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来源于建筑物,其生成过程中成分和化学性质均不变,仅是物理性质发生变化。只要分类处置、管理得当,将之用之于建筑物,具有其他固废物不具备的无污染,无放射性特点,是较好的建筑再生原材料。近年我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已初具雏形,既有处置企业,也有再生产品及其试点工程应用实例,但由于缺乏政策支持,普遍存在企业自发规模小,利用率低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1.缺乏对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外观和原生骨料具有较大相似性。目前对现有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缺乏资质认定和管理,未对处置设备性能、再生骨料质量检验检测制度、产品标识等进行全面认定。如对其用途不加以界定和以监管,任由企业将其出售给下游单位。一旦低等级产品高等级使用,将带来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重者引发质量事故。
2.缺乏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消纳的管理政策和条例。目前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或示范企业初具规模,已成为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重要主体,具备了制定管理政策与条例的条件。建筑废弃物生成主体少,对建设单位、装修公司以及政府直管拆迁部门的监管较为简单,容易落实到位。只要具备完善、可实施的分类管理政策,可短期实现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大大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原料质量。
3.政府机构缺乏多个部门的协调、联动会商机制。政府是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管理主体,其产业化流程(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委、城管委、环保局等。目前,各个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管理部门没有设置清晰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职能。旧有建筑物拆除、新建工程建设等许可批准条件中没有建筑废弃物处置要求,导致“谁产生、谁处置”成为空话。
4.缺乏建筑废弃物再生原料质量检验、监管制度。建筑废弃物再生原料、再生产品有其自身特定组分的检测要求。如微粉和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等,需要检测机构及时抽检相关项目,监督部门加以跟踪监管。
5.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市场需要培育。经调研并结合其他省市的应用经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质量达标时,产品应用的工程相关单位,包括政府监管部门,对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品质量存在疑虑,间接导致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滞销。没有了应用市场,建筑废弃物再利用成为无源之水,建筑废弃物资源化最终成为空话。
6.需要政府用地、用电以及收费制度落实的支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具有公益性。虽然前期生态环保政策推行,现阶段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势头良好,但不具备持续性。后续需要解决足够的堆放场地、用电需求量大、财政补贴额度以及收费制度的落实等问题。
二、意见建议
1.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理的政府多部门联席会商制度。一是源头产生、收集的联席会商制度。发改委、经信委制定激励政策和办法,建委及辅助机构负责实施。二是运输过程的联席会商制度。建委参与建筑废弃物外运许可和排出量审核,城管委、环保局、交警负责运输企业、运输路线、运输过程等监管。三是处置的联席会商制度。经信委负责指导建材生产,给予奖惩激励;再生原料应用的工程由建委质检部门抽查和检验。四是再生产品应用的联席会商制度。经信委、建委等联合对在建、竣工项目抽查和检验。
2.合理进行建筑废弃物产业化布局。一是运输距离最短的全覆盖原则。根据浙江省城市布局和规模,15km基本可覆盖现有主城区范围; 30km覆盖圈可预留城市发展空间,覆盖未来规划的城市范围。选择在15km半径圈边界布置消纳场后,运输距离最长不超过15km,消纳场数量不超过4个,即可覆盖60km区域,可使运输距离缩短1/4。省内各地市可根据已有布局特点,按照“运输距离最短的全覆盖原则”因地制宜设置消纳场。二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布局。行政区划内行使统一管辖权,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置消纳场可以作为其布局形式的补充。以区为单位,可在其外围设消纳场;某些中心区还可和周边区合并设置。初期可通过少量试点,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收纳点的设置。三是废弃的采石场、采石坑等非农耕地优先原则。利用已有废弃的采石场、采石坑作为消纳场地,可不占用农耕或农用地。
3.实施建筑废弃物全过程管理。一是源头管理。通过制定源头分类收集制度、配套奖惩管理制度、资质准入制度,对建筑废弃物生成主体(拆迁、施工、装修单位等)进行管控,推进废弃物的源头分类收集制度。二是流向管理。建筑废弃物离开原有场地前,需向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委等申报排污申请。前者审核排污场地的合理性,后者参与审核并备案。建筑废弃物使用需提前向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委等提交申请,以审核其使用的合理性。三是运输管理。通过资质准入制度、监管制度,管理部门制定运输路线等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四是处置管理。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和原生骨料有较大差异,需制定关于建筑废弃物再生原料的系列质量检验、抽查监管制度。五是再生产品应用管理。制定建筑废弃物系列产品的质量检验、抽查监管制度以及产品多级检查制度;在多档次、多品种产品共存时,再生产品应在外观设置明显标识。
4.进行建筑废弃物处理过程的总量管理。一是建立前期建筑废弃物生成量评估和审查制度。在土地出让阶段进行建筑废弃物生成量评估。评估文件将作为重要资料,在土地出让时转交给建设单位,作为后续建设开发流程审批的必备文件。在建设前期对建筑废弃物进行评估复核和流向审查,后续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均应对处置中心出具的建筑废弃物消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二是施工阶段建筑废弃物生成量评估和审查制度。施工前施工方案应增加工程施工废弃物总量评估以及分类排放计划。其中评估生成量和实际排放量证明文件将作为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核查的重要资料。三是收集、运输和接收环节的四联单制度。四联单为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拆迁单位以及运输单位、接收单位联合会签,证明建筑废弃物来源、去向和总量的单据,不得缺项。四是竣工验收阶段的核查制度。项目竣工需进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参与的竣工验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