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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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浙江省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条例

2005年5月17日民进浙江省七届十次常委会议修订)

一、民进浙江省委会设立下列专门工作委员会: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医卫工作委员会;文化出版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律工作委员会;联络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老龄工作委员会。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民进浙江省委会的领导下,贯彻省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团结、依靠各界会员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开展日常活动,努力成为省委会开展参政议政的骨干力量,为社会服务的重要渠道,联系会员的桥梁和纽带,发现人才、培养干部、锻炼队伍的良好平台。同时应联系、指导各地方组织专委会的工作。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专委会人员的组成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省委会副主委分工联系专委会。各专委会主任一般在常务委员会委员或省委委员中协商产生,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省委委员、地方组织专委会成员、省委会机关处室负责人、会员中协商产生。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任期与省委会届期相同。届中人员的增补、调整,由该委员会提名,提交主委会议讨论,最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各专委会要将积极开展议政调研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努力在我会参政议政议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每年至少组织一个专题调研,形成一份调研报告,同时及时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为省委会在“两会”及其他渠道的参政议政工作服务。

六、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或主任扩大会议由各专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

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根据计划作好工作总结,并向常委会汇报工作。

八、省委会秘书长负责各专委会的协调工作,各专委会配备联络员一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员要积极主动地参与专委会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同时协助各专委会与人大、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九、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调研课题,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各专委会负责实施,调研所需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由省委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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