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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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众知情权是政府的责任

沈峰

    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内幕曝光:吉林石化大爆炸当天松花江就已被污染。11月23日,吉林市环保部门一名工程师向记者透露,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爆炸当天,他们就已经发现松花江水体受到污染,后来还递交了相关污染的监测数据。但截至目前,吉林市委、市政府仍未做统一安排去向公众进行解释与澄清(11月26日《华西都市报》),笔者认为,这无疑侵害了公众知情权。

    在近年的一些重大社会新闻事件,如非典、房屋拆迁、司法错判、安全事故、禽流感等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同一个词:“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还经常被用作一个政治和法律口号。这些字眼往往同媒体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呼声连在一起,是记者在传播有争议的信息时所据的理由。但是,除了新闻出版自由的观念之外,“公众知情权”还可以有另一个不同的含义,它完全基于人民的权利,专指公众有权了解自己政府的行为。

    然而,公众感到失望的并不是政府采取的防范措施不力,而是对公众的不信任。同样,在松花江被污染后,哈尔滨紧急停水四天的事件中,也对公众知情权有所侵害。11月21日,哈尔滨突然宣布因为检修供水管道,从11月22日开始的四天内全市停止供水,数百万居民瞬间面对史无前例的生活困境。而因检修就要停全城四天的水?其实,又有多少公众真正相信是真的检修供水管道?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表明,有些领导干部一开始就没有如实向社会和老百姓公布事情真相。要知道,对重大灾难事件特别是突发事件,公众历来十分关注,封锁消息和情况的做法,往往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特别是在当今通讯手段发达,手机短信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十分活跃的情况下,还容易引起群众猜测、怀疑和恐慌。相反,政府越透明,表态越及时,谣言就越无处藏身。实践证明,在应对突发事件上,政府的介入对事件的影响至关重要,而信息是否公开,责任是否到位又常常是关键的关键。在突发事件当前,如果不让公众知道事情的真相,甚至让公众“蒙在鼓里”,这不是一个阳光政府和责任政府所应采取的态度。

    其实,知情权没有其它任何目的,它的目的就是知情权本身。列宁说:“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公民只有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才可以实现自由选择,才可以在面对各种的不利情况时,作出正确的选择,从而保护自己免受侵害。因此,即使知情权是一种手段,它也不应该是治理者的治理手段,而应该是公民保护自身的手段。

    事实上,公民知晓关心的信息,看似很容易实现,其实需要一个必要的过程。我们的社会需要形成一个稳固的开诚布公的气氛,需要搭建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制度平台。在那里,老百姓不仅能在法规的基本约束内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也能自如畅快地获取自己所需的各种信息。因此,法律制度对现代化的媒体系统与对公众知情权的完整保护就至关重要。

    有消息说,一部以《政务信息公开法》为名称的法律,已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之中。一旦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公民获得信息将再也不是被赐予,而是依法享有本来就属于他们的知情权利。信息不公开市民可依法起诉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权力的行使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任意、专断和暗箱操作。

    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政府和人民的目标是一致的,政府既要着眼于社会稳定,也要着眼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因为二者是统一的。在信息化时代,对于涉及公众健康和其他利益的事件,尽快向社会公布,有利于采取及时而有效的应对措施,因而更有利于维护社会、人心的稳定。任何灾祸都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闭目塞听也不能将灾难抹杀,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公共信息是政府和媒体的社会责任。

 

 

 

    来源:新华网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