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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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信用 推进信用浙江建设
      ――民进浙江省委会在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的提案
  建设“信用浙江”是省委、省政府根据形势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浙江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结果,也是全省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浙江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挑战的重大举措。2002年以来,各地、各部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信用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和完善企业、个人基本信用制度,使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信用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在一夜之间瓜熟蒂落。综观一年来“信用浙江”工程的实施,我们认为,要不断推进“信用浙江”建设,首要任务是深化完善政府信用建设。
  政府信用的建立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石,建设社会信用的前提是政府守信。然而,在我们的经济改革和政府改革的过程中,在“信用浙江”日渐深入人心的时候,一些计划经济的惯性与积重难返的恶习仍在时时影响着政府的信用。从政府本身来说,一是政府行使职权时仍存在越位现象,把一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二是政府行使职权时存在缺位现象,一些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却没有管住、管好;三是政府行使职权时存在错位现象,一些政府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由此造成政府行为在一些方面表现出很强的人治色彩,人为因素多于制度因素,个人权威大于体制权威。腐败的毒瘤仍在侵袭着政府的肌体;地方保护主义的幽灵忽隐忽现;政府在处理社会事务特别是公众与政府部门利益冲突事务中的某些不公正;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决策的随意性及在解决公众事务中的乏力;政府官员信口开河、言行不一、政策多变、政府采购合同随意撕毁等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的政府还没有完全达到“信用政府”的规范和公正要求。
    政府作为制度的制定者怎样保证制度得到公众的认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真正起作用呢?这就要依赖于政府的信用度有多高。一个有高度诚信的政府,必然是强有力的,能够更有效的实施政府方针和政策,所制定的制度也更易于被公众所认可和遵循。反之,政府若失去了公众的信任则是一个弱势政府,制定的制度只不过是空空的白纸黑字而已。在我国加入WTO背景下,政府信用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怎样提高在公众心目中的诚信度,将直接影响到对外开放大计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状况。
    如果不时出现政出多门、政策多变,行政审批带有随意性,甚至有法不依、司法不公的现象,就会使市场主体面对很多不确定因素和不透明、不可预见的环境。当市场主体无法判断未来可能发生什么事情的时候,将导致市场主体预期和行为的短期化,这就必然使信用减弱。信用的基础是一种长期预期,而长期的预期则产生在政府的行政方式中。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很重要的就是政府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给市场主体一个长期的预期,使他们能够在一个透明的、可预见的环境下生存、发展,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制度保障。
    在一个市场化的开放社会里,政府的信用已成为决定市场资源(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走向的最根本要素。在这个方面,资本已经变得越来越敏感。不论何时、何地,政府信用始终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最重要也是最大的信用。一旦投资者由于某种原因对其投资地的经济前景出现担忧,短期投机资本就会迅速逃离,着眼于中长期利益的外国直接投资也将更加谨慎。  
    一旦政府不守信用,它对社会信用的损害是致命的。因为不仅靠政府保证的信用发展不起来,民间信用也将遭受摧残。因为民间信用一定要依赖于一个法律环境,而这个环境要由政府来提供。所以重视政府信用,把它作为社会信用的关键因素,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政府的信用乃社会信用之本。我们认为,政府建立信用的前提是政府守法。在法治社会里,政府是一个制度的存在,而非人的存在。首长的更替、职员的换代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的政策和效率,但作为政府存在的基础,法律、政府惯例等并没有更新,仍然一以贯之。国法的推行更主要依赖于政府和人民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和自觉遵守,依赖于政府和人民共守法律的最大诚信。
    如果单纯考虑信用问题,很容易就事论事,将信用缺失的原因完全归责于企业和个人,以为靠政府建立一个征信系统就能形成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应该看到,发达国家非常健全的征信系统和征信业是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没有健全的市场秩序和游戏规则,没有政府信用和法治权威,征信系统和征信业不可能存在,再好的征信系统在实践中也会变形。
    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发挥着积极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作用。作为宏观调控主体时,政府通过颁布法规、制定政策等方式实现对经济的指导;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时,政府行使广泛的监督职权,通过支持引导守信行为,及时惩戒失信行为,回应市场主体对政府寄托的信赖,保障基础信用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信用的建立。
    正像整个信用体系的建立一样,政府信用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和循序渐进的过程,应该正确认识重塑政府信用的重要性、紧迫性,正确认识政府信用缺失的危害性、危险性,把重塑政府信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课题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明确自身的功能与角色,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在自身改革方面,政府应加快转变职能,改革行政方式。要继续深化机构改革,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转变政府职能,压缩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手续,建立审批责任制。同时,要切实转变行政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行为,把应由政府履行的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承担起来,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办事高效、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
    二、在外部制度建设方面,政府要以信用为立法基点,制定并颁布相关的信用管理法规、规范性文件,指导信用体系的建设。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信用档案,完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记录、警示、公示制度。根据信用记录,推行信用评级,信用信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三、在内在制度建设上,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该管的事要坚决管住、管好,不该管的坚决不管。特别是在处理经济事务中,政府应对发生在各种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时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政府只有真正成为了一个合格的“裁判员”,才能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认可,才能提高政府信用度。
   四、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惩戒失信行为。通过建立相应的权力监督体系,使政府的行为置于监督之下,提高政府行为的公开性、透明性。同时要建立行政行为失信惩罚机制、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良好氛围。
     五、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必须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打牢重塑政府信用的人才基础。要加强信用教育,通过制定和实施“公务员信用守则”,提高信用意识,加强信用行政。对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腐败行为要严厉惩治,大力加强为人民服务、作人民公仆的角色转换。
  应对入世,政府为先。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是政府为先。重塑政府信用是入世对我们的迫切要求,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孔子说“民无信不立”。民众若无政府的信用则无以依凭,政府的自律守信上去了,信用强化了,自然是企业、个人信用的保障。而且,政府在行使市场监管职能时,自然也是事半功倍。作为信用体系中的另外两个层面的主体,企业与个人,眼观的是制度的制定者,市场的监管者——政府。为此,各级政府要充满危机感,实实在在的以政府信用建设带动“信用浙江”的建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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