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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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一:“法治浙江”应成为我省发展的战略目标

民进浙江省委会在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的提案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报告还指出:“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阶层构成和人民内部矛盾形成出现了新的变化,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新阶段发展的主要前提”。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我们认为在建设“信用浙江”、“数字浙江”、“绿色浙江”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浙江”的发展战略。所谓“法治浙江”,概括地说是指以实施“依法治省”为战略手段,实现法制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使浙江率先进入法治社会的战略目标。

全面加强我省现代化建设,加快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进程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建设“法治浙江”对于培育和完善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于保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对于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实现现代化都具有极为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法治浙江”是发展我省民主政治和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灵魂,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民主,民主制度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道路的成败。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党的十五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政治文明”这一具有深远意义的概念。我省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要健康发展,就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只有建设“法治浙江”,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保证我省广大人民依照法定程序民主选举公仆,决定我省大事,监督政府机构,行使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安定,政府廉洁高效,各族人民团结和睦,政治局面生动活泼。“法治浙江”是我省建设政治文明和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

(二)建设“法治浙江”是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经济大省”的必然要求。

浙江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创新均已走在全国的前列。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让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再上新台阶,建立规范而开放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就必须走法治的道路,以法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全面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首先,市场经济是自由和竞争经济,市场主体要求法治化的权利保障;其次,稳定和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法治的保障;第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对法律负责、权力有限、高效、透明和中立的“有限政府”,打造这样的政府也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第四,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立需要法治的保障,浙江作为经济大省理应在这方面做出表率;第五,市场经济是讲道德和信誉的经济,我省已经提出了建设“信用浙江”的目标,而“信用浙江”必须通过法规、道德、监管三大体系建设的相辅相成,使“诚实、守信”成为浙江人民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并通过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第六,我国已加入WTO,浙江要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经济就必须进一步把经济法治建设与国际规则接轨。

(三)建设“法治浙江”是实施“文化大省”战略的必要手段。

在我省目前的社会发展中,还存在着一部分消极因素,不利于社会的综合协调发展。例如,在党政机关中还存在一些腐败现象;在经济活动中,还存在行业不正之风和假冒伪劣、欺诈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黄、毒、赌的社会丑恶现象及封建迷信活动;在社会文化中,还存在一些文化垃圾行为;在社会治安中,还存在刑事犯罪和不安定因素等等。所有这些,光靠道德手段和思想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靠法律来有效治理。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共秩序,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并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全民教育的振兴、文化艺术的繁荣、文化市场的治理提供法律支持和保护。建设“文化大省”离不开“依法治省”这一必要手段。首先,建设“法治浙江”能为文化和精神文明发展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其次,从精神文明包含的主要内容看,建设“法治浙江”是促进公民养成法律意识和提高公民思想素质的迫切需要;再次,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中的固有部分,而建设“法治浙江”必然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和完善;最后,社会主义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法律支持和保障。

(四)建设“法治浙江”是我省法制建设和发展的最终目标。

法制是一个法律制度的静态概念,而法治不仅强调要有好的法律制度,更强调法律的普遍遵守。法治是一种科学的治国方略,一种更高类型的法制模式,一种实践的法律精神,一种人类崇高的社会理想,一种人人参与其中的生活方式。法治是对静态法制的一种超越,社会主义法制走向社会主义法治是历史的必然选择。近几年来,我省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建设“法治浙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建设“法治浙江”是我省法制发展自我超越的一种内在要求和最终目标。

建设“法治浙江”应是落实科学协调发展观的题中之义,其内涵是非常丰富的。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依法治省的进程走在全国前列。

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和途径,也是我们党转变执政方式,提高治国理政水平的具体体现。“法治浙江”,首先是指依法治国方略在浙江得以贯彻落实,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走在全国前列。这就必须坚持依法治省,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全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宪法、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保证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监督权、选举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使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在浙江更趋完善。

(二)制度创新必须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发展。

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对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创新机制、先发优势和加入WTO后遇到的新问题,通过实践,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围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体系,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及时上升为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以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保障浙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

(三)各级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转变职能。

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目标,严格依法办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权力必须受法律制约,建立并实行对滥用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救济措施和对行政违法责任人追究的制度。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要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健全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体系,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加快培育要素市场,在政府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都体现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四)建立并严格落实公正的司法制度。

在浙江的国家各级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独立的审判权、检察权,严格依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尊重和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全省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切实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实施。

(五)努力培育健全的公民社会。

发达国家法治实践表明,公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互动关系是导致法治生成和发展的根本因素,并构成法治的基础和界限。法治必须立足于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个性和共性、权力和权利的互动均衡而非二元对立关系基础上,以国家侵吞公民社会或以公民社会消解国家,或者二者的过度互渗融合,都会打破这种均衡关系,侵蚀法治运行的社会基础,也有悖于人类社会发展的走向。随着我省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社会发展将越来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和异质化状态,应当审时度势培育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即通过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化进程(小政府、大社会),来实现权力、权利和义务的有效配置;确立多元社会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促进依法治省和公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

(六)加快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

发达国家法治实践证明,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推动和维系法治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建设“法治浙江”也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主要有以下三点内容:建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终身教育体系和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组织监管,引导、促进中介组织繁荣健康发展;促进法学教育发展和推动法学研究。

(七)大力发展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一个社会关于人们行为模式或行为规范的主流的思想观念,主要是指对有关现行法律和现实法律现象的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的法律意识。在法律形成方面,法律文化起着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作用。在法律实施方面,一方面法律文化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体现在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法律文化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现程度。缺乏法律文化就不可能有法律实施;构成上有残缺的法律文化会妨碍法律实施;内容上不健康的法律文化会损害法律实施。能使法律实施得以顺利进行的必然是内容上健康、构成上完备的健全的法律文化。此外,健全的法律文化还是推动法律监督机制有效运转的必要力量。

当前我们发展法律文化的重中之重是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利、依法维护权益和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国家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仅仅依靠公务员、行政执法队伍和法官、检察官来执行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靠4600万浙江人民来遵守,“法治浙江”必然意味着全体浙江人民有较高的法律意识。要不断提高全体干部依法治国、权利义务对等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观念,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知法、懂法、守法,树立严格执法、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徇私枉法可恶的道德标准、价值观念和法治观念,使浙江人在具有“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讲究实效”精神的同时,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

目前我省进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阶段,省委、省政府提出打造“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法治是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基础, “法治浙江”建设是“平安浙江”、“诚信浙江”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我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我们要加快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切实提高全省法治化水平,努力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把浙江建设成法治社会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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