产失去应有的信心。国内近年来有大量资金流到海外,显然是业主在国内投资信心不足的表现。据有关部门透露,1999年中国资金外逃高达480亿美元。对非公有制财产保护力度的不足,还会影响外商对我国投资的信心,不利引进外资。
    因此。我们认为,完善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进行同等保护,对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现在应该立即着手研究修改宪法和民法等基本法律中的财产保护条款问题,尽快把修改财产保护条款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在宪法中,应该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生产资料在内的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尽可能在文字表述上与保护公有财产的文字相同或者接近,但不一定要使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字句。在民法中,不要突出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身份划分,应当明确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要尽快制定《物权法》,完善物权法律制度即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处分和保护的制度。改革和完善企业法律制度,摈弃以所有制形式划分企业的方法,应以资产构成方式来划分企业形态,为各类企业的竞争提供公平的法律环境。修改现行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和第382条(贪污罪)的规定,对国有财产和非国有财产实行同等的刑法保护,完善对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机制。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