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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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四: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培育行业协会

民进浙江省委会在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的提案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从各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行业协会已基本实现和完成了“小政府大协会”的经济结构布局。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具有中介性、民间性、自律性等基本特征,是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的民间社团早在封建社会就有,如各省在京的商业会馆,这类会馆通常为民间自发的,其作用也比较狭窄;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我国近代工业的发展,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始受到重视,行业性能逐步得到加强,能够在同行业中发挥诸如协调价格、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但是由于解放前社会政治体制腐败、国家总体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信息的闭塞,其作用依然非常有限。解放后,我国全面实行了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造,采用计划经济的模式,使行业协会成为政府下属的一个部门,其作用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行业协会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框架的限制,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已经20多年,但行业协会这个与市场经济最具亲和力的社会团体组织仍然长期被禁锢于某种无形框架之中,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开放的市场经济下,如何有效地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中的功能,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我省行业协会的现状和问题

我省的民营企业近几年来发展迅速,市场经济的环境对与企业发展有关的行业协会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经验表明,行业协会在组织行业间的交流互通信息,行业的行为自律和保护企业权益,协调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整合行业资源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等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省要不断加速民营企业发展,继续保持经济的不断增长,行业协会将是保障我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的行业协会­­­­­发展经过了80年代的启动阶段与90年代的较大发展阶段,入世后,行业协会的发展进入了逐步完善、加快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新时期。我省行业协会较发达,是全国较好省份之一。截止2003年底,我省登记在册的行业协会有2248家,基本涵盖了各个行业。这些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企业之间公平的市场竞争关系、降低企业交易活动费用、提高交易效率、解决国际贸易磨擦、开拓国际市场、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规范行业行为,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打火机反倾销中成名的温州烟具协会,其行业协会在对新产品维权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浙江省律师协会在律师维权、业务拓展及规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虽然我省的行业协会得到较快的发展和不断的完善,但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滞后于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要求,无法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协会自身建设水平总体不高

我省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水平总体不高。主要表现:首先是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很多是以兼职的身份参与协会的工作,与协会的日常联系较为松散;其次是真正专门从事协会的专业工作人员很少,专业化队伍还未形成。协会工作人员结构老化,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大部分是离退休人员。大多数协会办公人员只有1至2人(办公室主任和秘书)。更有多家协会由1人兼任的现象。由此,大多数协会开展活动不正常,处于“维持会”状态。当然,也有一些协会管理已经进入了正常化运作。

(二)、行业协会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企业入会积极性不高

行业协会首先应该是企业为降低交易成本而自愿组织发起的。行业协会只有真正代表行业的利益,才会受企业的欢迎。目前协会除少部分由民间自发成立外,大部分协会是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是从政府中内生的。这些“官方色彩”行业协会仍然印着“行政胎记”,扮演着“二政府”的角色。不少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行业协会成为部门的内设机构或附庸。从各地调查情况,对发展行业协会态度是“上热下冷”,即各级政府很重视,而企业加入协会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协会的会员覆盖率大约在20%—60%之间。

(三)、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分散

1989年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团体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同时也确立了政府对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社会团体同时要有两个管理部门,一个是“登记管理机关”,另一个是“业务主管单位”)。1998年《条例》的修订本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管理体制。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对业务主管部门的范围作了限定,除了国家机关之外,还包括国务院授权的22个协会团体。据不完全统计,温州行业协会有29个业务主管单位之多,其它地市也类似情况。分散的主管单位致使在规划和协调上较困难。有些部门各自为阵,没有从整个行业发展及行业综合性能来考虑,造成重复设会。如某市的经委已组建了质量行业协会,但技术监督局又成立质量监督协会。甚至存在不同主管单位名称相同行业协会。企业重复入会现象也较为普遍。一家企业往往是多家协会成员,加重了企业负担。

(四)、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间的合作机制还不完善

一些企业家要花费相当精力和资源用于与政府官员交往。这种现象不但造成企业之间的非正当竞争,而且也不利于协会的发展。行业协会是“经济协会的再协会”,它的一个作用就是聚集企业界的力量和诉求,以全体或部分企业的名义与政府谈判,从而使协会会员普遍受益。然而,企业家可以通过个体的非正常渠道与政府人员直接“沟通”,行业协会的力量就被规避和抵消了,它的优势难以发挥出来。这种状态从整体上来说是不利于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目前我省协会与政府、企业之间建立起了某种合作机制,但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以协会为中介与政府进行沟通的合作机制还远未形成,大企业往往更愿意与政府直接联系。由于协会管理人员的代表性差,不能代表各种层次企业的利益,协会的理事班子大多由大企业组成,无法代表中小企业的利益。

(五)、政策法规不完善,行业协会的发展缺乏制度的保障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适用行业协会的主要法律法规就是对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办法》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我省只有市场经济和行业协会较发达的温州颁布了自己的行业协会登记办法。行业协会发展缺乏制度保障、法律地位不明等问题已成为影响其健康有效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二、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省行业协会的建议

