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浙江省委会在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的提案
我国现行的土地按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乡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改革开放后,集体土地承包到户,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对农民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双重功能。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在全省各地迅猛推进,建设性、经营性征用土地呈现出刚性增长态势。土地征用制度是政府为了公共建设和经营需要强制性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按规定给予补偿的制度,其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过程,焦点是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农村集体、农民和征地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之争。
我省现行的土地征用政策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些规定对征用耕地的程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补偿费分配都作了原则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合理,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较少。由于目前我国农产品的价格本身不高,因此,现行的征地补偿计算方式会直接导致补偿标准与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之间产生较大的落差。据调查统计,我省1998年以来各类征地平均付给村里的土地补偿费为12162元/亩,平均安置补助费2377元/人,失土农户平均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为7958元/亩、安置补助费2078元/人、青苗补偿费平均498元/亩,目前农户家庭已经得到的所有征地费总额(包括附着物及设施补偿费)为人均8828元。被征地农民大多反映补偿的标准偏低。
二、征地收益分配不公平。与政府向社会高价出售土地相比,征地补偿费只是九牛一毛。国家征地的低价位补偿与供地的高价位出让,形成了巨大的土地价格剪刀差。如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2.19亿元,其中征地补偿费只有591万元,仅占卖地进账的2.7%。鄞州区近几年被征用土地拍卖价一般每亩都在15万元以上,而农民的补偿标准每亩仅有3.6—4万元。萧山区河庄镇征地补偿安置费只有3.55万元/亩,而公开拍卖价格已经高达20万元/亩以上。据我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则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二至三成,企业占四至五成,村级组织占近三成,农民仅占5%至10%。
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相差悬殊。补偿标准由于征地用途、各地耕地年均产值、计算倍数等不同而相差悬殊。如永嘉县瓯北镇浦西村的工业园区土地补偿标准高达80000元/亩,而金东区孝顺镇胡塘村的工业园区土地补偿标准仅有7500元/亩。
四、对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办法单一。按现有的政策规定,对农民承包土地的征用,可实行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安置、农业生产、重产择业、入股分红等多种方式进行补偿。但实际操作中,主要采取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由于农民自身条件所限,失地后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
五、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征地方式简单粗暴;征地过程缺乏直接当事人参与和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工作要有公告程序,给予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村委会征用土地工作透明度不够,没有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某些乡镇、有关部门或村委会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前宣传力度不够,很少有征地公告,基本没有真正向农民征求意见,造成一般农户对征地工作不清楚;特别是在补偿标准的确定时,不公开测算耕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在没有村民代表参加下决定补偿安置费的倍数,事后也没有同村民讨论协商;在征地工作完成后,一些村分户补偿安置费没有上墙公示。征地工作中不能做到公开透明,不注意听取农民的意见,不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容易激化矛盾。
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在城市化发展、工业化推进而占用土地的过程中,理应成为土地的最大受益者。但事实上,农民的土地被占用后,农民所获得的只是一小部分的收益。由于地方政府、乡村组织在征地过程中的存在利益之争,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合理的诉求得不到解决,只能群体上访,超级上访。据统计,2004年1至5月份,仅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群众土地信访就有1787件。由省信访部门提供的信息也表明,近来我省农民关于土地问题的上访量已明显超过了农民负担,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害问题。土地问题已成为我省最大的信访问题,是当前农村的主要热点。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的要求,确定合理有效的征地补偿标准、分配方式和补偿方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然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化解征地过程中的利益矛盾,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为此我们建议: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制度。当前,农民不能享受土地征用和使用的巨大价差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用,应区分经营性建设用地与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同性质。对公益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采取强制性征地,应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参照国有土地出让办法,建立健全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轨入市的交易制度,这也符合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目标的。以土地所有权市场价格为依据来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以避免土地征用价格与市场地价之间的差距过大,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2、正确处理好静态土地补偿与动态土地收益之间关系,建立公正的征地收益分配机制。对经营性项目所征用的土地,应允许原土地所有者和承包者以土地作为资产参与开发和入股经营,以合法获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对失地农民宜采用土地入股和一次性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让他们能够从土地上得到长久稳定的收益。也可用土地增值收益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土地基金,并且把基金的增值部分用于建立对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同时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强调“土地补偿费必须主要用于被征地的农户”这一新规定,制订有关政策条例,明确规定村组和农户征地所得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具体分配比例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自主讨论决定,一般须将不少于总额的80%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
3.实施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土地的补偿方式不能仅仅局限于一次性的货币补偿,我们在进行货币补偿的同时,还应积极探索其他新的补偿方式。可以根据农民的实际需要,由征用人灵活掌握具体的补偿方式。例如,有的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如不愿再耕作土地,货币补偿可为其再就业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失土农民”的就业培训,为“失土农民”再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劳动年龄内“失土农民”的就业问题。“失土农民”应享受与城市下岗工人同等的政策倾斜,在申请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时,工商、城建、税务等部门应该简化手续,在一定年限内享受城镇下岗工人的税费优惠待遇。对于还想依靠土地生活的部分被征地农民,政府则可以从预留地中划出一部份给他们,作为替换补偿来保障其今后的生活。
4、加强对土地征用程序的监督和检查。征地程序不透明、不公正,缺少农民参与和监督,缺乏监管和检查,是当前被征地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事后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一情况,我们认为,政府在制定征地方案时,应先就征地数量、补偿标准、分配标准、安置方式主动征求被征地农民或农民代表的意见,切实反映绝大多数农民的合理要求和切身利益。征地方案形成后,对征地方案进行公示,并上报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对造成农民上访的重大征地事件,成立由土管、纪检监察等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合督查组,进行个案检查,采取事后补救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5、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形势,定期调整土地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