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促进会浙江省委员会
进入大字体模式
退出大字体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历史资料
绍兴会员曹兴强路见不平勇于监督

    11月27日上午10时20分,浙江省绍兴市鲁迅路与平江路十字交叉路口,一辆牌照为“浙DA160警”的印有“法院”字样的白色帕萨特小汽车,与一辆牌照为“浙D50266”的蓝色本田商务车相撞,本田车在连翻两个跟斗后又砸伤路边一女孩。

  目击群众任历丰告诉记者,当时警车上下来四个人,据说其中一位是法院院长,之后交警赶至现场处理事故,并要求把肇事车辆拖离现场,但遭到围观群众反对,本田车主也强烈要求交警先拍摄现场照片再拖离车辆。

  恰好从旁边经过的绍兴民进会员、浙江民进企业家联谊会副会长、绍兴市政协委员曹兴强目睹了现场,他当即要求交警先拍照取证,同时用相机拍摄了照片,并告诉记者,该警车涉嫌公车私用,作为政协委员,他有监督义务。

  记者向该警车的主管单位上虞人民法院求证,该院工作人员说,该警车确实是上虞法院的警车,当时驾驶警车的是该院驾驶员,坐车的是该院一位姓虞的副院长和同为该院工作人员的她的丈夫以及儿子。当时,警车正准备送虞副院长夫妇去绍兴市的医院看病。

  记者找到曹兴强了解当时的情况,他告诉记者,当时围观群众达到数百人,现场气氛一度比较紧张,群众纷纷质疑为何法院警车可以用作私用,而当时法院的一位副院长也赶至现场调解车祸。

  就警车接送工作人员看病就医问题,上虞法院给出的说法是,早在2001年,法院就下发了一份《关于机动车辆、驾驶员使用管理的规定》的文件,其中一条明确规定:“法院干警及直系亲属因治病、赴外地上学等特殊情况用车……可填写《出车登记表》,由司法行政科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并优先给予保障。”法院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核心凝聚力。

  对此,曹兴强却表示,法院在非工作情况下使用警车是违法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的《警车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第三条明确规定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警车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还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它用。

  曹兴强说,上虞法院的做法及说法显然是违背《警车管理规定》的,作为市政协委员,他有义务监督法院的这种行为,并提出质疑。

这起事件目前已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多家重要媒体都开展了对警车私用问题的讨论。曹兴强表示,他还将对警车私用问题作进一步的民主监督。

 

 

来源:办公室

 

编辑: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