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岁末至今年年初,从北国到南疆,环境污染事故此起彼伏、频频发生,松花江的苯污染、广东北江和湖南湘江的镉污染、黄河的柴油污染、綦江的化肥污染一波紧接一波。据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高达1500~2200起,每年发生的环境违法案件多达2万件左右。
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民进浙江省委会副主委、宁波市政协副主席陈守义慷慨直陈:“法律法规偏‘软’、环保执法腰杆不硬,企业违法成本太低,缺乏对有关官员的管理问责及事后的执法处置,是造成我国每年近2万起环境违法案件的主因。”
由于我国许多环保法规存在出台时间早、内容滞后、惩戒力度小等不完善之处,环保执法屡屡遭遇“制度的困局”。2003年,上海市环保局对违法排放超标工业废水的上海某化工厂课以10万元的罚款,但该厂旋即以执法部门没有直接证据为由,将其推上了被告席。最终虽然上海环保局赢了这场官司,但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据不完全统计,山西、江苏、福建等12个省市2004年发生的阻碍环境执法事件达4400余起,其中暴力抗法事件有120多起。
如果说,是法律的偏软,才造成了环保执法“无奈”的话,那么,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则是环境污染事件屡治屡发的根本原因。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超标排放污水不属于违法行为,环保执法部门只能以排放超标的名义向排污单位加倍征收排污费,“1吨污水当量1角钱”,且收费上限不超过10万元。超低的违法成本,使得一些企业有恃无恐,他们宁愿交罚款而不愿选择治理污染。有些大企业乃至上市企业,甚至将违法排污作为降低成本、追求最大利润的捷径。2004年,沱江发生的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失是2个亿,但环保部门对企业最高的处罚额度才100万,堪称低成本违法的典型。
面对层出不穷的环保违法事件,职能部门用得最多的就是一个“罚”字,却鲜见有关官员被问责。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近8年中,以破坏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仅为3起,也就是说,每年多达2万件左右的环境违法案件,并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守义激动地说:“面对如此严峻的环保现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目标,将拿什么来作保障?”他认为,正是因为缺乏强大的执行力,才导致我国环境污染造成今天这样的局面。要彻底根除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确保“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不落空,必须强化环境保护的执行力。他建议,逐步完善环境法制,强化执法手段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各级政府必须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建立环保责任问责制度,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官员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联谊报