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辽宁省主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刘国强停职检查后,辽宁省政府又作出决定,阜新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梁金发停职检查。国务院还将派出事故责任处理小组,对孙家湾矿难进行认真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与一个多月前对大平矿难的处理相比,此次孙家湾矿难对省主管领导的处理有所不同:事故发生仅9天,先停职检查,待事故责任查明后再进一步处理。问责“提速”说明矿难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也表明了政府继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决心。
近4个月来,国有大型煤矿连续发生3起死亡百人以上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造成特大矿难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特别是在当前煤炭市场好转、煤价上扬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不顾安全条件盲目突击超产,违章作业、违规操作问题突出。一些地方主管领导和部门工作作风不扎实,监督走过场,管理不到位,使安全生产工作陷于被动。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必须建立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权力与责任对等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责任行政”是法治政府的一个基本理念。“责任行政”意味着,设定行政权力的同时,就确定了相应的责任,行政权力的运作应当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要尽职尽责,依法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一个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如何、督促检查力度如何,对一个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发生了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有关主管领导逃脱不了他们应负的责任。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早就明确了这一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处分责任人,可以教育和激励更多的干部振作精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排查隐患,及时整改,有利于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风险责任链。这种链条式的责任体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安全生产法共规定了13种处罚方式,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方式。我们相信,有关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后,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制裁。唯有严明法纪,才能警醒世人,让那些“要钱不要命”的违法生产者有所震撼,让那些心有侥幸、养尊处优的官员们如梦初醒,真正促使安全生产进入良性状态。
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社记者王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