(一)、把握机遇,切实做好我省行业协会的结构调整和培育发展工作。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过去由政府行使的不少行业管理职能将逐步交给和委托行业协会来承担,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很大空间。

首先应该正确定位,还行业协会的本来面貌。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团体法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产生的与行业有关的社会自治协会,应该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它和政府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民主合作的伙伴关系。一方面它要争取政府的支持,接受政府的指导,按照政府宏观调控的要求,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督促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法代表和保护全体会员的总体利益。随着我省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业协会的发展必须不断完善,尤其是职能、独立性和民间性必须得到体现。为此,要改变行业协会的现行行业管理模式,摆脱计划经济的烙印,改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操纵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介入政府管理职能,形成非良性循环的现象。这样既可以改变行业协会存在“二政府”倾向,也将更有利于行业协会的发展。我们应该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加快转制“二政府”式的行业协会,将行业协会的生存与企业的生存、发展紧密联系的在一起。鼓励各地“自下而上”地组建行业协会,坚决杜绝各级政府部门以任何名义“自上而下”设立新的行业协会。

第二要从我省各地实际出发,对现有的行业协会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那些会员或业务类同行业协会,在做好疏通、协调工作的前提下,能合并就合并,能撤销的就撤销,最大限度地制止和减少部门分割、重复协会的现象。另外,应该严格执行[1998]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从调查情况看,国家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的现象在我省还普遍存在,这很容易使行业协会变成政府部门下属的延伸。

第三要尊重行业协会的独立自主性。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职能界定应明确,政府应尽快实现政企、政事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分开,彻底转换职能。除了对行业协会进行政策导向和管理外,对于行业协会的业务开展和功能实施,应是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政府部门可以给予指导,但是不得进行行政干预。从法律的角度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倚重法律手段,减少行政干预。

第四从促进经济发展与应对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出发,加快培育一批重点行业协会。应该有意识地加快培育一批制造、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一个重要的主题就是如何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科技政策、科技计划以及不同的形式来实现知识转化。其中行业协会就是促进这种转化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低,与行业协会不发达有很大关系。

(二)、积极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者间的良性合作关系。

政府对行业协会应依法管理,重点是管好协会的章程,监督协会按章程办事。业务主管部门与协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把协会办成政府机构的延伸或是政府人员的疏散地和养老所。业务主管部门应尊重行业协会独立社团法人地位,依照国家的法规、政策进行业务指导。在条件成熟时,实现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

政府、企业、第三部门(主要是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三者之间的分工,从原则上来讲,凡是企业自身能做好的事应该让企业去做;凡是第三部门能做好的事让第三部门去做;企业做不了做不好、第三部门做不了做不好而又必须做的那些事由政府来做。按照市场经济的分工原则,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赋予行业协会必要的基础性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中介作用,承担起行业管理与协调的主要职责。同时政府应给予行业协会合理的对话权利,积极倾听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让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法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的起草和制定,反映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和企业的要求。

(三)、制订有关的扶持政策,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帮助和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力度,在帮助健全行业协会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的同时,政府应该积极营造行业协会开展工作的社会环境,增加行业在科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上的资助。

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强和维护行业协会的威信。在政府职能转换的过程中,加强对各行业协会在管理能力的培养,提高行业协会具备承接相应职能的能力。由于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无论在专业人才,或者是懂得非营利组织管理的人才上都有缺口,加上以往企业对行业协会的看法,行业协会可能在短时间内不能履行其应有的职能。因此,政府在职能转换过程中应同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扶持,树立行业协会在行业内的威信,巩固行业协会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实现职能有序交接。政府可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把部分职能逐步委托或授权给行业协会,如行业统计调查、行业信息收集发布、行业技术职称评定、行业指导、同业议价、行业咨询与培训、行业检测和评优、原产地证明的发放等工作,逐步建立政府和协会之间“授权—合作”、“监管—平等”的新型关系。

在经济政策上可以进一步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本省或本地区政府在制定招商引资等有关经济政策时,应该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发挥其专业功能,尊重行业协会间稳定和定期的沟通机制,及时进行本行业内的信息交流和意见交换,支持行业协会进行反倾销诉讼和应诉。

(四)、尽快制定行业协会法,确立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现有的社团管理法规,把行业协会与其他社团协会混同管理,忽略了行业协会对建构新的市场秩序的独特作用。行业协会立法的滞后导致了行业协会发展的迟缓。另外,由于国家尚未出台行业协会法,各地又迫于行业协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但地方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并不明确,像《浙江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草案)》对行业协会的职能规定都使用了“可以”作为前缀。比如,行业协会可以指导和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可以本代表行业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可以代表本行业会员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等等。这些规定显然都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和模糊性。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行业协会法,从法律形式上确立行业协会的民间性、独立性、自律性地位,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对行业协会的性质与宗旨、原则、职能、协会机构、运作方式,内部监督与激励机制,经费、管理和监督等事项予以明确,并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通过制定行业协会法,能够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有序管理,约束行业协会行为,维护高层秩序;更为重要的是可以约束政府行为,使得行业协会的职能和利益不受政府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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